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可以委托代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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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规定,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即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三是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即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企业法人和控股股东必须是同一个人吗?他们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区别在哪里?谢谢!

企业法人和控股股东不是同一个人。

1、角色不同

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长(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来担任的。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享有收益等权利。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

2、权利不同

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收益分配权、重大经营决策权、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并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可以由董事长、经理担任。

3、责任不同

法定代表人权利来源于公司,公司执行的决议来源于股东会,若法定代表人按合法权限及规定执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最终公司发生经济损失是由公司承担责任;若决议违法且构成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经济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法人

百度百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负有诚信义务。诚信义务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董事义务的要求,近年被延伸至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并衍生出“刺穿公司面纱”和股东的派生诉讼制度,作为股东违背其诚信义务对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或法律后果。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这些概念,在第20条第l款对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股东应负的诚信义务作了总括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公司的诚信义务,即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二是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即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三是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即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正面回答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权;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红利的分配权;

6、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7、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等。

二、分析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的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股东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1、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

2、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营业执照股份占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的区别

营业执照股份占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的主要区别在于控股权、分红比例以及公司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1. 控股权:持有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东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即拥有公司的控股权。而持有百分之四十股份的股东其权力则相对较小,无法掌控公司的决策。

2. 分红比例:在分红方面,持有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东享有公司分红的优先权,即在公司分红时,百分之六十的股东先按照股份比例获得其应得的分红,而剩余的分红则再分配给持有百分之四十股份的股东。

3. 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承担权利和义务。持有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东享有较大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和义务。而持有百分之四十股份的股东相对享有较小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较小的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股份占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的主要区别在于持有人对于公司的控制权、分红比例以及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差异。

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

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

1、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2、分红权;

3、表决权;

4、查阅权;

5、改制重组的权利等。

控股股东的义务主要包括:

1、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规章;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控股股东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总则

1.1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指引。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为规范制度。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身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程序,勤勉尽责,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诚实守信为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1.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谋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与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程序、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以及相关人员在从事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上市公司对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投入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产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用、支配、处分上市公司的资产。

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上市公司人事任免;

(二)任命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三)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四)向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要求上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六)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作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2.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资金调动进行控制;

(四)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2.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其下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上市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上市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2.4.3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

2.4.4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

2.4.5 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上市公司以外其他机构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4.6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以存款每日余额的最高限额、贷款所涉利息的年度总额或其他金融服务费用的年度总额三项指标,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2.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与上市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2.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取消,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2.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2.6.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竞争。

2.6.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方式,通过股东大会依法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2.6.3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2.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不得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或上市公司资源的浪费。

2.7.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上市公司逐级披露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

2.7.2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共同控制上市公司的,除按前条规定提供有关信息以外,还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2.7.3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者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7.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透明,并承诺补偿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不公允所遭受的损失。

2.8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和所属上市公司提交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3.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答复上市公司问询,保证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资产业务重整;

(五)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市公司。

3.4.2 本指引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3.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同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3.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信息系统联网等方式直接调用、查阅上市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3.4.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在接到上市公司书面问询函件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5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3.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3.8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股份交易、控制权转移

4.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4.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规定的还应当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4.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

4.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

(四)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且在该期限内;

(六)《证券法》第47条、第98条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4.6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遵守本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7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公告前30天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4.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的、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4.8.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上市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4.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 其他特别规定

5.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培训,强化公司治理意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有关考核。

5.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表决再融资、利润分配或其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议案时,将其表决权限制在表决权总数的30%以内,并在上市公司章程中予以具体规定。

5.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上市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计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等制度保护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5.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附则

6.1 本指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6.2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人。

6.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采取的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6.4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指引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子女;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6.5 本指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6.6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6.7 本指引自二00九年X月X日起施行。

股份制企业股东的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股东应当(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义务。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别责任:(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不得利用其他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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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权利是要求承运人按约定运输货物;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等。托运人义务是如实申报货运情况;办理手续;支付运费等。 2、收货人权利是领取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时,请求承运人赔偿 ...
2023-11-17 16:04

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吗(协议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吗)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离婚案件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办理,这样的话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比较省心的,因为有律师代理的话,就可以帮助自己争取到最大的权益,至于费用,双方可以协商,离婚可以全权委托律师代理,离婚全权委托律师费用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律师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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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离婚协议上写的抚养费是否还有效

复婚后离婚协议上写的抚养费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离婚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就依法生效。双方是否复婚不会影响到原离婚协议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不过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的问题,会因为双方再次成为夫妻,抚养 ...
2023-12-14 17:03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什么(监理委托合同中,属于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案】:A,C,D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委托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①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是什么法律分析:委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包括:(1 )选择受托人的权利,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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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公款而挪用是否也犯罪

不知是公款而挪用的不是犯罪。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是公款还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果其不知道是公款而挪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会被判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
2023-12-05 15:17

合同权利转让是什么(合同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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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是否有用

借款合同原件丢了复印件有用,但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予以承认。在发生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提供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时,必须有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或者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或者提供复印件的当事人提供原件线索,经查确 ...
2023-12-11 16:39

注销他项权利证需要哪些材料

他项权利证注销需要什么材料: 注销他项权证材料: 1、房地产权证 2、他项权证 3、 注销登记 申请表 4、他项权利人(银行)出具结清证明,他项权利注销需要哪些材料他项权利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1、房地产权证 2、他项权证 3、 注销登记 申请表 4、他项权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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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继承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住房公积金属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继承或受遗赠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 ...
2023-12-19 14:23

表见代理合同效力如何(表见代理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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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子女继承的父母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前提是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若是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且在遗嘱中,明确只归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
2023-12-14 16:47

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签了现在不想贷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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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时户口本上是否必须是离异

复婚时户口本上不是必须是离异。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要办理复婚手续的,应持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等有效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复婚申请即可,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户口本上登记的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话,办理复婚登记的时候要 ...
2023-12-29 15:09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有什么(监理委托合同中,属于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案】:A,C,D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委托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①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是什么法律分析:委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包括:(1 )选择受托人的权利,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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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起诉地址是否还能在异地起诉

合同约定起诉地址不能在异地起诉。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起诉地点,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确定起诉地。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发生纠纷时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2023-12-11 16:47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是否有通知义务

一般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法中的债务人把标的物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如果债权人拒绝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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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走了宅基地是否还有

户口迁走了,宅基地一般没有了。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个人既不能将其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所属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使用权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 ...
2023-12-12 15:15

购买债权车是否是安全

”有以下相关内容介绍:买抵押车不安全:1、过户难题:众所周知,抵押车虽然性价比十足,但是过户困难,多少车辆在购买后无法过户,抵押车要怎样买才安全方法:1、担保公司回收车辆、带结清证明这种车是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车辆显示的抵押记录也是抵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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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一百元钱是否可以报警

被骗一百元钱可以报警。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才属于数额较大,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骗一百元钱数额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因此,警察一般只会追究其扰乱社会秩序的责任,对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
2023-12-29 14:45

股东是否可以用债权出资(股东以债权出资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 ...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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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逮捕,是否能取保

帮信罪逮捕,能够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 ...
2023-12-08 14:53

股东借款是否可以转为投资款(股东借款多久必须归还)

但是如果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纯粹为了逃避注册资本的缴纳法律义务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二、公司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清算的条件,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会存在法律风险将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在法律上最大意义的在于股东履行了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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