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强制执行总是执行不了(为什么强制执行都很难执行)
为什么被执行人明明有房子,法院却一直不执行?
作为债权人,并不想考虑太多,只希望债务人能尽快还钱!赔钱!付钱!好不容易经过漫长的审判程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了,申请执行人心中充满了期待,可执行一段时间之后却被法院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可是被执行人明明就有一套房子!为什么法院不去把房子处理了?房子不是财产吗?
事实上,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唯独只有一套住房的,其实法院以及执行人员无论是执行该房产,还是不执行该房产,都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据此规定,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小的,一般情况还不能超标的额去查封该房产,那就更不能超标的额去处置该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确实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所以据此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法院一般只作查封处理,后续一般都不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也就是为什么“房子明明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就是不去拍卖、变卖处置”原因!
在司法实践当中,因房产为不可分割物,一般查封房产都是整体查封,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对于查封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这个执行措施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司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相关法律进行了严格限制。(也许是因为债权人的债权应当让位于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社会稳定性,避免让债务人无家可归甚至走向绝路,相关法律才作出某些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因此,并不是绝对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债权人的胜诉权利法律也应当尽力去维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法院就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还是比较慎重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需要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条件,如果房屋面积较小、价值不大、有同住亲属及属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该房屋。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时,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法院仍然会强制执行,在执行时可通过采取大面积置换小面积房、高价房置换低价房等方式予以执行;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事实上,在执行实践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条件”这一情况并不是每个被执行人的房屋都符合进入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程序,所以法院可能会查封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就导致债权人胜诉权利一时难以实现。
故此,建议大家以后打官司最好先做财产保全,即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就把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从而有效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现实生活当中,很多被执行人不是没有钱,而是在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早就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并玩起了失踪,也很难再查到任何财产。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千万别把案件丢给执行局后就不闻不问,因为被执行人的第一手情况,你肯定是比执行局更了解,只有全力配合执行人员,才能更快、更有可能实现胜诉权利。
为什么法院强制执行都很难执行?
一、真的没钱,当然执行不到。
二、有钱但转移了,执行中寻找比较难,而且要证明是故意隐匿转移也比较难。并且,虽然可以采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来逼对方付钱,但如果对方真有精神疾病,那拘留所一般是不收的,结果也拘留不成,拘留所是公安管的。
三、对方给执行法官打招呼,执行法官懒得去执行,不作为,就这么拖着。
详细介绍:
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不强制执行怎么办?
如果法院拒绝强制执行,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个步骤:
1. 查明原因:了解法院为什么拒绝强制执行。可能是因为您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和程序上的问题。
2. 再次申请:根据法院的拒绝理由,修正和改进您的申请。确保遵守法院的要求,并提供适当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持您的申请。
3. 申请复议:如果您认为法院的拒绝决定是错误的,您可以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中,解释您的理由并提供支持您的请求的证据。
4. 上诉:如果您对法院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您可以考虑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您需要提供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以证明法院的决定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
强制执行一直执行不下来怎么办
强制执行不执行可以到上级法院进行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局迟迟不执行解决办法:
(1)多和执行员沟通,看是否有中止执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长批准了延长执行,询问执行缓慢的原因,尽量和执行员协商解决(现在执行很难,执行员的压力也很大,尽量沟通吧)。
(2)你己也尽量查找并向执行员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准确情况,争取早日拿到执行款。
(3)如果法院无故拖延执行,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的规定,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1、人民法院从收到了申请执行书那天开始算起超过六个月仍然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是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2、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在强制执行立案后,法官会查询被申请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没有,会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中止执行。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如果对方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还可以积极搜集对方财产信息,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冻结、查封其名下财产,在查封后的规定时间内,还不偿还的,法院会变卖其财物,然后再给你应得的部分。
如果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可随时留意,等其有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6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一直执行不下来怎么办
强制执行不执行可以到上级法院进行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人民法院从收到了申请执行书那天开始算起超过六个月仍然没有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是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2、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在强制执行立案后,法官会查询被申请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没有,会在立案后六个月内中止执行。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4、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如果对方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还可以积极搜集对方财产信息,提交给法院,法院会冻结、查封其名下财产,在查封后的规定时间内,还不偿还的,法院会变卖其财物,然后再给你应得的部分。
如果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可随时留意,等其有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为什么法院强制执行难
强制执行在现实当中存在一定难度的原因是因为可能相关被执行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资金,或者被执行人将相关资金进行了转移。一般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转入转出的线索,或者相关固定资产的情况,然后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执行。
一、一般为什么强制执行都很难执行
强制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可能性一:真的没钱,当然执行不到。
可能性二:有钱但转移了,执行中寻找比较难,而且要证明是故意隐匿转移也比较难。并且,虽然可以采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来逼对方付钱,但如果对方真有精神疾病,那拘留所一般是不收的,结果也拘留不成,拘留所是公安管的。
可能性三:对方给执行法官打招呼,执行法官懒得去执行,不作为,就这么拖着。
前两种情况的话,一点办法都没有,属于现在流行的典型的执行障碍。
最后一种情况的话,建议去法院多问问,少抱怨,多说自己如何困难,请求帮助。
另外,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的给法院提供对方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比如房子、汽车、存款、债权等等)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过期的两种办法是什么
申请执行的期限过期有两种办法:
第一,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丧失了就本案债权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审判实践中应当而且必须遵照执行,没有任何余地。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即使双方当事人于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也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因此,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达成的还款协议,可视为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未按协议履行,可依据协议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是针对法院调解书实际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而产生,是对未履行部分如何履行进行的重新约定,也即重新确定欠款数额和履行期限,双方之间因此而产生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的调解协议已被新还款协议所取代,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已成为自然之债,可自行向对方索取,也可以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前提是“一方拒绝履行的”,这应当解释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或不认可履行的情况下进行,而对方并没有拒绝履行,只是履行得不及时或不完全。因此,应当允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种意见实际属于执行方面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申请执行期限的法律规定,还不能以某个人的认识为标准,可以到法院立案庭交涉,或许予以立案,若不立案,可立马选择起诉。
以上就是对申请继续执行的期限是多久的相关解释。如果继续申请的期限已经过了两年的话,可以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然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以后,审核相关材料,确有情况的会进行立案处理。
强制执行法官不执行怎么办
一、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不作为怎么办
1、先和法官沟通执行,执行有哪些困难,问题在哪;
2、如果是法官拖延不执行,向法院纪委监察投诉;
3、如果拖延期限比较长,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强制执行的流程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三、强制执行时间有哪些情况
(1)个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2)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3)法院强制执行时间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强制执行了为什么不能执行?怎么才能执行?
执行不了有两种情况:
1、执行不能;2、执行难(暂时执行不了)
首先我们要知道,法院受理执行案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确立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难看出能不能执行,其核心在于有没有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也就是“找得到人”并且“有钱”。而通常的情况是,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有钱”,却不能提供任何线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不是侦探,所以二者缺一即为“执行不能”!
执行难执行不能【ID名】川内强效执行川外
而“执行难”是当满足以上条件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调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和执行人员自身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
为什么法院强制执行会不到位,或根本无法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会不到位,或根本无法执行的原因如下:
1、确实没钱只能硬着头皮当老赖;
2、失信惩戒对其构不成影响。
如果是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暂时执行终结,发现有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有些老赖是隐藏很深,法院使遍浑身解数也没有办法的。也有的是法院本身执行力度不够,比如没有严格查当事人财产,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等。
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后果有:
1、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名下财产,会被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