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谁负责)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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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 罪名 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 刑事侦查 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 证据 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多久后进行到下一个阶段?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4、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因素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检察院办案流程多久进行下一阶段: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审查批捕案件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案件受到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拓展资料

检察院办案程序基本包括立案、侦查、侦查结束、提出公诉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对应的办案期限。按照规定,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通常要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对于情况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期。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流程图

法律主观:

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如下程序: 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 诉讼 活动,在整个 刑事诉讼 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 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 刑事侦查 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 证据 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 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 逮捕 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 罪名 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 ,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 法律知识 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因此,刑事诉讼 法规 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必经程序是什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该怎么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必经程序:一、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四、作出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五、期限编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六、证据审查编辑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江永跃:刑诉法修改后如何审查羁押必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作进一步审查的权力,其目的在于强化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降低羁押率,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标准、方式以及权利救济等具体操作流程,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刑诉法修改的精神和检察工作实际,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便于具体执行。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启动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主体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由谁来启动这个程序,修改后的刑诉法并没有加以规定。笔者认为:

(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

1、侦查羁押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所以侦查羁押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侦查监督科来履行。由于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某些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作出逮捕决定的案件全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太现实。但是可以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针对特定案件,如:(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案件或者未成年人、在校生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因为特定原因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2)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时,由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过于激动,无法达成刑事和解而必须作出逮捕决定。对于上述两类案件,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以后,侦查监督部门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予以随时跟踪监督,一旦发现有影响羁押情形发生或存在,应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从而更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2、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案件审查的一部分。在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时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提请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3、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

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将处于取保候审、监所居住等不在押被告人直接决定逮捕收监的案件为数不少,对此,检察机关也应当对其捕后羁押必要性予以审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职权应当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予以监督。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是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建议修订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同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公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发现被告人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

4、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监所检察部门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所以,监所检察部门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如发现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影响继续羁押的严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等不宜继续羁押的,以及在监管期间有突出表现、悔罪表现明显,不再有社会危险性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被动审查。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了将该条规定落到实处,办案机关应当在进入各自诉讼阶段后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项权利及举证事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自宣布逮捕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积极退赃或主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等相关情况,有权随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时为了避免随意提请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当同时提供其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相关事实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家庭生活情况,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监管条件的加强而申请解除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其被羁押期间死亡或发生其他意外,导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等。

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方式

为了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减少羁押的行政审批色彩,彰显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除了依据自身的职责进行必要的调查外,还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必要性,由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侦查、审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及社会危险性有充分了解,因此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还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意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其实也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延续,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表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变化,案件证据固定及诉讼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监护条件等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可以视为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在逮捕时不具备监管条件但现在已经具备的;交通肇事、轻伤害案件,逮捕时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现在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的;等等。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结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决定释放或变更,并对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情形予以监督,以体现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但是该条文没有规定监督对象即有关机关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的刚性保障,笔者建议对此应当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明确。

五、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救济

任何一种法律权利如果缺少救济就形同虚设。羁押措施是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使得一个在法律上处于无罪地位的公民丧失或者基本丧失了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虽然直指司法实践中存在超期羁押顽症和不必要关押问题,目的在于对逮捕的合法性和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其根本目的是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为了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刑诉法的任务等到实现,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必要的解释,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从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检察机关与有关机关之间也应当建立说理制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在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附书面说明理由;如果有关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也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审查的,检察机关予以告知。检察机关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不服的,均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安徽省明光市检察院 副检察长 江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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