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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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不能参照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情形规定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予以追究。

食品监管渎职罪怎么量刑?

法律分析:行为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监察法渎职立案标准

法律主观:

渎职犯罪 立案 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法律客观:

参照其他相应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刑幅度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基本一致,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并具备有关情形,可以参照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立案标准规定予以追究。 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商检、动植物检疫部门及其他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渎职犯罪,不能参照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情形规定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予以追究。 对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前两档针对没有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两档针对徇私情形,一档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档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规定后两档,即在具备徇私情节情况下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可比照具有徇私情节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法律客观:

[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补充规定》   公通字〔 2017〕12号   三、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号   (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食品监管渎职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本罪的直接客体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23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人们开始注重养生之道,对饮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随着网络发展,有关食品安全的漏洞也被曝光,那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有相关的法律来保障吗?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查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解决您的疑惑,也欢迎您直接来网站和律师进行沟通。

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如果群众在生活中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期工作人员核实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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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绑架罪从犯的认定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若行为人在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绑架罪的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 ...
2023-11-29 16:08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司法解释最新(非法经营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1、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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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是什么

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是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
2023-12-01 15:19

拒执罪立案标准金额?

拒执罪立案与数额无关,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拒执罪立案与数额无关,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拒执罪立案与数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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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花卉赔偿标准

土地征收花卉赔偿标准: 1、如果花卉以移裁为主,则根据不同季节按苗木价值的20%至40%补偿移栽费用,如果不能移栽,则根据市场价值补偿; 2、原则上在收购期应先收获后用地,不予补偿,如急需用地,则补偿产值损失; 3、如双方对于花卉价值有争议,则 ...
2023-11-21 16:24

非法占有可以判刑不?(非法占有罪立案标准)

因此,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是犯罪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恶意占有的,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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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过渡费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过渡费的标准是: 1、如果是住宅房屋,逾期不足6个月时,按月增加0.5倍补助费;逾期时间在6个月至1年的,按月增加1倍补助费用;超过1年的,按月增加2倍补助费; 2、如果是生产、经营用房,则按拆迁协议或评估机构的标准照发;如逾期超过一年, ...
2023-12-12 14:59

个人行贿犯罪立案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行贿金额多少为定罪数额在1000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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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儿童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标准是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 ...
2023-12-07 16:38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一、涉嫌犯罪行为的发生,4、法律主观:网络诈骗就是诈骗罪的一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数额较大指的是三千元以上,所以网络诈骗三千元以上就会立案了,网络诈骗的数额达到三千元及以上的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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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交换式补偿标准详解

拆迁安置房房屋产权交换式补偿标准: 1、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政府提供的调换房屋的差价; 2、如果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依据: 《国 ...
2023-12-13 15:45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规定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
2023-12-12 15:31

盗窃分赃怎么定罪(盗窃分赃怎么定罪量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关于 盗窃罪 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刑法 》对 盗窃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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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的征地补偿新标准解决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广东的征地补偿新标准解决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准备起诉状以及诉讼需要用的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 ...
2023-12-07 17:08

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立案标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主体是)

对于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只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档次,以上三种犯罪法定刑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处刑幅度规定比较,法定刑明显偏低,因此,如果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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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交房日期内没交房违约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合同交房日期内没交房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的违约金为标准支付。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支付违约 ...
2023-11-27 14:37

2023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2020年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023法律主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很细,有以下这些: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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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在提起申诉的主体范围吗

案外人在提起申诉的主体范围内。提起申诉的主体主要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而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
2023-11-29 16:08

刑事盗窃罪怎么判(刑事盗窃罪立案标准)

盗窃罪判多少年偷盗罪的判刑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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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2024

交通伤残鉴定十级赔偿标准: 1、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 ...
2024-01-03 16:00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私下转让股权是否合法法律主观:一、私下转让股权是否合法有效只要是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管理章程,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如果公司股东之间规定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则另当别议,三、转让股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这转让有效吗依据《公司登记管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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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了误工费怎么赔偿标准

被车撞了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 ...
2023-11-24 16:0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赚非法吸收公共财产罪立案标准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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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屋什么标准

农村拆迁安置房屋的,其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费,一般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一般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进行补偿;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 ...
2023-11-21 16:35

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员工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200元)

法律客观:《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侵占公司财物一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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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详解

合同赔偿金最高标准为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出现根本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
2023-12-08 15:34

企业合同诈骗罪的特点是什么(企业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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