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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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如何认定法律主观:根据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法 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罚金,量刑标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虚假出资罪具体是指什么?

法律主观: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罪 ,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 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 股份有限公司 事务的人。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 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量刑标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罪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

根据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 公司法 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罚金 。 抽逃出资罪 的认定,主要是三点:一是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二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区别

区分这三个罪名主要还是从各个罪名的构成来看:

第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方面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自然人、法人均可);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主体只能是发起人和公司股东。

第二,主观方面,三个罪名均为故意。

第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在犯罪客体方面均为扰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特别是公司登记制度,并且在取得登记后,必然会非法经营,进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需,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通常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一般会表现为未按照规定缴付出资或对非货币出资办理拆产转移手续;抽逃出资罪则是在取得公司登记后(公司登记可能是合法取得的也可能存在前述罪名的情况非法取得),在经营过程中又将出资撤回。

最后,三个罪名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用假证明骗取登记,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应缴付没缴付或少缴付,抽逃注册资本则是缴付出资取得登记后又抽回出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

法律分析: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的区别

行为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三虚”案件与抽逃出资“一抽”案件有何区别

两虚一逃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所谓“两虚一逃”就是《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两虚一逃”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侵害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已成为工商部门登记监管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两虚一逃”的认定

一、“两虚一逃”的定义

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其注册资本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一条有关规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条有关规定。

抽逃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实缴出资已全部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抽回或转移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二条有关规定。

二、“两虚一逃”的区别

案例一: Z某是T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T公司为取得建筑三级资质,将注册资本从301.15万元增加到719.27万元,其中Z某对当事人以实物资产增资168.12万元,另一股东G公司以货币增资250万元。经查,因G公司缺乏资金,Z某又急于取得资质以开展业务,随与G公司共同商议,找到某中介,帮G公司垫资250万元注册,取得进账单后归还;后G公司改制,公司对以往资产清点,发现Z某的实物出资不实,遂向我局举报,经查发现Z某有150.5万元资产一直未办理手续将财产权转移给T公司,这部分资产根本不归Z某所有。上述违法行为最后作两个案件处理:Z某伙同G公司找中介垫资的行为,虽为G公司垫付增资款,但因其是所有股东合谋,以公司名义骗取登记,故定性为T公司虚报注册资本250万元;Z某未转移实物投资财产权,是其单方行为,欺骗了其他股东,定性为虚假出资150.5万元。

结合上述案例及其他案件来看,可将“两虚一逃”这三种违法行为的区别总结如下:

1、行为主体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是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公司,是公司全体股东故意合谋的结果。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股东之间没有合谋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因为出资是发起人、股东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资人承担。

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表现为伪造存款凭证和财物发票骗取验资报告、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表现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如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抽逃出资表现为,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这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3、行为发生时间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变更)之前,而抽逃出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变更)后。

4、行为目的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往往是由于公司为了达到某种规定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或谋取某种利益(例如公司申报资质、承包项目等)而实施;虚假出资的行为人在骗取公司登记的同时,更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股份;抽逃出资目的在于股东为逃避因公司发生债务而逃避债务,或者因其他经济利益,利用其职务优势或其他手段将其在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出资抽回。

5、侵犯客体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管理制度,其欺骗的对象是工商部门;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侵犯的客体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公司管理制度。

二、“两虚一逃”的常见手段

“两虚一逃”类案件的手段、形式很多,但核心法则都是公司未取得或丧失了对资产的拥有或控制,背离了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原则。以下是一些常见手段。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证明注册资金到位的主要依据,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当事人如何取得验资报告。常见的手段有:

1、某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中,一切程序由其操办,并收取公司一定的费用,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此类情况现在非常普遍。

2、出资人把资金在验资账户中循环进出,获取银行进账单后验资,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

3、出资人将银行借款等往来款项不及时入账,以分次提取现金、再缴回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得银行进账单,达到虚假增资的目的;

4、伪造或变造银行收款凭证,然后再欺骗会计事务所获得验资报告;

5、虚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然后通过这些项目转增资本骗取验资报告;

6、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虚增注册资本。

二、虚假出资的常见手段

1、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

2、以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并未实际交付;

3、以实物方式出资时,采用多报或评估时高估作价再作为出资;

4、利用资产评估增值虚假出资。如出资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申请评估,将评估结果的增值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科目,并做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并申请验资。

5、一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公司,由于经营中未将公司与股东资金严格分开,也往往出现虚假出资的情况,如案例二。

案例二:吕某虚假出资案。S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T公司经营活动所积累的资金都存于其股东吕某的银行卡中。吕某在向公司增资时,从其上述的银行卡中,向公司账户转账。这些增资款本身就是T公司的资金,吕某本身并未增加实际投资,故构成虚假出资行为。

三、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

抽逃出资常见手法如下:

1、以预付款、购货款等名目在注册后抽走公司的货币出资,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账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原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账,货币资金账实不符;

2、虚增利润,后以分配利润名义直接从公司提走货币资,如:不提或少提法定盈余公积以增加可分配利润;

3、以借款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款;

4、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如案例三;或者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事实上不存在或者高估价格);

5、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的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

6、通过对投资者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进行抽逃。

案例三:Y某抽逃出资案。2006年5月份,L公司为了申请建筑三级资质。决定将注册资金从100万增加到700万元,其中Y某增资300万元,由于手头资金紧张,Y某就从朋友处借款了150万元,用于增资。L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Y某从鸿立公司账上取出150万元,归还借款人,构成抽逃出资150万元的行为。而L公司以购买机械设备475.9万元入账,该记账凭证后附有一份“投入机械设备”的清单,该清单后附有发票扫描件,其中恰有150万元发票是伪造的。

三、“两虚一逃”的查处

“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较强、违法行为多样化的特点。在2010至2011年我局查处的, 起“两虚一逃”案件中,有2起为知情人举报案件,1 起为服务行业消费维权多部门联合检查行动中发现,而不是在企业监管过程中主动发现的。查处此类案件,对办案人员经济、财务、会计、法律、各行业特点等多方面综合知识要求较高。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涉及人员、单位多,调查取证困难,耗费时间较长,查处难度较大。

一、把好企业年检关,有针对性的上门实地检查

工商部门在登记、企业年检、日常监管过程中注重的是书式资料的审查,难以核实其真伪。但是如果由于人员、经费、时间等各种条件制约,做到户户上门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有针对性的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检查,往往能取得重要突破。“两虚一逃”的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以下企业:

一、因业务开展需要取得资质、许可而大幅度增加注册资本的企业,例如担保、建筑、园林绿化、爆破等行业;

二、未开展业务或业务量较少的企业(可从损益表上看销售收入);

三、对开展业务的资金需求量不大,但注册资本较大的企业,如物业公司等。

这类案件应当把注意力放在注册资本较大的企业身上。因为注册资本金较小,完全可以通过提现的方法来逃避检查。一旦资金离开了银行,变成现金,这类案件就断了线索查不下去了。最好查已经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增资的企业,查起来比较好处理

二、调查取证要讲究技巧

两虚一逃类案件调查取证较难,应讲究取证技巧。在没有掌握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会积极配合,从正面取证相当困难。因此,可以先从外围展开调查。先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名,检查财务报表,询问财务人员等。经过外围调查,取得一定的线索后,由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全面收集证据,并有针对性地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提交相应证据。

案例四:D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D公司从事园林绿化行业,2010年8月,当事人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后经调查,为获取园林资质而增资)。执法人员在检查公司账务资料时发现,DF公司各股东于2010年7月14日共计汇款800万元到公司账上,7月15日就预付给其业务伙伴徐某苗木款770万元,依经验判断,此笔资金有很大虚报嫌疑,但根据公司内可查的财务资料、凭证无法确定其行为违法,当事人也表示公司资本没有问题,所购苗木均在山上,可以随时去看。此时,在公司内部取证已无可能,只能展开外围调查,因当事人资金流动均从银行账上往来,执法人员决定到银行查询D公司各股东及有关人员的账号在D公司增资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转账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工商部门对个人账户无查询权力,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协同,由公安部门查询后将结果告知我局执法人员,结果一目了然,当事人增资800万元都是中间人胡某从他人处借来,先存在D公司的各股东账上,再从股东账上汇到公司账上,随后从公司账上汇到徐某账上,又从徐某账上转到胡某自己账上,再由胡某还给借款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及中间人对办理登记中借款垫资又归还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提供了其他有关证据。

此案的关键不在财务凭证里,而在查当事人的银行往来。从验资报告入手,查找所有资金的来源,并根据银行转帐的线索,将整个资金流动的过程全部复原。这里面主要是看银行对账单、银行入账凭证、转账的单据,无论是贷记凭证还是支票,只要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都可以查到来源和去向。查资金流向一定要全面,不能仅仅选取其中的几段,也不能仅看几个股东的资金流,查看了所有资金的流动后,再对比源头的资金所有人和结尾的资金所有人之间的关联性,一般此类案件都是资金从哪里来,然后又回到哪里去。

此案中,当事人以预付苗木款给其业务客户的名义和方法,掩盖了其归还垫资款得事实。还有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在资金流出时会签订一个虚假的借款合同、或工程合同,用一个假的合同,以借款、付工程款的名义来掩盖归还垫资款的行为。对这类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检查对方企业借款的目的、使用情况、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等方法寻找到相关证据,来否认这个合同的合法性,揭示真相。

三、查账方法

因为两虚一逃的违法行为的实施大多在企业财务资料中作了反映,因此办理该类案件的查账方法是此类案件的重点。 我们常用的查账方法步骤为:

1、审阅。检查财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有无矛盾、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

2、核对。核对帐帐、帐实、帐表等记载是否一致,核对银行对帐单、客户往来清单同本单位数据是否一致等;

3、分析。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

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我们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需要到公司外围收集相关资料。

针对具体情况可按如下方法操作:

(一) 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的查账方法

对于货币资金的出资,检查企业验资时的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必要时,还要检查企业验资前一段时间各银行账户大额资金的流出情况,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也可与收款方联系查询,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

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存货、机器设备、非专利技术等,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作价偏高的现象,如果作价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与企业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检查账目中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检查企业仓库存货实物帐,看投入的存货是否入库、领用、销售;可现场盘点用以出资的固定资产,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时,看是否签署了转让合同,合同规定是双方共有还是被投资企业独有等情况。

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 主要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此外,还要检查评估报告、资产交接清单、资产入账情况、并可以进行实物盘点。

(二)抽逃出资的查账方法

初步判断是否抽逃资金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检查企业验资前后的银行对账单,看验资后一段时间内是否有大额资金划出,检查大额资金划出有关的购货合同、借款协议、收款收据、购货发票等,必要时可找收款方调查取证;二,检查企业近期的资产类会计科目,看是否有与抽逃注册资金有关的虚挂资产,因为资金抽逃后为了把帐做平,一定相应的虚挂一项或几项资产。

企业注册后抽走货币资金在会计账目上通常反映为:虚挂货币资金、应收预付款项、长短期投资、虚购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挂货币资金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划出银行存款后不做账务处理,长期虚挂银行存款;另一种是提取大额现金后,一直虚挂大额现金。可检查近期的银行对账单、盘点企业现金,如货币资金帐实差额较大,且无合理的理由,可初步判断为抽逃资金。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挂应收预付款项的,一般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虚挂借款,可以检查借款协议、收款收据以及有无合理的利息收入,也可直接向借款人调查取证;另一种是在预付账款科目虚挂预付购货款,可以检查购货合同、挂账时间,也可直接向收款方调查取证。利用负债类的反向挂账也是同样道理,比如其他应收款科目体现在其它应付款科目的借方、预付账款科目体现在预收账款科目的借方。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挂长短期投资的,检查投资协议、看有无合理的投资收益,也可直接向被投资方调查取证。

对于抽逃资金后虚购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可检查企业仓库实物帐,看有无所购存货的入库记录及领用、销售记录;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台账、实地盘查所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查看与无形资产有关的合同协议、技术资料。

抽走非货币性资产,一般表现为公司注册后,将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车船等资产无偿或以较低价转让给股东,或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上述非货币资产。对此,可检查资产转让协议,将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也属抽逃出资。对于股东长期无偿占用的情形,可以通过盘查实物资产实际使用情况,检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运用情况,看股东有无违反合同协议无偿使用情况。

四、对两虚一逃的产生原因的一点思考

案例五:Z某虚假出资案。当事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增资过程中以不属于本人的实物资产向公司投资,某会计事务所在未认真核实其增资实物及原始凭证、发票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从而使当事人违法行为得以实施,侵犯了其它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构成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Z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当事人为取得建筑资质(资质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强制要求),需将注册资本增加到700万,在增资之时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1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帐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

这两起案件及上面提到的部分案件都与中介机构违法有关,均是中介机构在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过程中,对明显涉嫌“两虚一逃”的行为置之不顾,有的甚至收取费用,帮助企业造假。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迅速发展,为方便企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种种问题:部分中介机构伪造公章、投资人签名;伪造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文件;为企业垫资并在企业设立或增资后抽逃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出具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因此,规范中介机构的代理和执业行为,是打击“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必要保障。

但是,目前对此类中介机构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规范中介组织及中介活动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性质、责任权利等没有作出严格界定,在其准入、监督等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盲区。二是监管机制不完善。但目前中介机构依然是多部门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分工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应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要做到:

1、建立严进严管的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应当严把社会中介机构准入关,及时清理违规、违法社会中介机构。

2、实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由工商机关牵头,进一步整合税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将各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的监管信息、处罚信息和社会群众举报信息汇总形成以信用档案为主的数据库,并依次对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信用度低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以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其规范、守法经营。

案例七:H公司原注册资本13万元,从事培训业务,其经营范围对注册资本数额并无较大限额要求。H公司之后却将注册资本突然增加为516万元,但其经营范围并未变更,经查,H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知情人士介绍,H公司是为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资目标而增资的。

“两虚一抽”的案件中,也有相当比例是地方上为了完成招商引资目标而造成的。部分地方上每年都会下达招商引资金额的经济目标,并以此作为对干部考核的内容之一,体现招商引资金额的就是注册资本。因此,解决“两虚一抽”的问题,在干部考核的体制上也要有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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