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有效(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有效吗)
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买房未签合同已付款有效吗
法律分析:有效。房屋买卖是房产转让的一种形式,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据此,法院认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且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据此规定,当事人虽没有订立合同,对方接受了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样的判决正是遵循了合同法的鼓励交易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产买卖合同必须必须是书面形式吗?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看上面的三条法律规定,似乎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否则合同就不成立。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再看《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似乎给这个死规定开了两个口子。但是,这条规定似乎又反证了除了这种情况外,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再看《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似乎又可以理解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并有效(除非有其他无效的情形),只是对其效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也可以将该条理解为一个特例。
对于《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情形的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成立的。对于除《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情形之外的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书面形式主要是起到固定证据,规范交易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书面形式只是倡导性的,而不是强行性的。不以书面形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并不改变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也不会损害社会利益,而且法律也没有必要因为形式上的要件而否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16.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会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因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因此,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是否必须有书面合同?
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的作用有:一方面是房屋价值比较大,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更为妥帖;另一方面。在房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携带买卖协议去产权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虽然口头协议也是有效的,但是口头协议在实际履行中纠纷争议较多,且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书面合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本质上只是一种形式要件,其目的为固定证据或规范交易,但是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实质要件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下,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成立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未签是否有效
未签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写明双方和房屋的基本信息、房屋价款、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质量标准承诺与违约责任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乙方没签字有效吗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乙方没签字无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