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债权转让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法律主观:
法律效力就是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债权转让自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怎样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
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二、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4、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5、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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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关系如下: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1、对受让人而言 债权人 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对 债务人 而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同时债务人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对原债权人而言 从原来的 债权债务 中退出,对债务人不享有权利,但,债权人 转让合同 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综上所述,债权实际上是公民拥有的某种预期财产,但是当债权人对其他人产生了新的债务时,这种预期的财产也是可以进行合法地转让后成为用来清偿的债务的,但是因为主体身份因为转让行为而发生变化后容易发生偿还对象方面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一)转让人将跨境 债权转让 通知 债务人 的法律效力 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可见,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不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而承担外债责任。其向境内外资银行还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 债务 履行行为。 根据《 民法典 》第545条规定: 债权人 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条件: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而转为债权人。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4、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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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的法律关系确定
法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从以下三点确定: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条件及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如果债权不存在,则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3、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一、对内效力;
1、债权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二、对外效力,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法律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