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问题有哪些
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合同的转让有哪些新规定?
(1)建立了一个原则:“转让不破保险”。
(2)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两个救济方法:增加保费、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受让人应当将交易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枣中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 承包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 诉讼 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 拖欠工程款 和农民工 工资 案件的紧急通知》第5条规定: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 立案 ,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会注意到这个地带又要建新楼房了、哪里的楼房准备竣工了等等现象,可见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当然纠纷也随着而来,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一旦发生合同纠结,不但影响建筑工程队的进度,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人命,今天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竖宴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茄橘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颤纤团;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技术质量风险有哪些,如何预防
《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改州求赔偿的权利。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下简称“IDI”)中,保险公司在就保险标的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利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尚未注销或还在继续经营的责任主体实施代位追偿。
在IDI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本质上来源于建设单位的追偿权:一方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向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隐蔽于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缺陷包括人为因素以及由多方责任主体共同导致的混合过错,相关单位均需为自身失误引起的质量缺陷承担责任:由设计单位引发质量缺陷的原因主要是设计缺陷,审图机构由于图审疏忽导致缺陷的也需承担责任;由施工单位引发质量缺陷的原因包括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盲目赶工期、关键部位违规施工等,监理单位由于疏忽质量控制导致缺陷的也需承担责任;竣工备案机构在竣工验收时的质量认定偏差,质量检测机构在专项检测中的质量监督疏忽,也都是保险公司的追偿目标。
1、IDI追偿程序:先转让权利,后认定追偿
首先,在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单规定(搭腊如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需要注意的是,投保方在索赔时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方追偿;若建设单位已事先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不会受理其索赔要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还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形提出询问,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情况下法院支持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而后,保险人可以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方追偿。其中,对追偿对象的正确认定是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保险公司往往会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如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厘定损失和责任,再在其向被保险人偿付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次追偿各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保险人是否追偿还是一个经济问题,保险公司会权衡追偿成本(包括质量鉴定、责任认定、争议解决等费用)与追偿收益后决定是否启用追偿。
2、IDI追偿与责任险赔付
在IDI的追偿过程中,常会遇到追偿对象同时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这一做法是参建主体风险意识的体现,也为政策所鼓励,如《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明确: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在侵权责任人同时投保质量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同时是责任险的保险人,则没有追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对责任人的追偿则部分转化为对责任保险公司的追偿。当然,保险人之间可效仿汽车保险签订避免互相代位追偿的协议(knock-for-knock agreement,即承保汽车车辆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互撞免赔协议),以节省实施代位追偿权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及法律费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亦可同步《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予以规范。
不难发现,相对于参建主体未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而言,缺陷险和责任险两相结合能够构建更为完整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减少IDI无法追偿情况(如参建主体为已注销公司)的发生。这也是《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系列保险产品的原因所在。
3、TIS机构在IDI追偿中的作用
在IDI的追偿过程中,保险公司在承保IDI时聘请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因其提供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下简称TIS机构)也能够协助责任认定,降低保险公司的追偿风险。
由于TIS机构的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贯穿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与复查阶段,所采用的“制定计知歼滑划、实施检查、评估风险、提出建议、编制报告、风险跟踪”动态模式,以及填写的质量缺陷清单和整改建议书,能够帮助保险公司进行质量问题溯源及整改。
另外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在保险责任生效前(一般为缺陷责任期满后),TIS应对建筑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出具竣工复查风险评估报告,这也将作为IDI追偿的重要资料,辅助保险公司区分施工单位缺陷责任与保险责任。
不同于此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模式,IDI的应用及其追偿权的行使有助于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能得到相当程度的强化,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也得以健全。通过提高追偿概率和追偿额,保险公司还能够促使相关责任方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代位追偿机制的作用。
建筑工程资质挂靠转让都有哪些风险?
建筑企业挂靠施工的现象在现实中是常见的,这种方式使被挂靠企业常常承担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有些风险影响到行培企业的生存问题。如何防范挂靠的法律风险,则是被挂靠企业应该考虑的重中之重问题。建筑资质挂靠这5个风险你必须重视!
1、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
2、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并且,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政府档陪唯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那么,建筑工程资质挂靠转让风险如何防范和降低呢?我们为您总结了6个小方法。
1、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
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基本经营资料,了解挂靠乱中单位的资信情况,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
2、采用内部承包方式
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3、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如下两个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被挂靠企业将建设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给挂靠人采购;二是将建筑劳务合法地分包给有劳务资质的挂靠企业完成。
4、加强财务管理
为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5、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1)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2)完善劳务管理。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6、工程竣工后的管理
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