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承揽合同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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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

承揽合同验收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加工承揽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验收标准时,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验收。如果定做人有特殊目的,则加工承揽人的工作成果还应符合定做人特定目的之需要,否则视为不合格。对质量争议的审查比较困难和复杂,往往涉及到质量标准、争议产品的原始状态、是否受到其他外力作用的影响等因素,故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主张质量瑕疵存在的一方负有较重的证明责任。,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揽物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如果是分批交货的,如先交主机,后交付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付日期。,2、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3、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根据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除前述所列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装配、出版、包装、装潢、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专业航空等合同。

判断承揽合同的法律标准有什么

法律分析:(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五)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承揽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之中对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有偿的合同,具体定作人需要向承揽人制度的报酬数额、报酬支付的时间等的事宜,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协商的时候,除了可以确定报酬事宜外,还可以协商承揽的标的、数量等的事项。

一、民法典承揽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合同的效力

1、承揽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定做人。

(6)在工作期间应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作适合定做人的要求。

(7)对承揽的工作保密。

(8)保证工作成果无瑕疵,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证修复、退换有瑕疵的工作成果,但因定做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

2、定做人的主要义务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支付。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在签署之后,承揽人负有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对承揽的工作保密等的义务,定作人则需要履行验收、接受工作成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提供材料、提供技术资料等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5、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

6、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7、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8、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务。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__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__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__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__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__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__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__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法律规定

合同一词对于我们来说都并不陌生,那么我们对于合同的种类有些什么呢?我们可能很多人都并不是特别了解。那么现在我们来说说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知识。那么以下就是我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主要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辅助工作转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保管义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的五种判断标准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这是他的主要义务。而定作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承揽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为完成这一工作,承揽人就必须提供一定的劳务,故而也属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仅仅是付出了劳务,但是并未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则不能认为是完成了作为承揽人应负的义务。也可以说承揽人的完成工作这一义务,包括承揽人付出劳务及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这两部分。只有将承揽人的劳务与其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实现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人仅提供劳务而无结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的信任才达成的,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说,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类工作成果都能满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之不履行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揽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协助,而只是说在某一承揽任务的完成过程中,承揽人应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设备、技术等,对这一任务的完成起主导作用。比如,承揽人为企业主的,他指挥雇员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尽管他自己不一定亲自动手,但也应认为是履行了独立完成工作的义务。

三、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对定作物特定性的要求,其实也是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分不开的。因为承揽合同一般并无固定的内容和形式,多数情况下属于个别商订的合同。因此,定作人往往正是出于对承揽人的特殊能力、条件的信任,才要求承揽人为其完成工作。那么定作人对承揽人提出的要求,也就不是按照同类标的物的同样标准来确定的。因此,无论这种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具备特定性,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承揽人交付不合格的工作成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四、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完成工作,完全属于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般来说,在向定作人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的风险是与定作人没有关系的。但承揽人所应承担的风险应只是自己所付出的劳务,而不应包括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为风险负担应依所有人主义确定。而按照《民法典》第785条的规定,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承揽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给定作人时,若发生风险或责任应由承揽人负担。这与一般认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的观念不符合。比如,如虽其定作物由承揽人占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定作物材料灭失的,承揽人也须为此承担风险。

五、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才能成立,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无须定作人提供材料,因此也就不可能要求承揽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同时,承揽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将定作物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加工等,而定作人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也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合同都是有偿的,如果定作人不需支付报酬的,则不属于承揽合同,而应属于以劳务为内容的赠与合同;而承揽合同之所以称为承揽,是与承揽人的工作分不开的,承揽人不以工作为代价就根本不可能产生承揽合同的问题。既然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的义务,定作人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则承揽合同也是一种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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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指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因为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了损失的,承揽人可以要求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 ...
2023-12-11 16:55

借款合同担保人怎么写有效(借款合同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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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详解

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
2023-12-08 15:34

合同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转让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将债权或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其中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发生转让的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 ...
2023-11-10 16:03

贷款委托服务合同签了现在不想贷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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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与合同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合同补充协议与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地方重新协商签订的一种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与原合同内容具有同样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 ...
2023-10-30 15:12

租赁合同的违约金约定有效吗(租赁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由于约定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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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房日期内没交房违约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合同交房日期内没交房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为标准支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支付违约 ...
2023-11-27 14:37

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租房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租赁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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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诈骗是报警处理更好还是起诉处理更好

处理合同诈骗是报警处理更好。合同诈骗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报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
2023-12-29 14:45

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是什么

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是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
2023-12-01 15:19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有哪些条文(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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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有什么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
2023-10-27 15:09

法律规定什么是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网贷利息不能超过多少)

,(二)标的数量的责任,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工程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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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在法律上生效吗

合同章在法律上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盖章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 ...
2023-12-05 16:08

合同未签订违约金标准(合同违约金20%法律规定)

(2)必须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在履行期到来后才提出毁约的属于实际违约,(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妨碍对方追求合同的根本目的,如果被拒绝履行的只是合同部分内容或附属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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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盖财务章有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上盖财务章没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时应该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不能加盖财务章。财务章主要用于财务结算,开具收据、发票等合同事务,能够代表公司承担所有财务相关的义务,享受所有财务相关的权利,但不能单独用来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
2023-12-11 17:03

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居间人有什么权利

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24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主观: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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