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
工程款案件中,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随着工程款债权转让而转让?
可以,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绝迹,将“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纳入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虽然学界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但对于其属镇雹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并无分歧。当然也有少数意见认为优先权与承包人身份有关,专属于承包人。
笔者认为工程款债权本质上就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财产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并旅并受偿权具有附属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权。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击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从一般法理分析,主债权转让的,担保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吗
法律主观:
在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仍在继续施工,至诉讼时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没有实际竣工日期的情况下,可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目的出发,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培斗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一)主体方面,虽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承包人的范围并未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但一般限定于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和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其中,承包人应具有法定的相应建设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且未与模雹发包人建立直接的工程承包关系的分包人原则上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分包人可以代为行使。由于现阶段对此并无明确限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二)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的、参与完成的或约定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他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其中,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旦中帆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均不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注意的是,发包人未支付的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可以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而且,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若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若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则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三)受偿范围,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并非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对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垫资为名进行资金拆借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在接受《建筑时报》记者采访时对垫资问题的解释,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支持追偿。至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窝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约定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四)受偿期限,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合同白治原则,承发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延长期限。对建设工程“竣工之日”的认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犯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至于司法解释中有关“约定的竣工之日”的规定,则主要用来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烂尾楼”工程,不让此类工程的承包人因工程竣工时间被无限期拖延而无法行使工程价款受偿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确定以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工程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也要一并转让?
一、用不用一并转让?
二、可以保护非承包人的权利
三、为什么会有债权?
在转让工程款债券的同时,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引言:在承包商承包工程的时候,有时候可能会无法支付全款,于是会对一些公司发行债券。比如说有一些房企就会这么干,不过这个债券拿在手上又换不来钱,所以有一些人就想把这个工程款债券转让,那么在转让的时候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呢?
一、是可以的
工程款债券逗简桐本质上就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财产权,而这个优先受偿权就是附属于这个工程款债券的。而且是属于一种担保性的权利,在转让的过程中是可以把这个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的,那么在转让之后就可以让债权人能够更有力的把自己的债权变为现金,并且拿到应得的清偿,所以这也是建立优先受偿权的一个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能够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要知道在进行工程承包的时候,如果连一个优先受偿权都没有的话,那么很多承包商都是很亏的。所以很多的司法判定中都是支持优先受偿权一并转让的,在签咐高订有关协议的时候也要注意。
二、工程款债券的利弊
工程款债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企业的压力,通过发行债券之后就可以避免一次性的支付大额的资金,让企业有一些舒缓的余地。同时如果能够按时的还款的话,那么还能够收获一定的利息。但实施的时候并不是像人们想的那么好,有很多房企在暴雷之后有许多的工程款债券就没有得到及时的兑付,导致承包商投诉无门,欲哭无泪。所以应该控制在合适范围之内,不能大肆滥用,要不然就会引发问题。
三、总结
其实山坦很多经济活动都是自发出现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理解合作方以外,也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如果发现对方有财务危机的话,就不要随便接受别人的工程款债券。
我国建设工程是否能转让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同时转让。法律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和碧液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唤物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慧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模模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乱码凳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哗旅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否转让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转让,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层面的直接规定,但许多地方法院还是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工程优先权的转让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15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2、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第20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丛姿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江苏高院审理指南》)第(九)项中规定:“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3、绍兴中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渗察绝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第三人基于受让债权当然取得优先受偿权”。
4、最近,浙江省高院也作出肯定性的规定。
但绝大部分地方法院对此问题选择沉默,甚至作出相反规定。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第31条规定:“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四,关于工程优没桐先权转让的实践。最高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曾对工程优先权的转让效力作出肯定性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实务操作中,工程优先权的转让以债权转让为前提,由于工程优先权是否可以转让及其转让效力等问题在法律上有重大争议,加之工程价款的金额一般十分巨大,很少有实际施工人等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通过转让工程价款及工程优先权去实现工程价款债权。
可以转让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一般是不可以转让的。其观点是该权利专属于承包人,因此不能进行转让;以及该权利是对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转让该权利不符合工程优先权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配升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携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培隐老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