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可以变更吗(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可以变更么)
政府招标中标后可以变更吗?
政府招标中标后是可以变更的,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但双方不能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对政府招标进行投标需要满足的条件:1、投标人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投标人应当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3、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招投标合同变更程序介绍
一、招投标合同变更程序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项目合同变更的程序如下:
(一)变更的提出;
(二)变更指示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二、招投标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条、第78条)。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须遵守这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人之间都会进行经济协商,然后就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然后签订合同。那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可以改吗
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条款,特别是实质性条款,是不允许改变的。
二、如何来制定合同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一)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二)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三)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四)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五)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六)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三、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中,对合同中必备的条款做出了严格的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加参考。对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话,则会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其余的并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里的合同还能修改吗
招标文件里的合同能修改。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所有的招投标都是有_常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度的,要在合规的情况下才能去对招标合同进_改动。_先招标_件所变更内容肯定不能与中标合同当中_些实质性的内容相背离。其次合同在履_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当中的内容,那么必定是受到_定限制的。鉴于招标采购项_会受到有很多各__的因素影响,只要是符合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也可以适当去变更_些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