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规定)
提前收物业费的法律条款
法律客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预交物业费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法律分析:关于物业费的缴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属于先缴费后享受服务,比如在一月缴纳当年的物业费用;如果物业要求预先缴纳多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合同上没有注明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费预收一年有法律依据吗
物业费预收一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物业费一般是按季度交的,至于具体怎么交,可以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至于收多少,也不是由物业公司自己说了算的,其必须提供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尽管在新房交钥匙时,可能会拿物业费来卡你,但其实交物业费和交钥匙是两码事,尤其是交一年的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例如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无权断水断电的,因为业主交了水电费,这些都是不成文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预交物业费合法吗
预收收物业费合法。这种行为也是没有违反法律的条款,物业费是业主必须要缴纳的一笔费用,但对于缴纳的标准就要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来行收取,才能更好的处理双方之前的关系。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没有足够的抗辩理由而不交物业费是一种违约行为。
拒交物业费情形有:
1、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3、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费是预交还是后交
法律分析:物业费的提前交和过后交是根据物业合同来规定的,有的物业要求提前交,有的要求过后交。目前大多数的小区实行的是预交,而且在交搭数房的时候,通常也需要先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知正首:
(一)遵守管理清老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费预收一年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主观:
物业费预交一年是不合理的,正确的是要按月交,但是现在很多物业公司为了方便一些都会预收三个月的物业费了。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没有获得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能超过6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物业费可以预收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如下: 《物业法》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法》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法律客观: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