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和借条约定借款不一致法院是否会受理
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出借金额的话,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首伍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出借金额的话,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借条书写规范:
1、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借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借款人的信息一定要写清楚身份证号,并要在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培芹迹。
2、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3、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如“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人民币拾万元整)”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
4、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在借条中配并明确对方收取款项的账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备注借款的用途。如金额较小,现金交付时应在借条中注明双方的借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求由借款人书另外书写已经收到款项的收据。借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
5、如果借款人是已婚的,最好取得配偶的签名,对于债权人而言更有保障,以避免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或是在法院执行,一方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无法偿还。
6、借条出具后,应同时收取借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7、如果金额较大,可以请律师或第三方见证,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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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如何追偿
法律分析:借条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以实际借款数额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纯锋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源羡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做裂晌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有借条但实际没借这么多本金,债务人应当提供证毕汪据手仔仔证明实际借款本金金额,如果没有证据进行证明的,按借条实际记载的金额进行还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戚穗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条上借款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原告也承认,法院该如何处理?
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不是巧闭桥实际借款人,且原告也承认了这一点,那么法院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和调查来确定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实。具体处理方式可能会根孝猛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处理方式:
1. 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证据。如果原告承认借款人身份与借条上不符,法院可能需要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证据,以确定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借款事实。例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与实际借款人有关的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借款人的身份证明等。
2. 调查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如果法院无法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定实际借款人的态握身份和借款事实,可能需要对实际借款人进行调查,以确定其身份和资产情况。例如,可以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账户信息、查询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
3. 判决原告不能主张债权。如果实际借款人无法确定身份,或者确定身份后无力偿还债务,法院可能会判决原告不能主张债权。这意味着原告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务,需要自行承担债务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符,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查,并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原告承认借款人身份与借条上不符,可能需要提供更多证据或调查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和资产情况。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原告不能主张债权,或者判决实际借款人承担债务责任,具体处理方式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当事人需进一步举证。
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出借金额往往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存在合理怀疑时,应慧旁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辩前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扩展资料: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写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如不存在疑点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
比如债权凭证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应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前灶橡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借条数码誉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以实际借款为准。借据所载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 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己足额交付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迟闷段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罩慧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