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表见代理的效力(民法典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 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表见代理在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表见代理尽管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是,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终究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类似的法律后果,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和法定代理的区别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在打官司中,如果当事人因为一些原因,不能亲自处理需要委托其他人完成,委托其他人的时候就需要签订委托代理书,委托代理书应该要写明委托的时间和委托的范围。一、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1、表见代理的初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2、表见代理的成形《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为了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意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以上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意义的内容,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法律客观: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一、构成的要件不同1、表见代表的构成要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其代表的权限;(3)善意的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超越代表行为。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2)相对人依据一定的事实,相信或者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依据的事实包括两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不作否认表示的;其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如代理人持有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等。(3)相对人主观为善意,无过失。表见代理行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所以要求相对人主观是善意的。二、法律后果不同构成表见代表行为,即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予认可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的代表行为仍然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为由主张抗辩。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且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由被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表见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无代理权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有:
第一,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我们认为,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
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是指什么?有哪些特征?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是怎样
法律主观:
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是有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观:
构成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