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第三人交付借款,能否认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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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款人的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是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因此,贷款人达成借款合意但未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诺后不收取借款,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故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负有主要义务,但是这并非说明贷款人不会出现违约行为,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满的抗辩权,拒绝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造成借款人损失,进而贷款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实际借款人怎么认定

法律主观:

借贷一方还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比如借款款项的流向、最终去处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一)货款人的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是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因此,贷款人达成借款合意但未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诺后不收取借款,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故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负有主要义务,但是这并非说明贷款人不会出现违约行为。在实践中,贷款人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提前收回借款,即有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对此,有人认为贷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贷款人违约行为不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满的抗辩权,拒绝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造成借款人损失,进而贷款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偿还借款,且无损失赔偿,视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损失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除提供借款这一主要义务外,还负有特别约定的义务,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相关义务。因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存在区别,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较为宽松。在贷款人义务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应当公布所经营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和利率幅度等内容,公开发放贷款的条件;对借款人的申请及时审议、答复以及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负有保密义务等等。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合同的订立比较自由,所以贷款人一般情况下并不负有上述义务。,(二)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对于借款人违约行为的认定,同样要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权利和义务来审查。,在借款合同中,非民间借贷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对借贷人的借款用途有明确要求。一般地说,是否按用途使用借款,涉及到交易安全。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倒卖股票,就会危及到贷款人的利益。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借款数额较少,且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用关系,所以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用途并无要求。对于借款人而言,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即对借款用途并不作要求,如何使用是借款人自己单方的事情。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不规定特定的借款用途。,(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二)是发生借贷行为。,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借贷关系是关于债务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履行,包括法律上可以履行的情况,债务的标的在执行的范围内,还有就是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履行。

这是借贷陷阱吗?借款人要求出借人直接付款给第三人,借条是否有效?

借条要借款人打的才对借款人有效。借条是第三方打的对借款人无效,对第三方有效。

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效力认定

借贷合同成立生效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

民间借贷作为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决定了借贷合同是否生效。出借人向借款人直接交付借款是民间借贷履行过程中的常态,但基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者囿于客观环境的限制,出借人向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交付借款亦时有发生。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如出借人未将款项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认可的特定第三人,则借贷合同不生效。

把钱交付给第三人时,要注意些什么细节?

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款人(或借款人凭出借人)口头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将钱汇入第三人的账户,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双方的交付借款事实。当你借款或还款时,被要求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到第三人的账户,一定要做好规范的手续,比如要求对方出具第三方的委托证明、在借条上写明第三方的姓名和账户。

借条、欠条等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无论是亲友或生意合伴之间,无论关系亲疏,出借款项最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原告凭欠条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主张借款已经实际归还,原告的主张还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在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主要证据时,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可以推定出借人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借款已经归还的主张,则首先需要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别人借我的钱后,将所借的款转给了第三方,我向借款人索要时借款人以所借款不是自己使用为由拒绝还款该咋

债务转移行为是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若债权人并未同意转移债务则债务转移不成立,应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没有同意,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在实践中,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款人口头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将借款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双方的交付借款事实。当出借人借款时,若被要求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到第三人的账户,一定要做好规范的手续,比如要求对方出具委托收款证明、在借条上写明第三方的姓名和账户等。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人款项时,如果是现金的,则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到借款的书面手续,例如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则要保存好汇款凭证、收款凭证,也可以直接在收款凭证上写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了借款,以备将来查询。如果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别的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借出,那么很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不守信用而吃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中指定收款人可以被列为第三人吗

在合同纠纷中,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比如借款合同中,收款人为第三人,那么在纠纷中,能否以实际收款人为被告呢?首先,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证明交付的事实。其次,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是实际收款人的委托借款,或者代理实际收款人借款,且实际收款人收到了借款,则实际收款人应当成为被告。再次,如果借款人否认收到了借款,且声明与实际收款人无任何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人应当为被告;同时为了查明事实,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也可追加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实际收款人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此,在符合条件时,是可以将收款人作为被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出借人没有收到还款,法律上有什么规定,法院会怎么判?

把钱还款给第三人,是否是出借人授意,如果是就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律分析

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间为准;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间为准;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间为准;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间为准;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间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贷款;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况;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况;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况;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出借与借款人和第三人同意转给第三人借款关系责任

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是否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可以认定出借人履行了支付义务。

在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这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出借人与借款人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出借人负有交付约定数额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至于借款人是否从第三人处取得借款,属于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出借人无关

公司是名义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第三人如何鉴定

可以从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账户提供方、款项的流转情况或者实际用途、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等方面进行实际借款人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审判实务中,“借名借款”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借名借款是指民事主体借用他人名义获得借款的行为,该法律关系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作为借名人的实际借款人、作为被借名人的名义借款人,以及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

当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且有与之建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当有证据证明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并且两者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时,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当实际借款人做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时,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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