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施工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主观:
施工索赔的依据有: 1、《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袭余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纯裤,赔偿拍裤滚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索赔的依据?
关于工程索赔的依据,下面是中达咨询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
合同文件是索赔的最主要依据,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
(1)适用法律和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培卜准、规范的名称。
3)相关证据
工程索赔中常见的证据有: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
(2)来往信件,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人问题的答复信等;
(3)各种会谈纪要;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
(6)工程照片;旅运
(7)气候报告;
(8)工程中的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9)工地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交接记录;
(10)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11)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中央银行的外汇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3)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索赔依据包括哪些
索赔依据有:(1)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建设单位代表和分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3)施工备忘录(施工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4)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予以承认。(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旅运象报告和培卜实际气候情况。(7)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8)完整的工程会计配镇穗资料,人工分配表、材料购买清单、支出记账凭据、收工程款票据、帐目、财务信件。(9)所有的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记帐凭证等。
工程变更流程
1、工程变更的提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2、工程技术部提出技术方案及施工措施(若需要),并取得工程变更书面资料,工程管理部根据技术部的资料,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书。
3、合同管理部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部提交一份报价书(包括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其内容应包括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与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意见,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报价结束;与监理工程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进入索赔程序。
4、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实施后,工程管理部、技术部及相关部门按监理及业主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签证新增项目工程量,并提交给合同管理部,由合同管理部编制变更项目申报结算报表。
工程索赔的依据
法律主观:
工程索赔的依据: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喊毕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郑闹芹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弯亩)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建筑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主观:
咨询: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应该依据什么 法律法规 要求建筑工程索赔 《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第一,《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如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民事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上应负的给付义务。这种给付义务包括一般民事义务和 侵权 行为或债务不履行所造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事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第111条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 施工合同 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违反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违反合同的现象可能是合同内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发包人故意行为,也可能是客观原因,发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发包人的责任使建筑企业遭受到合同价款以外的损失或影响工期,建筑企业就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喊毕,这种要求赔偿权,就是依法索赔权。 第二,《合同法》第107条至114条也有上述类似规定。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过错,建筑企业可以依据这些条款向发包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 赔偿金 ,这种要求即为索赔。另外,《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 对其“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为建筑企业的索赔提供了优先受偿的法律支持。 第三,国家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经贸办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要“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索赔制度。”第6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足,物资供应短缺的工程,企业有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有权调整施工进度。”第7条规定,“工程的承包价格应由企业与工程发包单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投标竞争,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在工程施工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等,企业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调整预、决算。”上述条款也可作为建筑企业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依据。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弯亩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郑闹芹
工程费用索赔的条件有哪些
工程费用索赔的条件有分前提条件和索赔条件。培手
前提条件分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配滚嫌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备销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工程索赔计算:
1、工期索赔。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期;比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与合同总量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期;其他方法:工程现场施工中,可以根据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协议确定索赔工期。
2、索赔费用。总费用法,通过计算出某项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单项工程的合同费用,剩余费用为索赔费用;分项法:按工程造价的确定方法,逐项进行工程费用索赔,可分为: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材料费、保险费、设备费等索赔费用。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种签署记录、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等。还包括双方的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没启,施工现场的相关文件和工程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山察枯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逗洞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索赔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的主要信消和依据是: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各种签署记录、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图纸和技术规范等。还包括双方的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相关文件和工程照片。项目期间的气象资料、工程滑盯验收报告及各种技术鉴定报告、供电、供水、道路开闭等记录和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桥虚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