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担保物权的消灭事由有哪些)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几种
法律主观:
一、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一)主债权消灭
担保 物权 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二、主债权消灭的原因
(一)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二)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三)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四)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五)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三、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的区别
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 留置权 ;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 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哪些情况会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法律主观:
一、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三)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未进行登记担保物权是否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 、以记名股票和 知识产权 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 抵押合同 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 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 )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 )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 )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五 )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六 )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 、担保 物权 登记的办理单位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 抵押 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 )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 )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 )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五 )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六 )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 质押 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二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法律分析: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什么?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是什么?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消灭情形如下:
1、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2、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等等。当然,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