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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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民法典的规定内容是行为人在不具备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或是超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的,且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不能委托代理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不能够委托代理的行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双方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由他人代理;违法行为不得代理;侵权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不能代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有哪些

一、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一)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1、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例如, 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男女结婚或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或离婚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亲自书写遗嘱的,采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不论哪种形式的遗嘱,只能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等行为,都要求当事人亲自而为,—般不能代理。

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

4、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性质的行为。

(二)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不能由其他人代理。

(三)违法事项不得代理。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一)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民法典的规定内容是行为人在不具备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或是超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的,且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无权代理行为人一般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当无权代理行为不被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行为归于无效,所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发生,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造成,为了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保护相对人利益,无权代理人应对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属于无权代理的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伪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有哪几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例如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伪造他人印章等,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其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之前存在代理关系,由于法定原因致使代理关系已经终止,但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从这三种无权代理的情形来看,第三种情况实际上可以归人第一种情况之中,因为在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就丧失了代理权,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不过,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曾经享有过代理权,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比在第一种情况下更容易成立表见代理。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虽然代理人并没有代理权,但其代理行为有可能对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如果不区分具体情况,将所有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宣告无效,有时候会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鉴于此,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 代理的效力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再次,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向被代理人作出。当然,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对象不复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而也无需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于此情形,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认,该代理行为都确定有效,相应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法律上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况有那些?

代理在民事活动中适用范围很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适用代理。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

2、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例如约定必须由特定人完成的义务,如文艺表演、绘图等,因与债务人的思想水平、创作能力分不开,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第二、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侵权行为,内容违法的行为,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私自买卖黄金等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能进行,因而也不能代理。

第三、发售债券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这类行为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代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的规定。

本条是对原刑法第四十四条的修改。鉴于1991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批准了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对其中关于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条款并未提出保留;而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单独的刑种,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因此,根据我国一贯实行的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刑法修订时删除了原条文中关于“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下列两种人不能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二是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 代理的效力 。 (二)视为本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 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 法定代理人 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综上所述,如果代理人代替第三方,做出了一系列不具备权限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处于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也就是暂时还没有生效,是否会生效,这个必须要看被代理的第三方选择追认,还是选择不准人如果被代理的第三方选择追人,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有效的行为。 二、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民法典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三、无权代理的后果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什么行为不能委托代理

以下几种行为是不能委托他人 代理 的: 第一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比如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结婚 、 离婚 、立 遗嘱 、 收养 子女等,不得由代理人代理。 第二种,双方约定不得由他人代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 债务 ,例如约定必须由特定人完成的表演、演唱会等,因与 债务人 的思想水平、创作能力分不开,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因此,不能由他人代理。 第三种,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侵权行为 ,内容违法的行为,例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私自买卖黄金等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然不能进行,因而也不能代理。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哪些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法律主观:

这些行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1、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2、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 3、违法事项不能代理。

法律客观:

哪些行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1)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包括两种情况:其—,法律直接规定的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例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依《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或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或离婚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进行。又如,立遗嘱不能代理,《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亲自书写遗嘱的,采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但不论哪种形式的遗嘱,只能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子女、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等行为,都要求当事人亲自而为,—般不能代理。其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比如,根据出版合同和演出合同的约定,撰稿人或表演人必须亲自进行,因为这些行为与个人的身份、情感、艺术风格、思维方式及工作能力等密不可分,只能由当事人亲自进行,否则,该行为无效。举以下案例来具体说明: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要求当事人亲自履行,也包括法人的人身性质的行为。如请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出,请全聚德作烤鸭等,都要求北京人民艺术馆、全聚德烤鸭店亲自履行合同,不允许其他任何法人代理。(2)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不能由其他人代理。(3)违法事项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由于以违反法律的事项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即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代理”进行的违法事项根本不存在将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问题。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明知代理事项违法,却还要进行,则表明双方是共同进行违法行为,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不能代理的行为有哪些

一、不能代理的行为有哪些

1、不能代理的行为包括:

(1)法律规定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等;

(2)当事人约定了不能由他人委托代理实施的行为;

(3)根据其行为性质只能本人实施的,比如结婚、离婚、收养、成立遗嘱等人身性质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二、一般可以办理代理的行为有哪些

一般可以办理代理的行为如下:

1、合同中的代理。泛指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代理关系;

2、经营中的代理。在商品经营过程中,投资者本人把所有关于经营的活动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代理人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从事一切有关经营的事务;

3、对外贸易中的代理。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4、知识产权中的代理。包括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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