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借贷的法律规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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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才能双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方,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未能实现,不是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必然结果,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方可适用。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定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合法的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订立合同且采取书面形式。此合同可以是单独的完整的合同(定金合同),也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条款(定金条款)而存在。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口头合同时,定金合同也可以用定金收受方即开发商出具的定金收据代替;

2、定金的约定必须是在主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效、被撤消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定金的收取均构成了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3、定金的给付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总数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款总额的20%。其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规定,应当按实际数额退还给购房人或者作为预付款使用;

4、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双倍返还定金条件如下:

1、定金合同要合法且成立,如果想要定金罚则得以实现,那么定金合同就必须合法且成立。定金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也就是说,定金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此外,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才会生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定金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呈现,口头上的约定是无效的。只有定金合同的合法和成立,才能保证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能得以实施;

2、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未能实现,不是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必然结果,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事,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方可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才能双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方;

3、存在违约行为,定金罚则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出现。这里指的违约行为是根本违约行为,也就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行为,其中包括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以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出现这样的违约行为,才能双倍返还定金;

4、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要想实现定金罚则,那么合同的目的必然要落空,这是双倍返还定金的基本条件。因此,如果想要获得双倍的定金赔偿,那么必然就要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综上所述,给付定金一方,即购房人,如不按合同的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条件(如按时支付房屋价款),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无权从开发商处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开发商,如不按合同预约正式订立合同,或者不履行有效成立的合同,或者要求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则必须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法律主观:

一、房屋 买卖合同 无效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前述人员实施的诸如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实践中,存在虚伪通谋订立的合同,比如现实中的让与担保合同,即表面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但该转让行为其实为债务提供担保。其中房屋买卖是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过户只是一种担保。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存在有效力的是担保合同。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关于何谓强制性规定,则比较复杂。典型的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规划法等订立的合同往往因为违反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指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定均导致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谓公序良俗,比较抽象,需要结合个案进行法律适用。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恶意串通是否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也要因个案的情况具体裁量。

6、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合同签订中,总有强势缔约方免除自己的责任。为了维护缔约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合同法以强行宣布部分格式条款无效的形式保护另一方的利益,实现利益平衡。格式合同的判断及哪些条款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比较复杂,也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事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有众多,具体是在《民法典》第九章当中予以体现。具体有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变更、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当中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买卖合同是合同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在第九章,包括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定义、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物权法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主要有:当事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应当根据约定的情况来申请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是不可以处分该房屋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认定。

一、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四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四百二十九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四百三十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四百三十一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三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的实施,涉及到房屋买卖的物权认定也是需要按照上述法规来进行适用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房屋交易应当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同,所需要认定的物权情况也是不同的,造成了矛盾和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买卖规定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农村房屋买卖法律规定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是:农村房屋的买卖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是必须要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当地得土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够转让。

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2、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民法典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买卖需要的条件是: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我国房屋买卖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颁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地方法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新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新规定

法律主观: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否则,属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签订的合同 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和注销的条件有法律条文规定吗?

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文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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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银行担保抵押担保能换人吗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银行担保的抵押担保可以换人,但是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 ...
2023-11-30 15:43

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法定条件是什么(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定)

当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符合什么条件时,才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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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保存期限有什么规定

采购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是合同当事人自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应该保存采购合同至少两年。采购合同是供方与分供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关于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一般应当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后保存至少两年的时间。 ...
2023-12-11 17:03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有哪些条文(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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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时效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 ...
2023-12-04 15:22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呢(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来看,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房屋买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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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校车超员多少入刑

我国法律规定校车超员超过核载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入刑。根据法律规定,校车超员超过核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其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 ...
2023-11-16 16:39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在哪个法律法规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法律主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如下: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受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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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质保金规定多少年

合同质保金的年限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决定,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质保金通常出现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其含义主要有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 ...
2023-12-05 16:08

法律如何规定表见代理的效力(民法典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 法律规定法律主观:表见代理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表见代理的成形《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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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盖财务章有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上盖财务章没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时应该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不能加盖财务章。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等合同事务,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但不能单独用来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
2023-12-11 17:03

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规定什么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

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主观: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 》规定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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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承诺生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承诺生效的相关规定: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接受发价的一方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3-11-17 15:54

法律规定怎样履行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法律分析: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需要由其法定代表人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无权代理或者超越代理权人签订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才有效,就是善意的相对人自知道自己与对方订立的合同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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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中的抗辩权规定指当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另一方可以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即可以根据对方履行的情况决定继续履行、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
2023-12-29 14:53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合同的有哪些(法律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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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定

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合同是预期违约的,会加速债务到期,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 ...
2023-11-24 15:54

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 承揽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揽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约定,按时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保证其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约定完成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如因承揽人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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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在法律上生效吗

合同章在法律上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盖章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 ...
2023-12-05 16:08

法律规定什么是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网贷利息不能超过多少)

,(二)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工程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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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有效期有什么规定呢

合同的有效期的规定: 1、合同有效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效力终止的期间,具体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合同生效日期一般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日,合同终止时间一般为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 ...
2023-11-17 15:54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 收据 、 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借贷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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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邻种树,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地邻种树的法律规定: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而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时也应当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如地役权人的种树行为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损失,供役地权利人可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 ...
2023-11-21 15:43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借贷的法律规定)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才能双倍将定金返还给支付方,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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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显失公平法律规定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 ...
2023-12-01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