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可以吗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合同有效吗?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实际情况,代理人没有超过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未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该合同是无效的。
一、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合同有效吗?
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但是代理人不得超出委托人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没有过错的且不追认的,超出代理权限的约定无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签订合同的代理人能提起诉讼吗?
要看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在满足第一条情况下,再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程度:
(1)如果是特别授权,写明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那么,代理人有资格起诉对方。
(2)如果是一般授权,写明代理人可以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申请执行;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那么,代理人没有资格起诉对方。
三、怎样办理委托代理人的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可以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存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
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这是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及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某个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师,并在其同意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师为自己做诉讼代理人,或者被自己指定的律师未能同意与自己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任意指定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要向该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然后,将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交给人民法院审查。
在不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签订合同的代理人是否能提起诉讼,要看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律师,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或单位推举的公民,可以被委托成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
法律主观: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是可以的。被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双方需要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法律主观:
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那么这种合同能否生效呢? 根据《 民法典 》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 民事责任 。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个人能签代理人合同吗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是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合同的,仍以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被代理人)有效。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什么产生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的职责有:
1、代理 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4、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
代理的重要内容就是围绕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使及其规制、代理后果的归属而展开的。
从代理权的来源角度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因法定代理同监护制度内容基本重复,故民法上的代理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纠结的就是委托合同(两方当 事人之间的关系)与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代理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第161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162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经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
代理法律关系存在三方当事人,三方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属于代理权的关系,也即代理人从被代理人那里取得了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2.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之间是代理行为关系,也即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 完成某项法律行为,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二人是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
3.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代理效果关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之的完成法律行为 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可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以上三重法律关系,其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三方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代理的形式构成要件
1. 代理行为首先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密不可分之处——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而言,代理行为就是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完成的双方法律行为,所以代理要远比委托的概念狭窄,根据第919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事务”可以是不归民法调整的人际关系事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详言之:
(1)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不归民法调整诸类行为,比如人际关系行为等,不构成代理。
(2) 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事实行为的,不构成代理。
(3)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的,也不构成代理。
(4)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可以成立代理。
(5)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准法律行为的,也可以成立代理。常见的准法律行 为,包括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
(6)人身性质得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