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实现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采取留置措施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1、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2、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3、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试述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及程序
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实物留置:将财产实物留置在留置人处,直到债务得到清偿为止。
2. 财产质押:将财产抵押给留置人作为担保,直到债务得到清偿为止。
3. 资金冻结:将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冻结,禁止其进行任何转账或取款操作,直到债务得到清偿为止。
4. 信用留置:将债务人的信用记录留置,禁止其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获得贷款或信用。
5. 合同留置:将债务人与其他人签订的合同留置,禁止其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履行。
适用留置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采用留置措施必须做到程序规范。留置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但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性调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严格审批,防止留置措施的乱用、滥用。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实现留置权有什么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本条是关于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分,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一、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条件: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本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便可以与债务人自由协商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与担保法规定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不同,物权法投有明确规定双方约定的期限长短,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便可。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宽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可自行确定宽限期限,但不得少于两个月,除非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比如海鲜、水果、蔬菜等。这些动产保管成本过高,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失去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权人无须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2.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二、留置权实现的方法
依照本条的规定,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采取哪种方法实现留置权,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议将留置财产折价以实现其债权,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1.折价。折价是指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拍卖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费用较高。
3.变卖。变卖是指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由于拍卖的费用较高,有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负担这一费用,因此采取费用较为低廉的变卖方式。
本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留置财产是拍卖还是变卖,都必须参照市场价格,而不能随意降低该留置财产的价格。
监察法留置的程序
法律分析:1、审批。需采取留置措施的,制作《留置措施采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据材料报本级监察委委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然后报上一级监察委批准。2、开具留置令向被调查人宣布,并及时将被调查人送至留置场所留置,从进入留置场所开始对被调查人进行实时监控录像。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进行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种:
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
当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过此时的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已经属于普通债权,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实现的方法主要就是以上三种,但是要实现留置权,却需要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具备物权法的几项要件,只有符合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正常合理合法的实现留置权!
如何实现留置权?
《物权法》第236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237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238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得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113条: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于法定条件下得将留置物变价或取得其所有权,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行为。
依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债权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依据《物权法》第236条第l款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3条的规定,该程序分为以下两种: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当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担保法解释》第ll3条)
(二)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甲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而寄存人乙仍不支付保管费用之时留置了乙的保管物(一批电器),虽然其给乙确定了3个月的期限,但是并没有通知乙在这3个月内履行债务。当3个月期限届满后,乙就直接将该批钢材变卖了,那么甲应当就由此给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当钢材被低价处理时所产生价差,以及乙因钢材被卖而必须以更高的价格重新购买相同质量的钢材时产生的价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