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共同财产最新规定(共有人不同意执行房产)
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该规定被“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而表示的除外。” 彻底改变。020《民法第》第1064条进一步肯定了这一规定。于是,一些老赖有机可乘,将房产、汽车生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
然而,没有什么是绝对的。103010(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共有人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或者申请被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分析诉讼。中止期间财产的执行(修改前后内容一致)。从而为债权人以债务人配偶名义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20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号确认,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的诉讼请求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103010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同意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以及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共有人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或者申请被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分析诉讼。中止期间财产的执行。本案中,张某某是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查封张某某与张的共同财产,符合《民事裁定书》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该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可以与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张某某、张并未与债权人高协商一致分割共同财产,故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张某某、张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妥。该条第3款赋予了共有人提起财产分析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求偿的权利,而不是提起财产分析诉讼的法定义务。张认为,高主张其应积极提起财产分析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先分析财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103010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约定分割共有财产并提起诉讼分析财产时的执行方式。如果没有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情况,应适用第1款的规定。张主张的“本条并未规定在对产品进行分析后,协商不成且无人提起分析诉讼时,是否可以继续扣押”不能成立。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拍卖张某某与张的共同财产时,应当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处分张某某的财产份额,不得损害张某某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对张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故张关于涉案执行造成实质损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相关问答:债权人是什么意思?简单地来说 债权人是借给别人钱的人 债务人就是欠别人钱需要还债的人
被法院强制执行会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的。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的方式和标准不一样。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一旦有两人结成了夫妻关系,那么他们结婚之后的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很多人都不知道其相关的个人债务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法院执行机构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
二、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特征
第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三、夫妻共同财产必备要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如中国移动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何某与其妻子李某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也只能由何某与李某签订,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何某、李某的内心真正感受。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个人债务的出来是还十分的麻烦的,所以一定要注意了。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夫妻的个人债务执行中,该债务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时,不能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只能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应享有的份额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具体按照以下处理方式: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分配情况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1、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1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并且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法律主观:
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夫妻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 不履行判决 书确定的债务的,对方可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夫或妻个人所负的债务,对方也可以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的那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