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盗窃罪中的“多次盗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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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定多次盗窃从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的标准来讲,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过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也就是属于的一种连续犯罪的行为,而这种连续犯罪主要就是触犯的盗窃罪,所以在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上,就是根据其具体的盗窃罪进行累计其犯罪的数额,如果犯罪的数额到达一定的标准,还将会触及到刑法的范围,应该根据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对于犯罪的数额较大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同时还有一些情况那就是在进行盗窃犯罪的行为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的,那么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就会按照百分之五十来进行判定,具体的就有这样的一些情况,曾经因为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情况。

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之一多次盗窃中的多次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1、关于盗窃这种犯罪行为可以说是每个人都知道的,那么在盗窃之中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多次盗窃的犯罪行为。既然涉及到了一个有关于多次的限定,那么肯定就和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同,所以对于多次盗窃行为的一个认定的标准也是与一般的盗窃行为有所不同的,要分为很多不同的情况来判定。

2、判定多次盗窃从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的标准来讲,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过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也就是属于的一种连续犯罪的行为,而这种连续犯罪主要就是触犯的盗窃罪,所以在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上,就是根据其具体的盗窃罪进行累计其犯罪的数额,如果犯罪的数额到达一定的标准,还将会触及到刑法的范围,应该根据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并且有别于一般的盗窃罪,多次盗窃罪就算犯罪的数额没有达到一种较大的定罪标准,也会因为是多次犯罪这种连续犯罪的行为,也将会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因为多次盗窃这样的犯罪行为,就表现了行为人有盗窃的习性,这种习性才是其真正危险的地方。而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这样的习性,从法律的规定上来讲就是根据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两年三次的这个标准。如果是没有达到,那么在司法上就会认为是没有形成盗窃的习性,其犯罪行为的危险性还没又达到需要使用刑法来予以打击的程度。但是其累计的盗窃数额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标准的话,还是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而多次盗窃的行为就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进行刑事的处理。

4、是以盗窃犯作为定罪的话,这是一种数额犯罪,那么就是根据其犯罪的数额来作为判定罪行的标准,犯罪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在法律上对于犯罪的数额较大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同时还有一些情况那就是在进行盗窃犯罪的行为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的,那么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就会按照百分之五十来进行判定,具体的就有这样的一些情况,曾经因为盗窃受到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在时间上一年之内因为盗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还有从组织上来认定,组织或者是控制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还有根据事件来进行判定的,在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地点进行盗窃的;还有根据其盗窃的人群来判定,也就是对残疾人、孤寡老人或是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是其他亲朋好友的财物的情况;还有对于盗窃的物品的判定,是救灾物品或是扶贫物品等进行盗窃的;最后就是针对的盗窃的后果来进行判定,因为盗窃产生了严重后果的情况。

5、在多次盗窃罪的判定中,其中这个多次的次数尤为重要,综合上面所说的也就是在两年之内连续进行了三次的盗窃行为,但是这也不是判定多次盗窃罪的唯一标准,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能认定为是多次盗窃,那就盗窃是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判定为是多次盗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多次盗窃”是指( )。

法律主观: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的多次怎么理解

多次盗窃的多次具体解释为: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应解释为客观上不要求“数额较大”,但是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目的的行为。“多次”的次数应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次数为准。故依照现有的《解释》,“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从刑法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出,现有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求主客观的分析顺序是以客观为先,主观次之。这样就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需动用刑罚的一般违法行为排除在外。亦即,虽然主观上存在较大恶意,但是客观上不具刑事侵害可能性的行为,比如将稻草人误认为是仇人而枪击,因为本身不存在法益侵害可能,所以刑法对其不以约束。

多次盗窃认定标准:

1、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2、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综上所述,界定“多次盗窃”需要结合行为人的盗窃手段、主观恶性、有无前科劣迹等进行综合判断。一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多次盗窃”应具有与“数额较大、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同质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现行刑法设定了五种盗窃罪基本行为类型,并适用同一法定刑,即表明对五种行为给予相同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规定,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对多次盗窃不应过于严格限制解释。一方面,张某和贺某三次盗窃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另一方面,对于“次”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不能单纯地认为行为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数次行为就不认定为多次,应当从行为本身看,每次行为都是独立可评价的盗窃行为。本案中,张某和贺某即使基于一个犯罪故意,但在三个不同的地点,对三辆不同的车进行盗窃,即实施盗窃的地点不同,且盗窃对象不同,符合多次盗窃的标准,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多次盗窃是指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 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 管制 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的多次怎么理解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三、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四、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二、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三、主体要件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次盗窃的次数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1.必须是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2.“多次盗窃”构罪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3.正确认定“次”。对于行为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的三个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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