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队集体财产如何分配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法律依据
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3、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定义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集体经济的腾飞,集体收益不仅包括土地征收所获得的收益,还涵盖了集体企业的收益,利用集体资源获得的利益等。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款项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分配,或者村集体组织利用集体财产进行投资获利、创办集体企业等集体收益。使得集体组织有了可供分配的财产,因此产生了集体收益分配权。
收益分配方案是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首先,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其次,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政策:
1、补偿给股东: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村集体收益分配如下:
1、依据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分配额度和比例。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充分尊重成员意见。
2、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被征收农民不用太过担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调整生产队规模时,原有生产队土地如何分配
原有生产队的土地在生产队变更后,重新进行分配。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生产队是指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中的一种组织形式,源于农业合作化中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公社化构建政社合一的组织体系,生产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调整生产队规模时,原有土地随之更改,故原有生产队的土地在生产队变更后,重新进行分配。
村小组集体财产分配,是组长说了算,还是村民说了算
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应该由村民共同决定,而不是由组长或任何个人单独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级组长没有权利支配集体财产,若想支配集体财产首先应该经过村委会村支部讨论,然后还要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具有最终决定权,以此体现村民自治。集体财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没有权利支配,村级组长个人当然也没有权利支配。支配集体财产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由村民委员会支配,并报乡镇同意。
因此,村小组集体财产的分配应该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共同决定。
大集体时期生产队的分配方式
大集体时期生产队的口粮是怎样分配的?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去询问一下当时生产队的会计。
一,人口统计
每年7月1日和10月1日,进行两次人口统计,截止7月1日的人口按半年计算,截止10月1日的人口参加全年分配。
7—9月份,收入平均不到8两,粮站补够,超过8两交给国家。
部分队长和会计,超过8两不交公粮,偷偷分光,叫瞒产私分。一经查出,追究责任,开会批斗。
人口的变动有出生、死亡、迁出、继承、婚嫁等各种原因。
迁出的正式工,不交公积金,退休后也不再参加队里的分配。没迁出的合同工,每年向队里缴公积金,退休后和其它社员一样亨受公益金,同样分得粮食蔬菜林果等。
二,二八分成
分配前先扣除驴料。骡子500斤,毛驴360斤,再扣除储备粮,也叫找补粮,以备变动后的人口增减需要。还要扣除上交的公粮。
扣除后剩下的粮食按二八分成,80%按人口均分,20%按务工工分多少分配。
曾有一段时间加杠杠儿,成年人八两指标,末成年人6—7两。
分得的粮食蔬菜林果统一折算价格,人多劳少分得多,欠款就多,叫脱款户,要向队里交欠款,劳力多工分多的户叫使款户,年底使款。十分为一个工,一个工值1角9分—5角,各队收入不等,花椒树多的生产队,工值相对较高。
中国农大付雅云同学:
我去问了一下王金庄四街大队第二生产队会计,了解到以上一些情况,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我们继续请教他们。老会计不少已经过世,担任过会计的人已经没几个了。趁他们还活着,我们真需要抓紧抢救记忆。
我虽是本地人但不甚了解,队里的这些事,队长会计最懂。
关于集体资产分配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_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_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__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_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___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___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___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村里的集体财产怎么分
法律分析:村里的集体财产分配流程如下:1、以村组为单位,分配方案由各组组长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全面征求村民意见后,拟定分配方案;2、并将拟定好的分配方案报村三委会即村委会、党委会、监委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3、审批通过后,由包村干部负责在各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未发现和接到举报违法、违规和相关侵害众群利益的行为;方可实施分配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怎样分配?
原则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法院不宜干涉,明显违反《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如《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要求确认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纠纷,是否受理?村民对村民会议就农村集体财产收益形成的决议、分配方案不服,起诉要求确认决议、分配方案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二、村集体财产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是否受理?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分配决议、方案的履行而起诉的,依法受理;没有分配决议、方案而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的,不予受理。三、征地村民起诉要求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的纠纷,是否受理?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对于“农村集体财产收益”的规定,只适用于对于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而不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体分配。
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产变卖分配
集体制改革的财产是属于集体企业劳动群众所有的,得到的财产首先应该是偿还债务、然后将职工的工资的给补发、工伤人员的各种经济补偿,剩余的在按照出资人的出资的多少、对公司的奉献大小等因素来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如果单纯按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但实践中,大多集体企业的投资人不是所谓的劳动群众,有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也有个人投资,更有很多集体企业是名义集体,实际个人挂靠,俗称”红帽子企业“。因此,集体企业改制中要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确认投资人和权属。那么,最终剩余财产的当然归投资人所有。 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职工股金和集体企业吸收的各种投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集体企业必须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合理使用、有效经营企业的财产。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