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间的区别(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对比分析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1.无效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 可撤销合同 :因 合同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 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 生效的合同 变更或归于 无效的合同 。 3. 效力待定合同 :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三者区别
无效合同 :因违反法律、 法规 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 :因 合同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一些方面不符合 合同生效 的要件,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是《民法典》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公权力并不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干涉,而是由合同当事人最终确定合同的效力。那么你知道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吗?下面跟一起来看看吧。
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两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具有同一性。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有的学者认为,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3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具体内容。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处分行为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债务人实施的事实行为如丢弃其财物,债务人实施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非处分行为,如出租财物,债权人不能对之行使撤销权。因此,只有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须危害债权。所谓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使其该般财产减少到不能清偿该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若债务人的行为并不能使其财产减少至影响其清偿能力,债权人仍能受完全的清偿,也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债权,应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为准,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属于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签署了但是合同效力是不确定的,然而可撤销合同就是指不真实的合同。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
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可撤销合同
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有以下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4.欺诈。
以胁迫手段
三、效力待定合同
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有以下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