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可以撤销吗(债务人放弃继承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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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法律主观:债务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可以与其协商,如果债务人是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被执行人放弃继承了法院还能处置房子吗法律主观:一、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合法吗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是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债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

法律主观:

债务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可以与其协商,如果债务人是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了法院还能处置房子吗

法律主观:

一、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合法吗

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是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放弃继承权的后果有哪些

首先,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其次,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其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惟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再次,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权合法吗?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是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放弃继承权的行为。

法律客观: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继承法》《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被执行人放弃财产继承权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或者确定放弃继承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当然继承主义,遗产上的权利义务自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当然归属于继承人,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即债权人可在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放弃继承行为无效的同时申请保全遗产,一旦获得胜诉判决即通知各共有人分割遗产,若共有人(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或债权人对分割协议不认可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待分割完毕后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份额。《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定财产继承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因

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放弃财产继承权利债权人的法律问题

债务人放弃 财产继承 权利债权人的法律问题: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放弃继承权的法定期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 权的法定期限是继承开始后, 遗产处理 前。法律规定,继承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要公证吗

放弃继承权既可以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则需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效力的。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响没有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弃继承权,想恢复继承权则需要由法院决定。所以,放弃继承权是否需要公证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因为公证还是需要收费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务人放弃继承权是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不增加,但不会导致其财产减少。所以,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法律主观:

一、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如果确定对方是属于为了逃避债务而放弃继承权的,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撤销权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继承权的主体有哪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 遗赠扶养协议 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继承权是否可以转让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嘱大家都知道可以自书遗嘱可以代写遗嘱,哪一种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人的这一生可以写无数个遗嘱,但是一般都会以最后一份为主。遗嘱不用写的很多很长,只要把立遗嘱人的意思很清晰的表达清楚就可以,遗嘱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才会生效。

对于男方的婚前房产继母当然有继承权,对孩子来说当事人是继母,但是对于男方来说是男方的配偶,相反,孩子的亲生母亲在跟父亲解除了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没有继承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包括子女,配偶和父母。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放弃继承行为能否对抗债权人的撤销权

□王彧马君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及明显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因为该规定出现在《合同法》中,一般认为,该规定主要针对债权法律关系,并且限于债务人的处分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的行为。然而实践中,有些权利既具有财产权性质,又具有人身权性质,如果债务人放弃这类权利,债权人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主张撤销权呢?例如,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有其父留下的遗产房屋一间尚未分割。甲为了躲避债务,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如果其放弃行为有效,因甲没有其他财产,债权人乙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从而严重危害了乙的权益。此时,乙能否通过主张撤销甲的放弃继承行为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笔者认为,对于《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能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对“法定义务”应做扩张性解释,即法定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认可并保障实现的约定义务。

一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的生长离不开社会的土壤,在我国,科学发展市场经济是当务之需,法律制度必须服务好这个需求,构建一个有利于市场运作的法治社会。由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过渡的特定时期,诚实信用的传统道德受到冲击,短期行为以及不讲信用大行其道。假冒伪劣商品泛滥、虚假广告遍地、企业之间三角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偷税漏税、走私骗汇等种种不诚信的行为,加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阻碍了市场主体间的正常经济交往,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就应当通过种种制度设计预防和惩治不诚信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就是该思想的一种体现。债权人有权撤销放弃继承行为也是该思想一以贯之的要求。

二是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要求。私法自治的核心是自由行使权利,但此种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违背平等、正当的内在本质,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否则便是滥用权利,应当禁止。禁止权利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七条中都有反映。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化制度之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本身并不违背私法自治的原则,但是如果放弃继承权危害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应当受到限制。虽然继承权具有身份性,但其同时也具有财产性,而且从根本上说继承权也是民法上的权利,应当遵守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因此,若放弃继承危害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权人有权撤销该放弃行为。

综上,尽管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能否撤销放弃继承行为还存在争议,但通过对《意见》第四十六条进行扩张性解释,债权人应当有权撤销债务人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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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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