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约定期限?
试用买卖合同怎么约定期限
法律分析: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买卖合同试用期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二、民法典对试用买卖的规定有哪些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三、试用买卖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 、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因为样品买卖是以约定的样品来确定合同最终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因而样品约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义。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保证样品不受损害,以免影响当事人对样品的认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样品的品质进行说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样品品质,来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是否与样品一致。
2 、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决定标的物的质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就不发生瑕疵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简述试用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其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第二,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合同。
第三,试用买卖当事人可以就试用期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四,试用买卖试用期满,试用人对标的物未作出表示,视为同意购买,试用人不购买试用物的,买卖合同不产生效力。试用人负有返还试用物的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多长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认可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
试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可以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出卖人来确定试用期。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试用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期限,对于有试用期的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试用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那么就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那么就由出卖人来确定试用期限,这也是为了交易安全,和促进买卖合同的交易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二、在一般买卖中,买受人支付了约定的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物权随之转移,出卖人由此而失去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买受人则获得该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而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其标的物的物权并未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
三、试用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履行将买受人指定的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对该标的物在规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试用该标的物的权利。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约定,不能达成协商约定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