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仓储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讳约损害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仓储合同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包括: 1、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相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品本身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仓储保管人的责任: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请简述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如下: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存货人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员需要进行赔偿;
2、保管人验收存货的货物以后,确定与合同约定的无误,在保管期间,货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等等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保管人接受货物以前保管人已经进行了检查,说明保管人已经承认存货人的货物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接受货物以后发生的问题理应由保管人负责;
3、保管期间,保管人的仓库,设备等等出现变化导致存储的条件发生变化,但是没有通知存货人,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之前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仓储合同中仓储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还是归存货人,只是暂时转移了货物的占有权。而作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则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才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1、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的赔偿责任。2、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一、 保管合同 有哪些 违约责任 1、《 民法典 》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 孳息 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 1、如约定诉讼 管辖 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 诉讼 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 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三、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保管 合同违约 责任?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当事人签订保管合同的,其中可以约定日后产生纠纷的时候解决的方式,常见的就包括约定起诉的法院、约定仲裁等等。而要想解决保管 合同纠纷 ,就应当知道如何解决保管合同纠纷。不论如何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主要违约责任和权利有哪些?
仓储合同存货人的主要违约责任:(1) 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向保管方交付储存货物的,或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中途要求退仓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保管方的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一般相当于保管方应得费用与报酬,再减去由于空出仓位给保管方带来的其他收人。(2) 货物人库时,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及时,因此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易变质品,未事先向保管人说明并出示有关资料,而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时,存货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由于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由存货人承担责任。(4) 货物运输方式、到站和接收人有变更而未按合同 规定的期限通知保管人,造成延期发货或错发的,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5) 储存期届满或保管人已通知货物出库,由于存货人的原因或提货人的原因不能提货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规定交仓储费外,还应偿付合理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