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财产分配顺序法律依据(财产分配的法律依据)
法院执行先后顺序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一)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 》(2021年修定)第三编“执行程序”:除执行参与分配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外,其余问题都有基本规定可查。 2、《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定)第一编第十章“对妨害民事 诉讼 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执行程序”(1992年):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细化,并规定了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问题。其中部分内容已经被修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对以往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并规定了多个 债权人 对一个 债务人 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问题。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是对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细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年):执行实施工作中运用最多的法律依据之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1年):这是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较为完备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施行):对上二司法解释的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21年):具体的执行措施依据。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21年):单项工作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对上一司法解释的修正。 (二)“法或法发”字号的文件,法律文书不宜直接引用 13、人民银行、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年):单项规定。 1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1996年):单项规定。 15、最高院、人民银行《关于依 法规 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6、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证券委《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8、最高院、人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19、中政委、最高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21年):关于结案方式与标准的单项规定。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单项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2021年):关于执行工作要求的规定 22、最高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 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21年):单项规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4、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执行实施案件分权流程管理办案指南》(2021年):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每一步在程序(以及部分实体上)的操作要求。
法律客观:
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执行案款分配顺序
法律分析:当一个债务人因负多份金钱债务,被多个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而对债权进行清偿,此为“优先主义”原则。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1、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或者是对法院已控制的财产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于被执行人,则要求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在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分配顺序: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分配顺序
执行分配顺序如下:
1、是所有权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
2、豁免执行权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生活必需费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
3、抵销权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4、私权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5、优先权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
6、债权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以及其他优先权;
7、债权,财产经过分割处理后才可使用。
多人申请执行如何分配情况是什么:
1、多个债权人申请同时执行时,财产如何足够偿还的,就不存在分配的问题,如果不足够分配的,按债权的优先等级分配,债权等级一样的,按比例分配;
2、对执行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如果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执行普通债权的法院在先查封,此时若查封的法院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或者债权人为抵押权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该普通债权人或者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很可能因为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或者偿还后所剩无几而怠于行使权利或者以执行和解等为由要求暂不处分财产。现实中,我们也确实遇到不少此类情况,首先查封人此时往往要求优先权人放弃部分优先权以换取案件的尽快执行,迫使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做出让步,从而使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3、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且均符合参与分配条件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在都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各执行人彼此要求对其他人首先查封财产参与分配的情况,如此交叉要求参与分配,由于各财产由不同法院主持分配,可能导致分配效率低下,使得案件久拖不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执行款分配原则和顺序
多个申请执行人分配财产一般按照平等及法定优先原则分配。首先是平等主义原则,其中一债权人起诉,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若要参与被执行财产的分配,应取得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指的是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如果其他的债权人已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那么已起诉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而获得参与分配的权利,并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那么必须在其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进行分配。其次,还存在法定优先原则,这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同性质的债权还存在受偿顺序优先的问题,例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依其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受偿。其中,若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为多人时,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他们之间优先受偿的顺序。举个栗子,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设立抵押权并已登记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受偿,而工程承包人对于债务人拖欠工程价款而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又优先于抵押权人而受偿。
一、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程序是什么: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各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这是实行参与分配的实质要件);
4、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分配顺序
法律分析:法院执行有先后顺序的,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执行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
执行中财产分配顺序按照法院判定的顺序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一、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二、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执行财产的先后顺序
法院在执行财产时会按照偿还申请人的工资生活费,然后在偿还国家的税款,最后再偿还其他的债务。如果说在偿还债务时不能满足申请人提出的和要求时,那么则会按照债权的比例和数额来确定的,同时法院在执行了财产后没有偿还完毕债务人也是需要继续偿还的。
一、法院执行财产时按什么顺序分配?
法院执行有先后顺序的,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法院强制执行财产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有许多公民发生债务关系,那么债务人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并足额的偿还债务,如果说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或者说故意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也是可以通过向法院内提出申请要求来强制执行,那么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也是会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