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如何(合同违约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
(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内的;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1、继续履行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
4、赔付对方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法条
法律主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存在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如果要求对方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还要求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要求对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还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受有损失; 2、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简述 合同违约 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一般构成要件 即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违约行为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行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行为。 (1)概念和特点 违约行为是指 合同当事人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 其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 其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形态 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等。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实际违约,是指 合同履行 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仅有违约行为这一积极要件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另一消极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如果约定有免责事由,那么免责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免责事由的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二)特殊构成要件 除一般构成要件外,与违约责任的各种具体形式相适应,每种责任方式又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之间并不等同。如 违约金 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过错;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过错,当事人一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有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 二、合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 合同债务 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 定金 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 114 条第 3 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 精神损害 。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倍返还)) 限制规则: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 债务人 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二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很多人都很清楚了吧,在所有的合同里面基本上都会出现,因为违约责任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好的规定,如果一个合同没有订立违约责任,那么是一个不规范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和主观过错
法律主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失;3、没有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法律主观: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具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承担具体的违约责任时,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实际履行要求继续履行可能或者可行,损害赔偿要求受有损失且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 一是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表述来阐述违约行为的概念。); 二是无免责事由。前者为违约的积极要件,后者为违约的消极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