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到期应顺延吗(女职工三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如何续签
法律主观: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安全、健康及就业权利也有专门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即“三期”内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三期”届满以及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本案系一起涉及女职工“三期”内特殊保护的 劳动争议案件 。本案虽最终调解结案,但涉及的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确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退工,而女职工本身有过错的责任承担;仲裁、诉讼的停工时间与“三期”时间基本一致时经济损失的补偿标准; 社会保险费 争议的仲裁前置问题及用工主体的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按规定应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如果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或者女职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而不能以怀孕女职工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或解除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到期应顺延吗
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到期应顺延,单位应当续延合同至女职工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再行决定是否续签,哺乳期结束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按照女职工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期员工合同顺延需要签吗
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还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那么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无需续订劳动合同,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延长。除开”法定顺延“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最好重新签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4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和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期员工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直接续签至5年合同
三期人员合同到期的可以顺延合同到三期结束,因为三期女员工是不得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公司在孕妇怀孕期间不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应该自动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双方再商量续签的事宜。
一、三期人员合同到期怎么办?
三期人员合同到期的可以顺延合同到三期结束,怀孕期间合同到期是需要顺延的,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公司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女员工的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女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1)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2)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适当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
妊娠满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
个半月。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已婚待孕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至第四级的作业。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要求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并且需要对女职工支付规定的工资待遇,但在三期结束后,可以根据实际来解除合同或者续签合同,并且如果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处理。
员工合同到期时处于三期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叫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但对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若发生在三期期间发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的,单位须与劳动者签订顺延劳动关系终止协议或合同,若无任何书面约定,则默认为单位已顺延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直至其三期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由此可知,三期属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是在同一个劳动合同下具体条款的变更时,有的用人单位会向女职工发送“劳动合同期限顺延通知书”,并要求女职工签字确认。但如果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或者女职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结束,而不能以怀孕女职工未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期合同到期自动顺延
法律主观:
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顺延,那么该条款有效。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如果双方没有表达结束合同的意思,那么按合同约定,顺延若干时间。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女职工在三期内合同到期是否应当顺延
女职工 在三期内 合同到期 是否应当顺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 劳动合同 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而不能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与女职工 终止劳动合同 。 就本次事件来说:首先,孙某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五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次事件中,仅是因为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并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 合同解除 。其次,既然孙某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况,孙某又有怀孕的事实,则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对于维护女职工权益的问题,这里给用人单位提出几点建议: (1)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将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同期限顺延至期满为止。 (2)由于“三期”原因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延续呢?又存在何种风险呢?因“三期”原因而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延续为法定延续,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延续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订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风险。 (3)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 结婚 、怀孕、 产假 、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 工资 。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造成工作岗位调动,“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酬。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综合上面所说的,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之内,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就算合同到期,也必须要顺延不能续签,《劳动法》对于女性的保护是专门有条例的,因此,只有认真的遵守了《劳动法》,作为单位才不会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