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的内容是怎样的(定金罚则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587条规定定金合同内容
法律主观:
民法典定金合同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关于合同违约,当事人可以主张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对于定金条款的约定和违约后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般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合同当事人中定金给付方没有违法合同约定,而定金的接受方违约,那么定金的接受方是有义务退还定金的,并且是双倍的。当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肯退还定金,定金给付方可以有以下的解决方式:,1.双方协商。合同双方可以就定金退还的问题友好协商,协商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利于执行。,2.诉讼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就定金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就合同定金问题作出裁判。,定金支付完成后,这部分金额将用作预付定金的一部分,并可计入预付定金的一部分。但是,还有一种情况是定金不计入首付款。如果双方同意完成购买合同,定金将在事后退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众所周知,我们在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时,比较喜欢与商家协商一致后,通过交付定金的形式来互相敦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关于定金都有怎样的规定呢,下面就跟着的我一起来看看关于定金的有关规定都有什么。
定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定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民法典》(2021.1.1生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主观: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客观:
一、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二、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一)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有: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一、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有:
(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
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有:
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
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效力,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二、定金罚则的内容是什么:“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罚则
1、 定金罚则 具体内容给付 定金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定金合同 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债务 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 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 合同的效力 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 债务 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定金能起到的作用就是担保,在写定金收据之前,要先了解一下国家对定金的上限是有所限制的。如果对购买的这件物品还犹疑不定就不要轻易支付定金了,因为定金收据中也写的很清楚,无故违约定金是无法退还的。格外要注意的是区分 定金和订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