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和抗辩权关系是对立的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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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对方的请求而产生的,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请求权和抗辩权关系是对立的吗

法律分析:1、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

2、抗辩权的存在是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对应的抗辩权。

3、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者是相对的,但是把他们当做主从关系就欠妥当了。

4、请求权多为债权,还有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赔偿请求权等。当事人具有相对性,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抗辩权和请求权的关系

法律主观: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民法典》规定的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存在是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对应的抗辩权。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者是相对的,但是把他们当做主从关系就欠妥当了。,(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一)三种抗辩权都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因为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此无需赋予债务人以抗辩权。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二)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由于对方的原因而产生的。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于对方的请求而产生的。,(三)三种权利的行使都是对对方权利的抗辩。,(四)三种抗辩权的法律基础相同。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实现依赖于另一方义务的履行,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五)辩权的理论基础相同。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典的两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的利益是均衡的。如果由于某种情况使这种均衡被打破,就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状态。,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者是相对的,但是把他们当做主从关系就欠妥当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

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主要在于:,(一)对抗的内容不同;在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对抗内容不同。抗辩的对抗内容体现在:对方的权利未发生,或者对方的权利虽然曾经发生过,但已因某种事由而消灭。而抗辩权是请求权的对抗权,其对抗内容体现在:虽然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是自己依据抗辩权享有拒绝给付的权利。是否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方面不同。诉讼中,事实抗辩无需当事人主张,法官可以主动援引。而抗辩权需要当事人自行主张,法官不可主动援引。,(二)抗辩与抗辩权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涵:前者有时泛指所有的防御主张,有时却特指对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所提出的异议;后者以请求权为产生和行使的前提,以对抗请求权为目标,常以“拒绝给付”为表征。,(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最初的抗辩仅局限于诉讼程序之中,是被告对抗原告诉权所使用的各种手段,这其中既有程序抗辩,也有实体抗辩。抗辩发展至今,已经突破了只能用于诉讼程序中的限制,被广泛地适用于诉讼程序之外。在对方提出履行要求也即请求权主张时,抗辩权人即可直接援引实体抗辩予以对抗,不用等到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后再行主张。然而,由于程序抗辩专门用于对抗诉请,因此,程序抗辩专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诉讼或仲裁外没有适用的余地。抗辩是一种笼统的对抗权利概念,除抗辩权外,抗辩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抗辩权脱胎于抗辩,是抗辩中实体抗辩的一种类型。抗辩本不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而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对抗手段,潘德克顿法学出于抽象思维的需要通过法技术创造了抗辩权,使其形成了实体权利的一种类型。抗辩权虽依赖于针对请求权的反作用力而得以发挥作用,但其具备自身特殊的成立要件。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请求权和抗辩权对比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1、概念不同。 (1)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其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其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以及保 证人 的检索抗辩权等。 (2)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 2、作用不同。 (1)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2)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债权转让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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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hdzgf2003

学弟

4月4日 22:20 1、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或否定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保证人的先诉履行抗辩权(或检索抗辩权)等。――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2、抗辩权(Einrede,exception)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例如先诉抗辩权(民法第745条)、同时履行之抗辩权(民法第264条)。有以拒绝相对人请求给付之给付拒绝权为抗辩权者,然抗辩权不限于拒绝给付,乃对抗其他一切请求也,例如抵消权行使之对抗(德民第390条)。给付拒绝权以外之抗辩,有称之为反对权者。抗辩权者,以相对人所有请求权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之反对权也。与否认相对人有权利存在之异议不同。抗辩权因其效用可分为灭却的抗辩与延期的抗辩。前者谓有灭却请求权效力之抗辩权,例如抵销之抗辩。后者谓只可使其效力延期之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德民以消灭时效发生灭却的抗辩权(德民222条、民法44条)有谓抗辩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者。然形成权乃有使权利创设、变更或消灭之作用,而抗辩权原则上只有停止请求权行使之效力,故抗辩权为一种特殊权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8页。

3、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己未履行而请求他方先履行时,他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反对”,阻止他人行使权利,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在未提出请求权的情况下,抗辩权无从行使。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例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在性质上可称否认权,不属于抗辩权。――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9页。

4、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甲乙双方约定同时履行,甲方未为履行而要求乙方履行的,乙方即享有抗辩权。――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5、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6、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之请求权之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其行使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请求权与抗辩权乃居于对立之地位。在解题或分析案例时,应当兼顾。此种请求权与抗辩权对立性思考方式,系法律基本思维能力,应予重视。――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81页。

7、抗辩权,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得拒绝给付得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权利人仍主张时,义务人得行使其消灭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前者可使请求权的行使,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可使原告受驳回的判决,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44条),及对侵权行为取得

债权之拒绝履行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98条)。后者,非永久拒绝相对人的请求,仅能使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而已,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264条),及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台湾地区民法第745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Einwendung。――-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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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相对权吗

是。抗辩权是相对权。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给付请求予以拒绝的权利,即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情况有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民法上的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抗辩权与诉讼抗辩的区别

抗辩权是实体权利,其针对的是实体请求权。对于其他实体抗辩而言,在权利障碍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无法律关系等来说明请求权自始不发生;在权利毁灭抗辩的场合,往往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主张 民事法律行为 已被撤销、请求权已获满足等来消灭请求权或者说明请求权已消灭。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请求权和抗辩权关系是对立的吗

(一)抗辩权广义上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狭义上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三)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抗辩和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产生于罗马法的诉讼程序,并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演变为今天既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又可用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外的对抗制度。民法学者讨论抗辩时,多是从实体的角度出发,将抗辩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和抗辩权。其实,抗辩的种类不止限于实体法上的抗辩,程序法上的抗辩亦不失为抗辩的类型。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提出异议,都是程序抗辩的手段。一般认为,程序法上的抗辩分为两种:

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其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其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民法典》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请求权与抗辩权关系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举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20 万元,签订之日付款,付款后一周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两天,甲又将房屋以23万元价格卖给丙,并办理变更登记。在此例中,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合同均为有效,由于乙、丙分别对甲享有请求权,故不存在优先性。因此当丙通过登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乙虽然签订合同在先,也只能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为时效抗辩权。另外在民法理论上,没有法律原因而承担的债务也会产生永久的抗辩权;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取得债权的,债务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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