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否可以延长(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
保证人在逾期利息支付和还款方式、金额确认书上签字保证期间延长
不能延长。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不能延长,因此保证人在逾期利息支付和还款方式、金额确认书上签字保证期间也是不能延长的。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期间最长可以约定几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法律对最长保证期间并没有做规定,保证期限根据保证方式不同而不同,保证期间约定最多不宜超两年。
【法律分析】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1、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2、不宜将保证期间规定得无限期的延长。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限可以延长吗
法律主观:
担保期限延长的条件应为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印象。如果想延长担保期限,必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保证人的担保期限的延长的法律规定
担保期限延长的条件应为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印象。如果想延长担保期限,必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保证期间最长可以约定几年
保证期间最长可以约定2年左右。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法律对最长保证期间并没有做规定,保证期限根据保证方式不同而不同,保证期间约定最多不宜超两年。保证期间应当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不宜将保证期限订得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不宜将保证期间规定得无限期的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限有中止中断和延长吗
法律分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才能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再经过执行程序,时间上需要一个过程,等这个过程结束了,保证责任的期间可能早已超过,这样对债权人显然不公平。因此,我国规定一般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这是对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但可以延长
法律主观:
保证期间不可以中止中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单方变更保证人,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才能变更保证人。,《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百四十三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 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 债务人 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