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2023年)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4部规章的决定
一、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将“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市政、房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将第四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三)将第六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四)将第九条中的“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
(五)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七)将第十五条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并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有序、高效快捷的工作配合机制”的规定。
(八)将第十七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十)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二、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五条中的“卫生、环境保护、工商”修改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三、佛山市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办法
将第五条中的“工商、商务、海关、安全监管、检验检疫”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海关、应急管理”。四、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一)将《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修改为《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二)将第三条中的“水务”修改为“水利”。
(三)将第六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生态环境、水利、发展和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
(四)将第七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务”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生态环境、水利”。
(五)将第八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消防”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
(六)将第十条中的“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七)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城乡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展改革”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修改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九)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完成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依照规定无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受理或者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依照规定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提供临时建设批准文件的除外;对当事人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合法权属证明”。删除第十六条第(四)项内容。
(十) 将第十七条“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修改为“相关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上述公共服务单位”修改为“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十一)将第十九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建设、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十四)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十五)将第二十九条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建设、国土”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修改为“应急管理”。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的“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消防”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的“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第二款“违反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修改为“违反上述规定的”。
(十九)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建设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
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
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建筑行业诚信登记管理制度,并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企业的市场行为及诚信信息实施日常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
第五条 凡纳入佛山市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应按要求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登记。
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承揽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等多项业务资质的,需分别办理诚信登记。市内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市外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诚信登记,相关要求按附件1配置。
第六条 鼓励市外企业驻佛山机构在本市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给予诚信加分。其中,属自有物业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如已购买物业但暂未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则提供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属租赁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期为1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的办公房屋规划用途须为商用综合、办公楼、写字楼或商铺,不得使用住宅类型,办公场所须相对独立)。市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在我市开展检测工作的条件,并依法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企业在佛山的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化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在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仍以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在佛山依法规范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诚信登记信息以电子版本形式存放诚信管理平台。诚信登记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
第九条 企业和人员信息的变更,由企业登录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办理,并确保资料真实有效。新增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后,方可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条 企业退出佛山市建筑市场,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诚信注销手续。其中:市内企业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外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三章 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发包人或总包单位在依法发包或分包工程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鼓励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诚信评定等级合格或以上的企业。
在工程项目施工报建时,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诚信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诚信信息情况,落实各参建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主体责任。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诚信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诚信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对于招标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管理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报建时,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锁定。
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上传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即可解锁;
(二)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相关项目,未能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则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材料,以及由直接监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意见;
(三)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了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四)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五)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六)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或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
第十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受到表彰奖励的,可申请诚信加分。其中受区级表彰的向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市级以上表彰及获行业奖项的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存在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的,按照相应的扣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其中区级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市级以上行政部门查实、处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诚信扣分。
企业依法纳税、依法申报完成建筑业产值、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自觉规范设置办公场所的加分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登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有关加分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诚信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原诚信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企业承接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或本市财政资金在市外援建的工程项目,获得有关奖项或受到通报表扬的,以所获得的文件或证书(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同时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可累计加分。本市企业在市外承建或参建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按企业加分标准(附件2)进行诚信加分。
第十五条 企业每年应在诚信管理平台提交《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7),每季度如实填报《企业经营信息表》(附件8)。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及时通过佛山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办理合同网签手续,经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后,合同内相关项目信息将推送至诚信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和考勤制度。培训、考勤对象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联络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培训内容主要是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人员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平台推送国家、省、市安全生产、质量、疫情防控等重要文件精神,企业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宣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按照各类企业扣分标准(附件3)对企业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进行扣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文件;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相关的文件。
第十八条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诚信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诚信加分标准(附件4)及扣分标准(附件5)。
注册人员及相关人员初始诚信分值为100分。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记分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行业规定制定发布,适时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诚信管理平台录入预扣分信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及时通知预扣分对象。
企业(个人)对预扣分和被列入诚信不合格企业(个人)等情形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管理平台向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限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答复申诉人,告知复核结果。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诚信登记的企业,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诚信综合考评。
第二十二条 诚信综合考评以企业的诚信动态分值作为考评依据。企业首次办理诚信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已注销的企业重新办理诚信登记后的基准分值为注销前的分值,综合考评实行动态考评制度。诚信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诚信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A、B、C、D、E五个等级,对照企业诚信综合考评等级标准确定(附件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诚信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诚信A级企业为诚信优秀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鼓励优先选择诚信A级企业;
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为诚信优秀企业的,在申请施工许可阶段可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
(二)诚信B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诚信C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诚信D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五)诚信E级企业为诚信不合格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有关行业协会评优评奖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凡涉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及评比流程不规范、不透明、不公平公正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对有关奖项不予认定,并撤销有关奖项加分,同时根据情形采取责令整改、取消相关协会评优评奖组织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6~12个月;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从第1次扣分时间起算)累计诚信扣分50分以上的,期限3~6个月;
(三)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的,期限3~6个月;
(四)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3~12个月;
(五)其他不良或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期限3~6个月;
以上情形属全市累计结果认定的,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情形,由决定或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企业,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的,期限6个月;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期限6~24个月;
(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受到行政处罚的,期限12~24个月;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期限12~24个月;
(五)拒不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整改要求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违法行为的,期限12~24个月;
(六)未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经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期限6~12个月;
(七)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期限12个月;
(八)违反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情节恶劣的,期限6~12个月;
(九)在全市范围内1年中累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3次以上或局部停工整改5次以上的(从第1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发出时间起算),期限3~6个月;
(十)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执行的,期限3~12个月;
(十一)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期限6~12个月。
上述情形需自由裁量的,应由市或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决定。诚信不合格企业(因诚信综合考评为E级被列入的除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除。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期间其诚信等级自动降为E级,建议招标人或发包人慎重选择诚信不合格的企业。
诚信不合格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录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的,可按照《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办理信用修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诚信管理平台对其进行锁定:
(一)被处以停业整顿的;
(二)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吊销 或失效的;
(三)连续两年以上未登录使用诚信管理平台的;
(四)诚信综合考评为诚信不合格企业的。
企业被锁定前,已中标、签订合同及在建的项目可继续实施,正常办理报建及验收等后续手续;被锁定期间,企业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整改,消除影响,表现良好的,由企业向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提前解锁。
第二十九条 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诚信不合格个人,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一)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诚信动态分值60分以下的,期限6个月;
(二)经检查,3次以上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的,期限6~12个月;
(三)负责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期限12个月;
(四)负责的工程项目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期限12个月;
(五)被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执业的,期限12个月;
(六)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期限6~12个月;
(七)个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期限12个月。
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期间,被列为诚信不合格的个人所负责的项目或相关业务,由其单位调整其他相关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佛建管〔2017〕53号)自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地违建投诉电话是多少?
您好,可以拨打12319城管热线举报。这个12319是电话投诉中心,电话打过来后,电脑系统会记录,并让投诉人留下电话和地址,资料汇总至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将给举报违建所在地的属地城管执法局处理。同时,当地城管部门的信访科会给投诉人发回手机短信,告知对方已经办理这一投诉。
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民生的原则。道路停车泊位坚持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协调发展的理念,遵循有偿使用的基本要求。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摩托车停车场、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城市道路以外,向社会开放的,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以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停车场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停车场行业发展政策,统筹指导公共停车场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协调指导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建立全市停车诚信系统。
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提出意见,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统筹指导停车场视频监控等安防设施的安装、验收和使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编制市级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对停车场相关规划实施监督管理,调整与落实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指导停车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的审核,编制停车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类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建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好物业管理中涉及停车场的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停车场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消防、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可以参照市的规定,建立停车场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区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第六条 车辆停放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率。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第七条 鼓励国有、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停车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依法建设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从土地供应、行政审批、费用减免、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停车场行业发展的政策,并加强宣传、引导。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制定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普及5G移动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在停车场行业中广泛运用。鼓励我市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兼容ETC等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
区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者按照停车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技术指引将相关停车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收集和整理各自工作中涉及的停车场信息,并进行共享。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实施停车场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道路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停车引导信息,提供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