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每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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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2、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最近一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间是2017年6月27日。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几次

1、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旧民事诉讼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针对“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顽症,对施行了16年之久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应的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

法律分析: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8处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首次颁布的时间?修订几次?修订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

民事诉讼法三次修订的内容都有哪些?

一、认可并推动电子科技手段的运用

1、视听资料记录留置送达。

2、传真、邮件等新的送达方式。

3、增加“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之一。

二、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成果

1、明确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明确简易程序简便传唤、送达、审理。

3、明确了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具体情形。

三、采纳了社会各界意见,完善了相关程序

1、督促程序回归督促本义。

2、协议管辖尊重意思自治。

3、小额诉讼避免正义迟到。

四、确保了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1、增加两类特别程序案件,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增加这两个程序主要是为了与已生效并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及《物权法》相衔接。

2、修改证据种类,确保三大诉讼证据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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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去相关章节,确保内外统一。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本次修改将该编的涉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及涉外财产保全的相关条文予以删去,统一了国内案件与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规则及财产保全制度。实现了对国内和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同时也使得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体例上更为简洁、清晰,更便于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把握。

民事诉讼法一共修改了多少次?

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的目录: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历史修改记录 从82年立法开始都修改过几次,分别都修改过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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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过短而超过期限,使得原诉讼变得不仅毫无用处而且失去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新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长为二年,使得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协商处理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不必因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患得患失,这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和限制,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可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

4.当被执行不能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时的法定举证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增加的新规定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要钱没有,要明一条”的无赖作风逃避强制执行失去了市场。

5.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限制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新规定将原先一些法院定期在报纸上公告一些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的做法予以了法律化,特别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使得一些企图卷宽款外逃的被执行人只能“望洋兴叹”,征信系统记录也给企图逃避执行的人很大的警示!

(1)法院受理后6个月不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在没有到6个月之前:只能是多催问一下法官,也可以找法院院长反映。

2、关于逾期不执行的利息:应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履行期限,应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向你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稍息。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关于双倍罚息:如果你的执行申请中没有写上,应当向执行法官申请增加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大诉讼法近三年有哪些重大修改或调整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重要的三大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近日,有消息透露,三大诉讼法即将进行修改完善。

三大诉讼法涉及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是保障人民权利、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利剑,此次修改的侧重点何在?对于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有何影响?《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参与法律修改讨论的权威人士,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修改行诉法有望解“民告官”之难

尽管行政诉讼法已实施20余年,但“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人士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行政诉讼法应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

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需要重新定位。增加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统一的规定;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该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

马怀德认为,实践证明,采用上述方式和标准规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在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事实上,在现实中,一些以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起草行政诉讼法时,考虑到诉讼对象如果不受任何限制不现实,所以用了一个概念——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比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等不可诉。”马怀德说。

马怀德认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的特性,其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就有可能导致不当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除抽象行政行为外,马怀德提出,还有两类行政行为也需要纳入立案标准:内部行政行为。因为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比较广泛,公务人员都是受内部行政行为约束和规范的对象,如果这类行为一旦发生违法或者错误,可能造成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有必要纳入诉讼范围进行监督。还有就是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

“现在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比较普遍,也很少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20年前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红头文件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载体和形式,而且当时认为很多红头文件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不宜纳入诉讼范围。但现在看来,中国法制建设经过20年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基本上受到各方面法律的约束。但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约束制度并不健全和完善。所以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人大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还都不够常态化,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所以,我主张尽快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制度,以此来约束红头文件。”马怀德说。

修改行政诉讼法方便起诉

不久前,媒体报道的一则消息引起社会关注。湖北省的一位老人发现,在无任何法律依据条件下,自己的档案被湖北省黄冈市粮食局于2006年12月转移至该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死亡人”档案,宣告其死亡。这位老人将相关单位告上法院。

庭审中,黄冈市粮食局并不否认这位老人被打入“死亡档案”一事,但该局以粮食局不是侵害主体和构成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要件缺失为由,请法院驳回该老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位老人起诉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马怀德认为,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林立、层次复杂,存在大量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何确定这些主体的诉讼地位是一大难题。

“应该通过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行政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依法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现在行政诉讼中出现了立案难、诉讼难、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作为行政机关的被告可能会对法院实施干预,会出现拒不答辩、不提交答辩状、拒不出庭、不应诉或者通过各种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等情况。所以要通过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或者从技术上作改动,比如地方上探索的交叉管辖、异地管辖等措施,也都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加以体现。”马怀德说。

修改程序利于化解执行难

据了解,除了起诉难外,执行难也是让许多人把“民告官”视为畏途的原因之一。

马怀德认为,长期以来,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难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目前法律规定“罚款”和“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等执行方式远不能解决所有执行难问题。为此,这需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方式予以解决。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程序。其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实行20多年的经验,将有些制度做一些反思并加以有效处理。比如行政诉讼可以通过协调来解决争议。其二,提高审判效率,对一些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其三,判决方式的种类需要在修改法律时进一步明确。其四,增加行政判决的执行力。我们主张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增加相关追究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过去,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会对行政机关进行罚款,我认为应该将这个罚款转移给行政机关的首长。”马怀德说。

如何走出“民告官”困境

马怀德认为,行政诉讼法实行20年来即将面临第一次修改,这是走出“民告官”的诸多困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契机。

“上述提到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大方面就是为了让原告在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中能够更加便捷,法院在审理中能够排除一些障碍、更加公正地审理这些案件,使得判决能够执行,都是为了让‘民告官’逐步走出困境。”马怀德说,行政诉讼是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监督途径,也是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渠道。

“从行政诉讼法实行20年的历史看,行政诉讼法对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相信,如果有一个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将所有争议都纳入行政诉讼解决途径这一有效渠道的话,可以化解大量的官民争议,同时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最重要的是能够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原告而言,能够通过行政诉讼获得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获得权益的保障。”马怀德说。

刑诉法修改或涉及衔接律师法

对话人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对话动机

刑事诉讼法到底怎么修改、要遵循怎样的原则修改才能真正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法治进步,是问题的关键。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与曾多次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的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进行对话。

对话

记者:现阶段执行的刑事诉讼法实行多年,法律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讨论对其进行修改的?

田文昌:大概是在三四年前,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实务界人士,都提出现阶段执行的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所以,应该可以说关于刑诉法的修改工作近年来一直在进行,属于在修改的过程中,只是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一直没有出台。

记者:因为什么原因没有出台?

田文昌:主要是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一直没有定下来,有些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些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据我了解,今年刑诉法的修改是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程中,表示修改的刑诉法今年要正式出台,所以现在有关部门又开始加紧步骤进行讨论和起草。

记者: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的目的是什么?

田文昌:涉及很多方面,其中有一点就是为了和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相衔接。其实在律师法起草、出台之前,律师法的法律法规中所主要体现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讨论过程中都涉及到了。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没有像预期那样先于律师法出台,反而是律师法先出台。从而导致原本想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体现的部分问题,在律师法中体现出来了。

记者:有些问题既然在律师法中已经做出了相应规定,为何又要在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修改?

田文昌:因为律师法在很多方面和刑事诉讼法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另外,律师法出台后,本身也存在一些争论。所以,下一步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协调,也就是说,律师法中的一些相关内容应该体现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去。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的各方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田文昌: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是现在大家关注得比较多的问题,这个问题与沉默权有关系。另外,证人出庭的问题、律师会见与阅卷的问题、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人伪证罪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比较受关注。

记者:去年,两高三部出台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两个规定”。最近,有报道称,此次刑诉法修改可能将“两个规定”上升为正式的法条。

田文昌:两高三部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台后,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很难落实,比如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还不明确。现在需要解决的是,怎样进一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记者:除了备受关注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外,还有哪些问题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亟待解决的问题?

田文昌:目前,专家学者们都认为证人出庭问题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均存在,如果证人不出庭,那么证据就属于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没有办法质证的。还有一个就是二审开庭的问题。现在二审只是进行书面审理。我们认为,如果二审不开庭审理,就不能称之为审判,是属于审查活动。因为审判有几个最基本的要素,比如质证、辩论、交叉讯问等,如果这些环节都不存在,那就失去了法庭审理的基本特征。同时,大家讨论很多的,还有讯问嫌疑人(被告人)时代理律师在场权问题。

记者:您对此次刑诉法修改有什么建议?

田文昌:关于司法鉴定的启动权问题是我在上次刑诉法修改讨论时特别提出来的。现阶段,我国只有控方公诉机关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被告人方面没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所以,作为律师,我们呼吁也要给辩护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

如果控辩双方都做出了自己的司法鉴定,那么司法鉴定人在庭审过程中就必须出庭进行质证,最后由法庭来认定司法鉴定的准确性等相关问题。

民诉法修改应注重制度协调

对话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潘剑锋

《法制日报》记者 任雪

《法制日报》实习生 赵晨熙

对话动机

据了解,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那么,此次修改将侧重哪些方面?可以解决哪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与参与此次民诉法修改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潘剑锋进行对话。

对话

记者:据了解,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首次修改,但修改内容不多。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请谈谈您对此次修改的看法。

潘剑锋:总体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点儿落伍,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和小额标的、小额资金的诉讼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公益诉讼、小额标的案数量较多,因此必须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定,才能更好地解决此类诉讼问题。

此外,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多比较概括,而且在操作制度方面也有些落后,比如像简易程序和证据方面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但实际情况是有大量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2003年出台了有关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对其进行细化,简易程序判决书的制作、调解工作的进行以及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等问题都应加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记者:此前有消息称,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是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强调解决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对此,您如何看待?

潘剑锋:我比较关注起诉难、取证难和执行难等问题。拿起诉来说,这次的修改要降低起诉门槛、降低起诉的难度。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要件,在一些方面其实等同于裁判要件,而实际上,裁判要件的规定比起诉要件高,所以说现在起诉的门槛较高。因此,此次修改要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分清起诉要件和裁判要件,降低起诉门槛。

记者:还有人提出,应该在民事诉讼法中体现救济的内容。

潘剑锋:在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就已经重视、加强救济问题了。我个人认为,在修改中增多救济和注重对救济的修改是很好的。我认为,此次对救济作进一步修改,应该细化申请复议程序,比如对申请复议的条件、法院的决断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记者:在您看来,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是迫切需要修改的?

潘剑锋:我认为迫切需要修改的地方就是加入防止恶意诉讼的制度。从目前来看,恶意诉讼可以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有些当事人不够诚信,通过诉讼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方的利益;还有一些人实际并不以诉讼为目的,而是通过诉讼来为自己牟利。这些行为都属于恶意诉讼行为。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不利于处罚、制止这种行为。

另外,现行的民诉法对于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定还不够细致,因此,此次修改应对证据取得、证据的审查、证据的判断等方面进行细化、完善。

记者: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否存在一些难点?

潘剑锋:我认为难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就是像恶意诉讼这样的新制度,比较难出台。因为我们以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这样的经验,所以在制定方面会存在一些难度。还有一个难点,就是要做好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单单完善和修改一个制度并不难,但是要想做好制度间的相互融合、协调比较有难度。比如像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关系,一审是必要性程序,而再审则是补定性程序。现在规定应该是一起诉讼如果进行了再审,就不应该再回到一审。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再审发现问题后,还是打回到一审程序,这其实是不合理的。这就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总结经验,并参考和结合其他的制度法规。

记者:您希望民事诉讼法修改应遵循怎样的原则进行?

潘剑锋:我希望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整体地、细致地修改,让原有的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操作性;对原来没有的制度,也要增加进去,丰富内容,并且要做到制度间的协调,不要出现相互矛盾的地方。

记者: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进行到什么阶段?

潘剑锋:现在还只是最初的阶段,草案还没有出来。我认为最早也是在今年10月提交草案,之后逐步进行。(记者杜晓

实习生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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