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可以独任审理吗(民事二审终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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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制,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合议庭的人数为3人至5人的单数,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简单的上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答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制,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合议庭的人数为3人至5人的单数。题中说法错误。

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什么也可以有独任审判

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民事案件中,可以独任审理的情形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3、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审判委员会: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总结审判经验;

(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民事诉讼合议庭组成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综上所述,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审开庭至少有三个审判员参加,是指至少要有三人出庭吗?那些条件那些条件不能一名法官独审

是的,二审开庭至少有三个审判员参加,即至少要有三名法官出庭。在中国,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至于哪些条件不能由一名法官独审,这涉及到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下情况可能不适合一名法官独审:

法官与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

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审理。

需要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只有一名法官不能处理。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法律规定

规定有:

独任审判不适用于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特别明确的这类民事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纠纷也可依法独任审理,但当事人对独任审理的裁定有争议的,可以上诉。

民事案件中,可以独任审理的情形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总的来说,独任审理并不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不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比较少见,即便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法官也需要为审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不管是哪种审理形式,并不会影响法院最终的审理结果。

一审的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一般来说,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起诉、受理和审判、撤诉或判决(包括缺席判决)。

首先,起诉是一种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的民事诉讼法律行为,起诉时引起。所以,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其次,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审查后,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决定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再次,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准备工作以后,依照法定形式,在特定日期在法庭上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必经程序。

最后,申请撤诉。它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法律分析:二审不能够适用独任制。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也要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审可以适用独任制吗

一、关于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范围,基本不存在认识分歧。此处简易程序指涉的是作出裁判结论的诉讼程序,不包括先适用简易程序又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此外,就“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主要适用于11类具体情形,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类裁定,依法可以上诉,二审依法可适用独任制审理,其余裁定事项不得上诉。

二、关于禁止独任审理的负面清单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6类禁止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二审也当然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值得讨论的是,该条所规定的民事案件中是否包括刑事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带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法秩序统一性的原则,应当认为包含这两类案件。显而易见,立法层面纳入禁止独任审理负面清单的案件,皆是考虑到单个法官难以满足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无论是刑事带民事诉讼案件抑或行政带民事诉讼案件,案件的审理终归需考量其民事纠纷性质,也必然接受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制。换言之,一体化处理带民事案件时,若其民事部分不适合独任审理的,刑事或行政的审判组织也不宜采取独任制,否则将造成无法调和的规范冲突。另外,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属于兜底性规范,在具体判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时,必须坚持同类解释原则,即在案件性质、社会影响、难易程度等方面与前5类案件具有相当性时,也不得适用独任制。

尤需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比如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这意味着,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均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

三、关于当事人的审判组织选择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审独任制的适用,必须满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这一要件。这可谓是商谈式民事诉讼理念的体现。笔者认为,应准确理解该要件:一是同意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不得适用独任制。二是当事人关于同意的诉讼意思表示,至迟应于二审庭审前作出。同意不存在事后追认的情形,未征得同意便适用独任制的,即便后续当事人对此认可,也属于审判程序违法行为。三是同意必须体现为明确具体的允诺,不得采取推定同意、默示同意的方式,否则易损害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四是同意应采取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同意适用独任制后不得反悔。这既是维护司法权威、节约审判资源的需要,也是遵循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当然结果。

四、关于审判组织转换与程序衔接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该条款为法院依职权进行审判组织转换提供了依据。需要明确的是,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具体由谁来发现,谁是审判组织转换的提出主体,谁来最终决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能否反向转换(即合议制转独任制)。首先肯定的是,二审应否适用独任制的最终决策主体赋权于承办法官为宜。立案阶段固然也可以履行该职能,如初步审查一审为独任审理的案件,二审一般也独任审理。但毕竟还存在当事人审判组织选择权的问题,二审中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同意适用独任制,因此由承办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更加稳妥。在此意义上,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院庭长主动监督的“四类案件”外,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提出并决定审判组织转换的主体,也应为案件承办法官。这也契合并便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另外,在现行民事诉讼规范中,审判组织反向转换尚缺乏实质根据,即二审已采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独任制。

五、关于当事人的审判组织异议权

二审独任制适用前提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那么,在二审中,经当事人同意才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为何还能享有异议权?这岂不与禁止反言原则相冲突?实则不然。深入辨析该条文可知,当事人享有异议权仅限于“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此处“违反法律规定”应是指所审案件不属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发现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才可以提出异议。经审查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否则,应予驳回。

二审独任审理的规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该条款为法院依职权进行审判组织转换提供了依据。需要明确的是,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具体由谁来发现,谁是审判组织转换的提出主体,谁来最终决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审判组织能否反向转换(即合议制转独任制)。首先肯定的是,二审应否适用独任制的最终决策主体赋权于承办法官为宜。立案阶段固然也可以履行该职能,如初步审查一审为独任审理的案件,二审一般也独任审理。但毕竟还存在当事人审判组织选择权的问题,二审中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同意适用独任制,因此由承办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决策更加稳妥。在此意义上,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院庭长主动监督的“四类案件”外,发现案件不宜独任审理、提出并决定审判组织转换的主体,也应为案件承办法官。这也契合并便利于司法实践操作。另外,在现行民事诉讼规范中,审判组织反向转换尚缺乏实质根据,即二审已采取合议制审理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独任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范围,基本不存在认识分歧。此处简易程序指涉的是作出裁判结论的诉讼程序,不包括先适用简易程序又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

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可适用独任审理

民事案件中,可以独任审理的情形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关于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可适用独任审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民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可适用独任审理

1、民事案件中,可以独任审理的情形如下: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民事诉讼合议庭组成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中,可以独任审理的情形包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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