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大全(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大全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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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财产 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法律客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断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某确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及分析

法律主观:

离 婚后财产 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 离婚 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 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财产 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 协议离婚 时达成了 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通常情况下,经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是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协商无果并且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异议的,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进行诉讼离婚,让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客观: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纠纷的案例小知识

父母资助款买房的离婚房产纠纷

2001年岑某与小范成婚。2003年,岑某爱人因置办房子短少资金,接受了岑某爸爸妈妈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范有了外遇,岑某决议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子的切割发作了不合。小范以为应将房子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岑某以为其爸爸妈妈资助的10万元房款有必要扣减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岑某的状况看,其爸爸妈妈为他俩置办房子出资是在他俩成婚后,且其时没有某确表明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岑某的。因而,这10万元应视为岑某和小范的一起产业。可见,岑某的观念没有根据。当然,有一个条件是破例,假如岑某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根据,证某他对婚姻的决裂有差错,那么,岑某作为无差错的女方,在切割夫妻一起产业时,是能够享用优待的。

法令条款: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则,夫妻联络存继时期因赠与所得的产业,只需赠与合同中没有断定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便应归夫妻一起一切,而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对等的处理权。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情况的解说2》第22条规则:“当事人成婚前,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断定为对自个后代的自个赠与,但爸爸妈妈某确表明赠与两边的在外。当事人成婚后,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断定为对夫妻两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某确表明赠与一方的在外。”

律师提示:在婚姻日子中,许多产业上的情况,比方赠与等在夫妻豪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许多夫妻怕谈这些情况“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决裂,这些从前无视的“小情况”才真实“伤了和气”。沉着一些的夫妻,在产业情况上,仍是提前达到“纸面”说某,才干真实做到“分手今后也是兄弟”的和谐联络。

婚前父母赠与房产的离婚房产纠纷

容先生是姑苏一家外资企业的老总。他和老婆刘某曩昔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刘某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就主张提前购房,于是,在还没有成婚的条件下,容先生家里拿出100000元资助了悉数首付款。由于其时豪情和谐,容先生一起把刘某的姓名也注册在了房产证上。三年来,房价现已翻了一倍。本年,由于容先生常年在外,刘某有了外遇,容先生愤恨之下提出离婚,但刘某提出应当分得一半房产,容先生则以为应当扣减当年自个付出的首付款,但由于其时刘某前去付款,付款凭据上是刘某的姓名,房产证上也是两自个的姓名,因而没有任何根据。

律师解读:刚接到事例的时分大家有些束手无策,由于房产证上注册的是两自个的姓名,而付款凭据上是刘某一自个的姓名。假如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根据。但后来作业有了起色,由于看不惯女儿的做法,刘某爸爸妈妈自动写了一份证某,证某其时房子的首付款是容先生所付。于是法官提出,由刘某举证其时这笔钱是一起出资,并指某其100000元的出处。刘某无法举证,事例终究得到了调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情况的解说2》第22条规则:当事人成婚前,爸爸妈妈为两边置办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断定为对自个后代的自个赠与。”因而应当将现在的房价扣减掉容先生的100000元今后再进行切割。假如房产还有按揭告贷,则由受房人依照现在评价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减今后,付出给另一方一半金钱。

律师提示:这种事例在现在十分遍及,要防止这种矛盾,有两条路径可供市民挑选。一是在成婚后,把夫妻两边的姓名均写到房产证上,这么房子即是夫妻一起产业。假如离婚,两边能够平分房子,包含平分房子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添加姓名,两边到生意中心处理改变注册手续即可。另一条路径是成婚前,两边对房子做个婚前自个产业公证,某确房子归某一方一切,因房子发作的债款、收益与另一方无关。

离婚案例有哪些?

太多了,不过你可以看一下最高院发布30起离婚案件典型案例,里面的案例都是经典的案例

最高院发布30起离婚案件典型案例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0后青年邵某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终于在2013年9月正式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孩子,然而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加上当初网络交流时,彼此对对方家庭成员和性格特点了解并不深入,作为妻子的薛某在婚后与同来家中照顾宝宝的公婆产生了矛盾,邵某与薛某也因此经常吵架拌嘴。在一次争吵过程中,薛某终于无法忍受,与公婆动了手。无奈之下,丈夫邵某在2015年4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产生一些家庭琐事就轻易提起离婚,着实不太严肃。家庭内部有摩擦在所难免,加上原被告是网恋而成的婚事,因此,彼此仍有进一步了解缓和的希望。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理解忍让,本案原被告仍有希望将婚姻关系修复重好,双方感情实际上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被告经法官判后释法,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一)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三)典型意义

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

(一)基本案情

岳某与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二)裁判结果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与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14日,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告上法庭,诉称女儿陈某霞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陈某领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2.9亩承包地据为已有,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为此,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领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归还原告的2.9亩承包地和1.8万元现金。

(二)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陈某领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陈某真家庭生活状况和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被告陈某领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360元为宜因。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名下的2.9亩承包地,被告陈某领有义务耕种,但收益应有原告的份额。因原告现在女儿陈某霞处居住,被告陈某霞已尽赡养义务,且原告已明确表示对女儿陈某霞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真自2015年5月份(含5月份)开始以后的每月的赡养费360元,该款于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真的房屋拆迁款补偿款18000元。该案经在陈某领所在村巡回审判,陈某领当庭向父亲陈某真忏悔道歉,并跪求父亲原谅。该判决现已生效履行。

(三)典型意义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一)基本案情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躲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担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以后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二)裁判结果

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基本案情

1987年11月份,原告冯某刚骑三轮车出门卖菜,在村北河沟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遂将其抱回家中抚养,原告冯某刚与妻子张某在1987年11月27日为该弃婴申报了户口,登记在二人户籍名下,关系为“长子”,取名冯某伟。一晃20年过去了,被告冯某伟在二原告抚育下长大成人,并在原告夫妇帮助下结婚育孩。然而,被告婚后一改往态,不仅不对年老体衰的原告夫妇尽赡养扶助义务,更纵容妻子打骂原告,引起了乡里乡亲的公愤,致使二原告身心受损,长期生活在外,不敢回家。无奈之下,老两口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支付生活费、教育费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两位原告收养被告发生在1987年,即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虽然原告事后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鉴于原告已抚养被告长达20多年,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邻居、亲友公认二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证言,理应按照收养关系来对待。被告冯某伟在成年成家后,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纵容其妻打骂原告夫妇,经过当地村委会及家族长辈调解仍然未果,导致二原告与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夫妇含辛茹苦把作为养子的被告抚育长大,而被告却不善待已经年迈的二原告,更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伤害,法院本着尊重原告诉求、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冯某刚、张某与被告冯某伟的收养关系;被告冯某伟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冯某刚、张某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20万元。

(三)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2008年,当时双方协议余某父亲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情况,余某父亲原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三)典型意义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桐的母亲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亲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亲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母亲带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某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原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2015年7月20日,原告王某辉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结果

浚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

(三)典型意义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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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大全(离婚财产纠纷案例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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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分割哪些

1、婚内取得的工资、奖金。 2、因为生产、经营而取得的收益。 3、一方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在婚姻关系内,任何一方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遗赠合同中明确规定只给其中一方的除外。 5、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从而取得的收益。 ...
2023-11-30 16:14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规定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1、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4、法律主观:诉讼离婚的管辖权的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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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如何写

夫妻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的书写: 1、写明双方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2、写明双方都有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3、写明夫妻在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生活上的安排。 4、写明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支付年限。 5、写 ...
2023-12-19 14:15

没有财产纠纷起诉离婚需要多少钱,不请律师怎么起诉离婚

3、法律主观: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的费用要依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费用的总和而定的,案件受理费一般情况下是每件50元至300元,如果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其超过20万元的部分交纳0.5%的案件受理费,6、法律分析:单方起诉离婚所需要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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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了没有工作孩子抚养费给多少

夫妻离婚了,不直接抚养方没有工作的,应按照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给孩子抚养费。不直接抚养方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子女有特殊情况需 ...
2023-12-19 14:15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例)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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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如何处理

夫妻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的,直接抚养方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负担抚养费。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所以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有固定收入,法院可以判决其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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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有孩子房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有孩子房子的分配: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在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 ...
2023-12-14 17:03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典型案例

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2、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方法:一般均分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男女平等原则,4、法律主观:夫妻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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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14:07

2023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怎么分割,2023年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案例

2022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1、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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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只有一个儿子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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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6:47

离婚后房屋确权案例(离婚后房屋居住权案例)

第二,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并不完全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利息与自然增值部分仍归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由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投资性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在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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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离婚协议上写的抚养费是否还有效

复婚后离婚协议上写的抚养费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在夫妻双方离婚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后,就依法生效。双方是否复婚不会影响到原离婚协议已经产生的法律效力。不过原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的问题,会因为双方再次成为夫妻,抚养 ...
2023-12-14 17:03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再审的程序包括什么程序

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2、当事人向受理法院提交再审申诉状。申诉状要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同时注明自己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并提供与案件当事人数量相同的申诉状及证据副本。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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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离婚后起诉要回孩子抚养权的流程)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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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房子车子如何分配

应当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孩子如果两周岁以上由条件好的一方抚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 ...
2023-11-30 16:03

结婚两个月离婚彩礼钱可以退回吗(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彩礼怎么退)

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然后结婚不到两年离婚的,彩礼应当退还: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未共同生活,结婚两个月后离婚彩礼能退吗法律分析:法律支持以下三种情况退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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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可以调解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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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7:03

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解决,协议离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离婚协议上的财产分割受法律保护吗第一,如果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在民政局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监督下签订并盖章的,那么该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受法律保护,法律分析:离婚协议受法律保护,双方经协商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如果协议是双方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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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结尾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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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15:22

无财产纠纷的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无任何财产纠纷的离婚协议怎么写

没有财产纠纷的离婚协议书如何写1、协议人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及个人专属生活用品,离婚后归属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无财产离婚协议书怎么写1、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书只需要写清楚具体的夫妻关系解除的意思表示,无财产纠纷离婚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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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出轨,没有结婚证,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老婆出轨,没有结婚证,即双方没有形成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财产按照共有财产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分割方式。二人达不成协议,且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 ...
2023-12-29 14:53

短婚彩礼纠纷离婚案例(离婚因彩礼纠纷会不会判离婚)

婚后,阿琴急于想要怀孕生孩子,而阿春不但过不了夫妻生活,让她怀不上孩子,还对她态度不友善,阿琴拔高声音说:生孩子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吗,过了一段时间后,阿琴跟阿春说在外面找了份工作,阿琴接着补充说:毕竟双方都觉得年纪大了,那时候他们家一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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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孩子买保险各一半吗

离婚后给孩子买保险各一半,共同债务是一人一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 ...
2023-11-24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