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还有哪些权利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什么义务
多了一个探视权,其他一样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无论孩子与谁共同生活,其父母都是合法的监护人,对孩子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探视权吗?
离婚 后没有 抚养权 的一方有 探视权 吗?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 同居 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一、问题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异双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不仅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 直接 扶养 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 判决书 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 诉讼 。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四)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二、原因 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二)不少离异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质低下。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直接抚养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给了自己,就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完全与对方切断关系。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 2、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导致双方当事人 离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探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谁叫他(她)和我离婚,偏不让他(她)看孩子。” 4、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从而使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 三、建议 为较好地解决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对新《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立法补充,一是增加探视一方对子女的知情权,即不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享有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健康状况、思想等情况有知晓的权利;二是增加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即与对方就有关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决定的权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使离婚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镇、村以及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普及婚姻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讲解、宣传新的婚姻法知识,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晓。其次民政管理部门在男女双方登记 结婚 时,可以发给他们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审查 离婚诉讼 案件时,也可以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三)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父母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探视权行使的时间,笔者认为不易过于频繁,但应给予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充分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间隔时间更长,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随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生活。避免无节制、无规律的探视影响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发育,及对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视权行使的方式,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视权的地点可以在孩子学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带回家。 (四)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 首先,离婚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孩子之间各种因素千差万别,判决时不应过于笼统,否则无法执行,也不应过于细致,否则执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发矛盾。同时,应本着对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护的原则判决,除考虑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子女年岁稍大些的,法官应该听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对于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时,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对拒不执行者处以罚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则变更或取消 监护权 的内容,以督促执行。 (五)探视权行使的主体范围不应仅限于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应当适当扩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笔者认为,允许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视自己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视权应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经与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同意。3、不得滥用探视权。 (六)如果孩子坚决不同意让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视,应视情节对待,如果孩子在十岁以上,此时可以根据其申请由法院裁定终止探视权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满十周岁,可以要求直接与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对孩子加以引导教育,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创造条件。 (七)探视权的正确行使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孩子是无辜的,笔者呼吁,作为离婚父母都应正确理解探视权这一法律规定权利的立法本意,为孩子多一些考虑,正确处理探视权问题。同时还应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下,双方多一份理解,少一点“意气用事”,通过共同努力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即使父母双方离婚,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仍拥有探视权的,并且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探视,这样的目的是出于对孩子的身心健康。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监护权吗
有监护权,《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沉,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扩展资料
抚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监督和保护。抚养权的概念法律并无详细的规定,抚养权是由传统民间的一种说法引申而来,包含了父母对子女生活的照顾、教育的督促和管理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只是仅有一方享有直接抚养权,但监护权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即采取双方行使原则,亦即共同监护。
对监护权行使原则,共同监护由父母双方协力培养子女,可巩固双方亲情,有利于子女性格全面均衡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共同监护优于单方监护。但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般来说,父母双方不可能同时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而对离婚的父母来说,离婚后双方保持友好关系的只是极少数,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保护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极少。
多数夫妻离婚后,一般不友好,甚至视若仇敌,因离婚所遭受的痛苦无形中会转嫁给子女,会拿子女的利益作筹码,与另一方对着干。采用共同监护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以使父母离婚带给子女的痛苦降至最低,但这一美好的法律理念并不能得到希望的结果。特别是父母双方矛盾宿怨较深的,长期敌对,会使子女左右为难,不知该偏向哪一方,或者在针对子女最基本的事项上,一方也不愿与对方达成共识,反而给子女带来更多的痛苦。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婚姻法》
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有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有抚养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无论孩子与谁共同生活,其父母都是合法的监护人,对孩子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不仅仅是每个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还包括孩子其他正常的、超出了实际生活需要的花费;对孩子侵权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的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例如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例如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例如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无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无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行使如下权利:监护权、探望权、教育权、保护权等。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还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监护权吗
当然有监护权。《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抚养,但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也就是说,父母双方都对其子女享有对有关子女权益的问题进行决策(法定监护权)以及对子女生活进行照料(生活监护权)的法定权限。
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哪些权利
一、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有什么权利
1、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的权利是探视权。
2、具体规定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享有按约定,或者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争取子女抚养权时应该如何取证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还是监护人吗
父母离婚后,没有抚养权一方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因此,监护权不因离婚而丧失,相反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同时也应当通过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教育、抚养权利来间接的实现监护权。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