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以用债权出资(股东以债权出资的规定)
债权可以出资吗
法律分析:可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可以出资吗
可以。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在我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根据法律股东可作为出资的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可以出资吗
一、债权可以出资吗
1、债权可以出资。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债权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债权出资需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债权用于出资,自然需要具备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必须满足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条件;
2、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需要通知债务人;
3、将债权凭证完全移交给公司实现债权的权利转移。
拿债权出资会出现什么问题
法律主观:
(一)债的确定性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二)债的可实现问题,虽然债权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对债的履行存在疑义,而向公司提出抗辩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三)债的评估问题,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实现具有或然性,中介机构很难利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作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四)债的可转让问题,虽然债权本质上具有可转让性,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转让性,一是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债权出资是不被允许的。而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作出的规定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债权出资未作明文规定,而是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条不仅使用了“财产”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这一包容性词语,在解释和适用上易生歧义,存在着法律漏洞,需要对债权出资的利弊进行分析以对该漏洞予以价值补充。,债权出资的优点在于:首先,准许债权出资可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公司负债比例;其次,“准许债权出资可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解困,使其能够以债股转换的方法在融资市场上获得支持。”,债权出资的弊端在于:债权出资可因债权的真实性及可实现性的问题,而影响资本的充实,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均有妨害,且容易为董事、监事及大股东所利用,产生更多流弊;其次,当公司进入重整和破产程序以后,如准许债权出资,将使认购股份之债权人实质上优先获得清偿,对其他债权人有失公平;再者,理论上假债权虽可藉严格的审核程序予以防止,但实际上很难防范;最后,许可债权出资容易助长欺诈行为。若可以债权出资,则难以防止股东以假债权抵缴股款,这一方面可能形成欺诈设立,损害交易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因假资本大规模流入证券市场,诱发欺诈发行行为,最终可能损害投资者之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全性。,利弊分析后可知,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权衡二者,似债权出资弊大于利。,债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理上当然可以出资。在此分两种情况说明:,【债转股】是指公司欠他人债务,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事前约定(可转换的债权)或事后商定(普通债权转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将公司财务账目上的应付款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从而使该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公司,只适用于存继的公司,且对公司几乎无风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一般的债权出资】是出资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对公司来说实际上等于用“现金买欠条”。由于债权的清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还会产生额外的清偿成本、折价等,所以其他股东在同意债权出资前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债权的折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的,可以用价值来进行估量的,都是可以用来进行出资的。同时债权他也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转让,并不是违反我们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
一、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吗?
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债权是可以估算其价值的,债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也是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股东当然可以以债权出资。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具体有: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公司法股东出资方式具体有哪些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在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可以用来出资的一些具体的形式,比如说有货币收入还有知识产权等等,同时债权它也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并且它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在法律当中也是可以进行供量计算的,因此符合公司法当中出资规定。
债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弄清债权能否出资,首先要弄清楚股东出资的范围: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次要看是什么债权。顾名思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债权能否作为股东的出资额”这个问题是不对的,债权的范围太广泛,如果是涉及身份之债,那是必然不能出资的,必须要确切到何种债权,如果是股权倒是可以折价出资。且因为债权具有未来性,不确定性,不符合我国公司法,针对公司设立时的资金实缴原则,所以必须是可以进行折现的、不涉及人身关系的金钱之债。
债权可以出资吗
债权可以出资,为了鼓励投资,尽最大可能促进每一项社会资源的投入到公司,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相当宽泛的规定。只要该债权可以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则可以出资,当事人以债权出资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债权出资之利主要在于有利于公司融资,而其弊端主要在于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安全。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因此,在我国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根据法律股东可作为出资的仅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