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怎样的
保险理赔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最大诚信原则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意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向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双方需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从内容上说主要包括投保人如实告知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
补充资料:
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是询问回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问题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问题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约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妥善保管。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证。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反,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一旦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保险为什么要确立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这四个?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目的在于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上的安全和保障。为了确保保险业能够顺利运作并维护市场秩序,同时也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管保险行业。
这四个原则分别是:
1. 保险利益原则:即要求投保人必须有被保险财产或人身安全等合法利益,并且该利益必须与所投资产或生命健康存在直接关系。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无故投机取巧、恶意骗取赔款等不良行为。
2. 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投保人在购买、签订、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自己的情况以及承认事实真相等。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发生。
3. 损失补偿原则:即当被投资物发生损失时,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这个原则主要是确立了双方之间明确而公正的责任关系。
4. 近因原则:即只有在事故发生前一段时间内(通常指30天)已经存在但未知晓的疾病或伤害可以作为理赔依据。这个原则主要是限制因旧患导致新损失而带来不公平性问题。
以上四项基本准则构成了现代商业风险管理体系中最基础也最核心部分,在整个商业社会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拓展资料】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中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
最大诚信原则是现代社会各国保险法中都基本存在的一项重要原则,最早出现是为了防止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欺瞒诈骗行为。之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是在1995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得到明确。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用于保险合同的修订、履行、理赔、解除、争议等各个环节,这项原则也成为了市场经济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时务必遵循诚信原则。所以为了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合同条款的内容,当投保人有相关询问时,也不得隐瞒。
对于投保人的告知方式,现如今有两种立法:无限的告知,即投保人主动地将自身真实情况告诉保险人;询问回答,即保险人将对投保人进行问答式,投保人一一回答来进行事项告知。
【拓展资料】
一、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二、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三、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四、在中国,保险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律法规,即专指保险的法律和法规;实质意义: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
五、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性质。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什么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签订及承诺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一定要以最高的诚信为原则全面且完整地执行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相互不存在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相关的一些重要情况,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 、告知:告知一方面指的是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如实的告知保险标的重要事项或告知口头及书面的陈述;另一方面指的是保险人应该主动的去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需要重点告知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者发生了保险事故,那么保险人必须如实履行相关义务;
2 、保证: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应该履行约定好必须做到的条款以及不能违反约定好不能做的条款。保证是以条款新生附加在保险单上的内容。
3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任意一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放弃某种权利,将来都不可以反悔。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包含的内容有三个: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接下来,学姐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开始之前,大家也可以看看这份保险知识秘笈,方便下文理解:超全!你想知道的保险知识都在这
1、告知
消费者在入手保险时,保险公司明确要求消费者根据真实情况填写的关于健康情况的说明。我国采用的是“有限告知”原则,也就是“有问有答,不问不答”。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如实做好健康告知,要是没有遵循健康告知的最大诚信原则,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正当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健康告知的问题,学姐准备了这份健康告知的小技巧:投保时,健康告知有什么小技巧?
2、保证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前者是以书面形式载明在保险合同的,后者则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做和不应该做的事项。
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和承诺的特定事项,必须要做到,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赔偿。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通常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比如已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却仍收取保费,就代表保险公司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对抗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则是指一方一旦放弃某项权利,今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该项权利。比如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今后就不得因被保险人带病投保而主张解除合同。
最后,学姐也给大家安排上一份大礼包,帮助大家更快买对保险:【保险】哪个好,怎么买划算,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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