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有哪些(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
【答案】:D
D[解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入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附随义务。因此D选项明显是错误的。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法律主观: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 )。
【答案】:A,C,D,E
保管人的义务如下:1.验收的义务 2.出具仓单的义务 3.允许检查或提取样品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5.催告或做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存货人的义务如下: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 2.说明的义务 3.按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民法典中关于保管人的条款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一)寄存人,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二)保管人,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6、责任承担:,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保管义务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法律分析: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其一,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其二,妥善保管义务;其三,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其四,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其五,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其六,保管人赔偿责任;其七,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仓储合同中 保管人没有提供合适仓储条件的义乌
法律主观: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验收仓储物的义务;
2、出具仓单和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
3、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4、告知权利人仓储物的重大变化情况的义务;
5、同意权利人检查或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