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有什么不同?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法律主观:
刑法第十四条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本文将为你解析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刑事、共同犯罪认定、刑法对故意犯罪的处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刑法第十四条条规定的是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故意的内容或者说构造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二是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态度怎样。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二者的区别在于: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如同样是开枪射击他人的行为:如果是出于直接故意,则不论是否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不过在未死亡的情形下属于故意杀人未遂而已);如果是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则定性问题应具体分析:若击中他人并导致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若击中但未导致死亡而仅是受伤的,则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若未击中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区别是什么?
刑法理论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有助于实务界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由于认识因素尤其是意志因素的不同,影响和决定了行为人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一般应重于间接故意犯罪。因此,区分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两方面予以把握:\x0d\x0a 其一,在认识因素上,对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识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的杀人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例如:甲想杀死乙,用枪顶在乙的胸脯上射击,致乙当场死亡。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致乙死亡而仍决意为之,追求乙死亡的结果发生,甲的态度即为直接故意,甲在认识因素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致乙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杀人,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人死亡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如果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他人死亡,则可以排除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人的可能,行为人只可能构成直接故意杀人。在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人认为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也存在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间接在意志因素上的特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则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可能存在“放任”,即听之任之,危害结果发生不发生均属其意志以内的心态。\x0d\x0a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即积极并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甚至顽强地实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任其事态发展的态度。在放任的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来积极追求或是努力争取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采取积极抢救而将生命重危的被害人拉到 野外抛弃,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因此,意志因多不同,是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区别的关键所在。间接故意杀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x0d\x0a 一是行为人追求一个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例如:甲欲毒杀其妻乙,就在妻子盛饭时往妻子碗内投下剧毒药。甲在投毒时还预见到妻子有可能把投有毒药的饭给自己的孩子也被毒死的心理态度。事实上妻子在吃投有毒药的饭时也喂了孩子几口中,结果母子均中毒死亡。此案中,甲明知投毒后其妻必然吃饭而中毒身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甲对其妻的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杀人无疑;但甲对其孩子死亡发生的心理态度就不同,他预见到的是孩子中毒死亡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他对孩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希望,而是为了达到杀妻的结果而予以有意识的放任,这就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特征,应构成杀人罪的间接故意。\x0d\x0a 二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树林中打猎时,发现一个猎物的同时又发现猎物附近有一个小孩在走动,甲根据自己的枪法和距猎物的距离,明知若开枪不一定能打中猎物,很有可能打击小孩,但甲打猎心切,不愿放过这个机会,又看见周围无其他人,遂放任可能打死小孩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向猎物开枪,结果子弹打偏,打死了猎物附近的小孩。此例中,甲明知自己的开枪打猎行为可能打中小孩使其毙命,但甲为了追求打死猎物的目的,仍然开枪打猎,听任打死小孩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具备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其特定的意志因素,应属间接故意杀人。\x0d\x0a 其三是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例如:一些青少年临时故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人一刀即扬长而去并致人死亡的案件,就属于这类情况。在这种案件里,行为人用刀扎人必致人伤害是明知和追求的,属于直接故意的范畴;但对于其行为致人死亡的结果而言,他虽然预见到可能性,但持的却不是希望其发生的态度,而是放任的态度,这样,对于其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言,其认识特征是明知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x0d\x0a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不应把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混为一谈,从而将直接故意杀人错误地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尤其是对那些行为人蓄意报复被害人的案件,行为人究竟是4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应当根据犯罪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的故意类型。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罚情况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故意杀人的犯罪事成立的话,那么辩护人可以根据上述标准来进行轻罪辩护,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的判罚情况,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案情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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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是什么意思?他们之间的的区别在哪里?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把它作为自己行为的目的,并采取积极的行动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努力。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听其自然,纵容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设法避免。在现实生活中,故意犯罪大多数是直接故意犯罪。
两者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联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之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区别:
(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3)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也就是说,间接故意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只能伴随着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和其他心理状态而出现。
直接故意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对称。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的一种。
成立条件是:
(1)认识因素,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什么相同的地方吗?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分类只是犯罪故意内部的一种理论分类,在立法上确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时,都不使用这两个概念,统称为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不能分别称之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哪些异同
法律主观:
直接故意犯罪的定义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某甲想杀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 故意杀人罪 。 间接故意犯罪的定义 刑法 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表述的心理态度,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其有以下几种解释:一是明知其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换而言之,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两者的区别 (1)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看 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看 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3)从特定危害结果看 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为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一、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有什么区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你首先要搞清楚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有三个特征,第一态度明确(简单的说行为人就是为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去行为)。第二,态度积极(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为了达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动地积极地实现犯罪目的)。第三,意志坚决。
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意志因素又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人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直接追求一种结果,并不追求他种结果。第二,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所追求结果意志以外的危害结果。但无视该结果,并且没有任何避免其发生的意思。第三,行为人为了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可以接受或容忍结果以外的危害发生。
具体到故意杀人于间接故意杀人
理论上把直接故意杀人分为两种:
1,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如行为人甲想杀死乙,用枪顶着乙的脑袋射击。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乙的死亡而仍决意为之,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丙想杀死乙,但是只能远距离射杀,由于距离较远,丙的射击即使又不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放弃这次机会,在这种主观意识的作用下,仍然开枪射击,希望能够杀死乙。丙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这种类型。
间接杀人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即通俗的“豁出去”、“无所谓”、“不计后果”简单的说吧:
1,“豁出去”就是行为为了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甲为了杀死妻子,明知儿子可能用妻子的杯子喝水,为了达到杀死妻子的目的仍然在妻子的杯中投毒。结果其6岁的儿子使用这个杯子喝水后死亡。甲对自己儿子的死亡就属于这种类型。
2,“无所谓”就是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明知自己枪法差,打猎时发现猎物旁边有一小孩,意识到自己射击的猎物有可能击中小孩,但仍然开枪,结果打死小孩。甲队小孩的死便是这种间接故意。
3,“不计后果”,这主要是在激情冲突下的突发性犯罪,往往是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如,甲在电影院里因琐事而与素不相识的乙发生口角,在黑暗中掏出刀子捅了乙一刀后扬长而去,乙受重伤后死亡。甲对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就是这种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