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可以退还吗(餐饮加盟费可以退还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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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在法律上属于特许经营,签订合同需要遵守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在加盟商没有实际使用对方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冷静期的规定依法要求 解除合同 并退还加盟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或者仲裁,综上,如果符合法定的解除权或者加盟类合同特有的解除事由,是可以尽快起诉主张退还加盟费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类案件中,加盟公司往往会采取拖延的战术,提出协商、转让等方式,在这里笔者提醒一定要尽早维护权利,否则权利会因为拖延而受损。

加盟商能要求退还加盟费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出许多统一经营的品牌,这些品牌耐以生存的模式大多数依靠招商加盟,最近,笔者接触到许多餐饮类的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大部分纠纷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这个加盟费用的退还问题,由于加盟者与被加盟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加盟者往往对加盟品牌的经营资源、服务能力没有充分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提出退还加盟费的主张,那么加盟费是否能够退还呢?

退还加盟费势必会涉及到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退还加盟费类的案件中,很显然一般是无法协议解除的,那么是否可以法定解除呢?这是可以的,主要解除情形可以分为两点:

1、在具有法定的解除情形下,可以主张法定解除,具体主要是可指以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来提出的解除之诉,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加盟公司具有符合解除的情形,在收集相应证据后,可以通过诉讼及时主张解除。

2、在一般情形下,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自身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自愿签署合同后,应当以合同内容为准。在不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的情况下,是无法要求退还结盟费用的。

除此之外,加盟能合同如果符合条件,应当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在这类合同中,被加盟的公司主要是依赖其形成的品牌效应、经营技术等无形资产而获得加盟人的结盟费,而由于这种资产的无形化,难以在短时间内认知,所以加盟人需要一定的考察时间,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了加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类合同中加盟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一般解除权的存在与否主要看:1、提出解除之诉时间的早晚,2、接受服务的多少,3、加盟公司有无其他违约行为等。

综上,如果符合法定的解除权或者加盟类合同特有的解除事由,是可以尽快起诉主张退还加盟费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类案件中,加盟公司往往会采取拖延的战术,提出协商、转让等方式,在这里笔者提醒一定要尽早维护权利,否则权利会因为拖延而受损。

加盟费可以退还吗

加盟费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解除的是可以退还的。合同无效的,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店没开成加盟费能退吗

法律主观:

需要看 加盟合同 的具体约定。“加盟”在法律上属于特许经营,签订合同需要遵守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在加盟商没有实际使用对方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冷静期的规定依法要求 解除合同 并退还加盟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或者仲裁。 《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

法律客观: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加盟费可以退吗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返还的,可以要回来;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时则加盟费的退还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及时通过诉讼主张退还,加盟经营方应当具有过错或者加盟者未进行实际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我加盟了休闲食品,叫了加盟费可我没做起来,加盟费能要回来吗

能不能退加盟费,取决于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签约时间。如果是刚签约不久,公司还未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的,那么还是处于“冷静期”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但冷静期到底是多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解除合同,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签约时间比较久,甚至已经合同期满了,就很难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需要从公司存在过错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时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至于隐瞒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达到何种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于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足以影响加盟商决定签约与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作出了大量承诺,并约定会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配送设备物料、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实现轻松开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回款项、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权的风险。

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其商标或者项目

标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

如何识别零食店加盟骗局?

本律师经办很多加盟商加盟零食店被骗的案例,很多加盟商都是被所谓的公司扶持政策所吸引,以为花两三万加盟费、两三万的装修和设备,再备上两三万的货,就可以轻松开店,坐等收钱。其实,恰好是掉进了公司精心准备的“加盟骗局”。

1、加盟费五折、两折、一折、甚至0加盟费

很多公司都以超低加盟费甚至0加盟费为诱饵,吸引加盟商考察。但加盟费用的高低,完完全全是由公司单方确定,浮动大,难以有衡量标准,多少折意义不大,最终要看需要缴纳的金额。且很多公司“醉翁之意不在酒”,故意通过超低加盟商吸引加盟商,后续再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

2、免费的选址服务并不免费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时,往往宣传是免费为加盟商选址,并且是“金牌选址老师”亲自选址,出具书面的选址报告。等加盟商签订合同之后,公司就会要求加盟商预付选址老师的差旅费用(车费+住宿费+餐费),当加盟商提出这个跟公司当初宣称的免费选址明显不符时,公司宣称选址老师的工资是公司支付的,无需加盟商支付,但选址产生的差旅费用需要加盟商承担,并且只有加盟商预付差旅费用后,公司才会安排选址工作。即便加盟商不情愿支付该笔费用,但考虑到已经签订了加盟合同,并支付了几万的合作费用,往往不想因为这两千元的差旅费用跟公司撕破脸,最终还是按公司要求,预付了该笔费用。

而且所谓的“金牌选址老师”并非是专业选址人员,有可能是刚入职公司的机动人员,也有可能是跟公司合作的中介机构,选址非常随意,对于附近商圈情况、人流量、消费水平等不做任何的调研及说明,只是为了尽快完任务,劝加盟商尽快选定店铺地址。

3、装修服务必须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装修费的收费标准不透明

公司为了赚取高额装修费用,基本上都会在合同上约定,加盟商的店铺,必须是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装修,还美其名“为保证品牌的统一性”。而且在签合同之时,绝对不会披露装修费的收费标准,而是借口需要等加盟商店铺承租下来之后,现场测量后才能报价的,那这个风险就非常大,因为合同约定由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负责装修事宜,那无论装修费用报价多少,加盟商都毫无还价的余地。

实际上,公司装修费用的报价往往远高于市场价,甚至是市场价的2-3倍,一个套内面积30平多少的便利店,只是简单的刷一下大白墙,装一个吊顶,布一下水电,装修费用高达六七万。注意,这里的装修仅指硬装,并不包括吧台、收银台、柜体、设备等其他费用。

4、预付设备费用,设备报价奇高

前面所述装修只是硬装,除了硬装,店内的其他软装,比如吧台、广告灯箱、烟柜酒柜、货架、冰柜等,加盟合同都会约定必须统一从公司处购买或者定做,但在签合同之时,公司却不会告知各项设备的收费标准及样品图片(材质、尺寸、时间)等。

很多公司在向加盟商收取费用时,都是采用预收款的方式,到时多退少补。加盟商在预付设备款的时候,根本不清楚设备都包含了哪些东西、单价多少、什么型号、品质如何等,也从来没有见过样品,等发送设备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发过来的东西质量差,价格高,有些甚至是三无产品。所谓的多退少补,只会让你补,不会给你退,无论你当初预付了多少的设备费,公司都会在价格清单上做手脚,把全部的费用都核算完毕。就以上设备价格奇高的问题,加盟商往往维权无望,因为设备卖多少钱,是市场行为,公司赚差价也正常,很难以价格高为由去维权。

5、全球供应链、24小时配送只是噱头

供货渠道是一个零食店的命脉,如果有品质优良、品类齐全、价格优惠的供货渠道,那加盟商就可以通过这个完善的供货链,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及更高的利润空间。如果公司连供货链都没有,那加盟与不加盟又有什么区别呢?

很多公司为了吸引加盟商,在招商之时往往宣传自己拥有全球供应链、24小时配送等,但实际上只是在当地给加盟商找个供应商,或者直接是提供一个小程序给加盟商自己下单,满一定金额才给配送,24小时配送更是不可能的,甚至公司提供的供货商价格比市面上的供货商价格还贵(公司抽成或吃回扣),那还不如不加盟呢。因此,在加盟时,一定要问清楚公司都有哪些供货渠道,配送费如何计算,订货多少起送等,并把这些供货渠道及合作模式写到合同中。

6、 24小时零售概念只是概念

律师经办的案件中,很多便利店公司在招商时会大肆宣扬承诺免费赠送无人智慧门、赠送无人值守系统等,以24小时无人零售来吸引加盟商,等加盟商店铺开起来,问公司索要该无人值守系统时,公司表示系统是免费赠送,但必须要支付八千到一万多不等的安装费用及购买相应的监控设备。

7、增值服务无服务,扶持政策无扶持

很多公司在招商之时,承诺提供如下增值服务和扶持政策:1、赠送全套熟食设备;2、赠送福利彩票机、娃娃机、体重仪等设备;3、每月三次商品促销活动策划;4、每月返陈列费500-1000元;5、免费为门店设立菜鸟驿站快递收发站点;6、免费对接上线小程序、美团、饿了么、兴盛优选等。等加盟商店铺开起来后,公司就找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和扶持。

综上,加盟商在考察项目时,切勿轻信公司口头承诺,务必将各项服务写到合同,将来维权有依据。

我交了加盟费,但是不想做了,加盟费还能退吗

关键看你们有没有签合同,如果没有签的话理论上是可以退的,如果签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办事的,能退就退,不能退的话,除非对方有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你可以起诉他们或者去中诉网进行投诉维权的。

存在下列情形的,加盟商可要求退费

1、加盟商尽管缴纳了加盟费,却自始至终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在提前解约的情事发生后,加盟商可因加盟费对价享有不充分而行使返还请求权。如加盟商缴纳加盟费后,特许人一直未提供经营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的,加盟商可要求部分或全部退还加盟费。

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且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在经营一定期限后,由于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将加盟费作为损失要求特许人进行赔偿。如特许人在同一地区又允许多家加盟商的,就属于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要求退还加盟费。

3、如果合同的解除是因为签订合同前特许人向加盟商提供了虚假信息,即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被特许人可行使返还请求权。通常情况下,加盟后因故不能在开加盟店,要求退还加盟费的,特许商是可以不退还的。但加盟费最终能不能退,退回多少等问题,不只是看加盟商是否违约,加盟合同怎样约定,还要审视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终决定的。如果加盟费的金额不大的,可以先和特许人协商处理,能要回的要回;

若加盟费金额大,双方又协商不成的时候,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在本律师处理的大量案件中,先发律师函进行沟通效果往往比较好,根据专业的法律建议作进一步的处理,尽可能追回相应的加盟费,具体可以详述。

加盟费可以退回来吗

能不能退加盟费,取决于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签约时间。如果是刚签约不久,公司还未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的,那么还是处于“冷静期”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但冷静期到底是多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解除合同,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签约时间比较久,甚至已经合同期满了,就很难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需要从公司存在过错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时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至于隐瞒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达到何种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于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足以影响加盟商决定签约与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作出了大量承诺,并约定会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配送设备物料、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实现轻松开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回款项、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权的风险。

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其商标或者项目

标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

签了加盟合同能退款吗

法律分析:签了加盟合同能退款吗,首先,国家对加盟企业有着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后悔了,想解除该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加盟费是不能退还的,如果是缴纳了加盟费对方没有取得特许经营权,加盟商可以要求全部退还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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