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抵押担保创新(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2
525
但是,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即工程竣工通过质量验收,则发包人就应当支付价款,换而言之,承包人的垫资期限,最迟只能垫到工程通过质量验收时,”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先履行完成工程建设义务,发包人后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由于发包人负有的是后履行义务,承包人垫资施工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确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并无不当,在工程款垫资施工时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发包人就应支付承包人垫资的价款。

垫资使工程担保面临新课题?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垫资承包工程作出了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的新规定。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垫资开禁必将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资金管理和遏止拖欠工程款产生重大影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尤其是以工程担保为主的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由于司法解释对垫资原则作有效处理,将会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要求开发商资金到位和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措施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这是当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面对的法律难题,这种情况可能也是《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制定时未曾预料的。因此,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不面对一个崭新的课题:既然垫资承包工程已经完全放开,对工程担保的管理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在承包人垫资施工的情况下,对工程担保应如何加强管理?此外,一旦控制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擅自转让了土地使用权,并转移了相应的收入,承包人垫资期限届满,原发包人无力偿还工程垫资款时如何切实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垫资行为有效,当承包人资金发生困难,农民工工资将更难支付,用什么方法来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以确保社会的稳定?这一系列问题都对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以及工程担保的操作性提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面对垫资开禁后,实践中可能出现垫资越来越普遍、垫资比例越来越高的新情况。政府主管部门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尤其是完善工程担保措施。通过深入研究垫资本身的特点,结合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特殊规定,全面启动抵押担保手段作为应对措施。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定义务。在工程款垫资施工时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发包人就应支付承包人垫资的价款。我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先履行完成工程建设义务,发包人后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由于发包人负有的是后履行义务,承包人垫资施工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司法解释确定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并无不当。但是,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即工程竣工通过质量验收,则发包人就应当支付价款,换而言之,承包人的垫资期限,最迟只能垫到工程通过质量验收时。

承包人的垫资只应自发包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由承包人垫资施工发包人尚未支付价款时,发包人不拥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即对不动产的承揽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基础是发包人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已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承包人的垫资只能用于施工,而不能用于发包人购买土地使用权,如果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资金用于买地,则纯粹属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既然承包人承包工程属于不动产的承揽合同,其主要义务是完成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不动产的施工,发包人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属于承包人的来料或来款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施工则属于承包人的垫料或垫资施工。此外,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在已经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之上,结合土地完成地上物的加工承揽。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建设,实质上是完成土地和房屋的结合,使本来没有地上物的土地使用权,成为特定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合二为一的房地产即不动产。因此,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物化劳动,承包人垫资施工则是一种特殊的垫料加工行为。其所垫资金在工程完成建设时,已成为与土地使用权紧密结合且密不可分的地上物。在发包人未支付价款即合同对价之前,其地上物的占有人是承包人,在发包人尚未支付承包人所垫建设资金时,发包人仅拥有已形成不动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拥有地上物即由承包人所垫资金建造的建设工程本身。

承包人作为垫资施工者,在发包人未支付对价之前有权留置不动产。我国《合同法》第15章“承揽合同”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典型的加工者有权留置加工物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此条规定不仅可以得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另类的承揽合同的结论之外,而且可以得出在发包人未支付垫资的施工加工费,即工程款之前,承包人完全有权留置建设工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加工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可参照执行的留置权正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手段。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完全是基于承包人在获取工程价款之前有留置工程权利的前提下所作的规定,因为承包人不依法留置工程,则协议折价或依法

申请拍卖则完全没有操作性,换言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前提是承包人有权在被拖欠工程款时留置工程。

抵押是担保之王,承包人垫资施工时,应在发包人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法共有五种,保证、质押、抵押、留置、定金,其中保证是人的担保,即人保,后四种是物的担保,即物保。在担保效应方面,物保优于人保。四种物保手段中,抵押手段最有效,在法学理论中抵押被称为“担保之王”。《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设定抵押时,最常用的抵押物就土地使用权。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点和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加工合同的留置规定,对于垫资开禁的司法审判实践,建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全面采取保证担保手段的同时,全面推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方法,以人保、物保手段共用的对策措施,形成比较健全的担保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唯有设定人保和物保即保证和抵押共存的担保机制,我国《合同法》设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法律制度,才有现实的操作性,才能解决为数巨大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垫资有效引起的工程款拖欠更加严重的法律难题。

论保证担保制度在工程中的作用?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保证担保制度在工程中的作用,以供参考。

1工程保证担保的含义

工程担保是保证人应合同一方(债务人或被保证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做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支持债务,以致债权人遭受损失时,保证人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持债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程序规范,是一种保障体系,是一种经济制约,是一种关系范畴。

2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历史背景

工程保证担保最早起源于美国。为解决个人担保中存在的严重不足,1894年,美国联邦政府正式认同了公共保证担保制度。在国际上,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灵魂。在采用标准合同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已成为一种惯例。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主体是专业工程保证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我国最早接触到工程保证担保这概念是在1991年天津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过程中,世行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以及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随着1995年《担保法》出台,企业可以进行资产抵押、质压、提供反担保来获得银行担保,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才逐渐开展起来。深圳市2001年12月20日在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对工程保证担保做了规定:深圳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当事人应当要求提供担保。2002年8月,青岛市建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该市的正式实施。此外,上海、天津、云南、沈阳等地已经或正在制定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这预示着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将真正迈开步子。

3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国内实践中的作用

3.1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建成提供保障机制

国际工程界的“宪法”——《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菲迪克条款)的制定者,也就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写《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1989年版)时,特别提醒注意履约保证担保的释义:持有保证担保书的业主不能要求保证担保人支付一笔金额——业主只能要求完成合同。据此,如果出现委托保证担保人(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人不是赔一笔钱了事,而是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以保证业主按预期花钱买回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一大圈精力时间后买回赔款。

3.2保证施工合同履约率的杠杆机制

对于履约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当被担保的承包商没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一是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三是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由此看出,保证合同履约是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基本功能。同时,保证担保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生存发展,势必要对承包商“抵押”的风险进行严格的甄别和控制。各种反担保措施就是策略之一,保证担保人运用反担保措施制约被担保的承包商,促进其履约积极性,以实现各方利益的“双赢”乃至“三赢”。厦门市自2002年初下发文件实行工程保证担保以来,应实行保函制度的项目100%按规定办理了保函。施工合同的履约率大幅度提高,至今未发现纠纷或欠款。

3.3协调建设工程各方关系的利益机制

在工程中各方的利益不尽相同,业主希望用最低的成本购买到质量和进度都令人满意的建筑产品。他们希望选择到最合适的承包商,希望承包商能够兑现一纸承诺,希望工程竣工后质量隐患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而承包商希望能够得到可以实现预期利润的工程,到期按时得到业主承诺的工程款项,如果工程中有额外的合理的支出业主能够予以支付。这中间当然无法避免有相互冲突的地方。通过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可以使各方利益趋于一致,能够使各方利益统一在按期、按质完成工程这一基本点上。业主自然希望能够按期完成工程,有了工程保证担保可以解除业主的后顾之忧,因为现在即使承包商不能够按期履约保证人会代为履约;而承包商一直担心的是能不能够按时拿到工程款,有了工程保证担保承包商就不必担心,有了第三方的担保,只要能够按期完成工程就可以拿到工程款,这样各方的利益就得到了统一。

3.4遏制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有效机制

在如今的建筑市场交易中,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是业主占主导地位,也就说承包人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业主往往要求承包商垫资,这在工程项目中已经成为承包商能否接到工程的重要方面;即使承包人在开始施工的时候没有垫资,在工程的进行中承包商也不可避免的要为业主在某些方面垫资。这时能否从业主处得到工程款,成了承包商最为关心的问题。而业主由于不具备建筑业的专业管理知识所以无法有效进行工程资金风险管理,于是往往将项目资金筹措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的身上,致使经常有拖欠承包商工程款现象的发生。这样就在建筑业市场上形成一种不良的现象:承包商不垫工程款就拿不到工程,而拿到工程并不一定能够拿到工程款,但是承包商承担不起长时间没有工程的开销,所以即使垫资承包商也要承接工程。这样就导致了很多没有资格的业主也可以顺利承建工程,但是自身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往往容易造成建筑业中的泡沫经济。业主支付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款能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人将代为履约。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4结束语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西方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历史已经证明它对于规范建筑市场,防范建筑风险,降低建筑业的社会成本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纠纷繁多的建筑市场引入这一保证制度,不仅是规范建设市场的手段,也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悉,三峡工程、国家大剧院工程以及世行亚行贷款工程都已实施了工程担保制度,抓住入世契机,中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将逐渐走向成熟。

用工程合同抵押贷款可以吗

一、用工程合同抵押贷款可以吗

工程合同是不能做贷款的,因为不能上市交易,房和车能做抵押贷款的。

申请抵押贷款的流程: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房产能贷款吗?

法律主观:一、在建工程抵押能否贷款可以;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二、在建工程抵押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三、在建工程抵押审查要注意什么1、要求客户提供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2、确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担保额度时,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从抵押物价值中剔除。对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应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3、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书面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使贷款资金不受损失。另外,在客户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

法律客观:《房屋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工程抵押房可以贷款吗

我行接受产品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且要求已办妥产权证明,可以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情况。

具体农民房/房/自建房/集资房/小产权房等能否申请贷款,建议直接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咨询。

融资性担保业务如何创新

”对于完成全面整顿进入规范、稳健、持续发展阶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来说,其未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到底是什么?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的专家如此说。 其中商圈企业担保、供应链核心企业担保、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担保以及批量业务模式及混业经营的尝试正在成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的风向标。担保行业经营信用的特点,也决定了创新对担保公司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事实上,随着担保业务品种、样式和经营模式创新步伐的逐步加快,中国担保行业的业务已经由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这一单一品种,发展到目前的42个业务品种以上。不仅如此,融资担保创新还从间接融资发展到直接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从贸易履约发展到工程履约,而司法类、行为类担保也有了新的进展。 业务创新的三大方向 “担保产品、反担保方式以及业务合作层面的创新”,被誉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的三大方向。 说起担保产品创新,其最大特点是通过多方合作,分离主合同交易中的风险。由于每一单担保业务的需求特点及信用资源条件都不相同,因此,对应的资金供给及风险控制方案也不相同。具体到担保产品创新内容,当前大多数担保公司将创新方向定位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创新,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其次便是针对某个封闭的行业采取特殊担保措施的商圈担保等。 而反担保创新,则集中体现在商标权、专利权、采矿权、应收账款、存货监管等反担创新方式,之外还有特许经营权抵押担保、农村承包土地承包权及地上附着物抵押反担保、信用证下未来货权质押反担保等创新方式。 至于在业务合作层面的创新,目前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风险共担、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业务等。在这方面政银担企和合作机制创新比较典型。除此之外就是注意担保公司与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合作产品。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大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是采用了“资产换资金”的方式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即企业必须将其可用于变现的等价价值或高价资产抵(质)押给银行或担保机构才能获得其融资资金。而三大创新的程度将决定未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能够快速复制主流创新解读 在各大开发区,我们都见过这样的景象,当通过招商进入各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在刚支付了土地出让款,而有效证件正在办理尚未拿到手,还不能办理抵押的情况下,由于建造厂房、购置设备,又要维持原来的生产运转,造成资金比较紧张。而这恰好是担保公司的机遇。此时担保公司如能创造性地与各工业功能区管理部门、企业主三方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公司先期给企业担保贷款,而企业主委托各工业功能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并承诺在贷款担保期内如办好有效证件则把相关证件交给担保公司用于抵押;各工业功能管理部门承诺无条件为企业办证,取得证件时如尚无解除担保的则把产权证交给担保公司,并承诺协助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就可以解决银行有贷款意向但缺少抵押条件的问题。这样就可以帮助这些企业获得担保融资。 对于供应链融资,大家想必不陌生。然而这样的模式可能对担保公司业务创新更有启发。全国性大型制造商一般在每个省都会设立一个工贸公司负责本区域销售网络的开发和维护,以提供售后、财务和物流等服务,而这些后开发的经销商遍布全国各地的市县镇。集团的财务公司对各省工贸公司的经销商往往有财务贷款扶植计划,但对遍布全国各地市县镇的经销商,财务公司没有精力和人力去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而担保公司恰好擅长这些业务,如果担保公司能够介入,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由工贸公司推荐符合担保公司条件的客户,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部门发放扶植经销商的资金,这样岂不是三全齐美。 我们再看一家商圈担保融资的模式。为了帮助钢贸企业快速获得融资,某担保公司说服钢铁贸易商会成立了融资促进会,然后由融促会的会员设立互助式担保基金,基金由担保公司负责管理运作。至于互保基金的设立,是让每位会员(一般情况下每位会员单位都会有经常的融资行为)交纳不低于1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整体规模不低于500万元,成立后可以吸收新会员扩大互保基金的规模,而这些资金只为会员融资提供担保。这样在明确了“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风险共担、连带互保、委托贷款”的运作模式后,经过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价和判断,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员企业,担保公司统一为其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而互助基金作为担保公司为全体会员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措施之一,如果发生代偿,全体会员将在缴存的互保基金额度内,按照既定的比例为该担保代偿项目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果没有发生代偿,则可以按照担保基金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比例取回交存的互保基金。 除此之外,与政府财政系统的采购处合作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担保公司出面为参与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融资担保的产品,以融资企业中标后形成的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客户,还增强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招投标的能力和积极性。 批量担保业务合作五步走 对单个客户的营销固然是每一个项目经理的基本业务素质要求,但发展集群业务才是迅速扩大担保规模和市场份额事半功倍的捷径,并且可以在保证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取得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社会效益。 具体办法就是担保公司要与特定的经济组织合作,并以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一定数量一定形式的保证金为合作基础,由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或以公司名义开拓客户,再由担保公司统一对外出具保证合同,双方共同进行评审和在保监控,风险收益共担,在公司统一的业务体系内为客户提供便捷的融资服务。 在这种融资中,第一,要确定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要求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具备管理职能或核心地位,可以影响和规范其成员企业,其成员企业有一定的融资需求,包括区县合作机构、专业卖场、外地企业的商会、商业街区的商会组织、产业链企业集群中的核心企业等。第二,合作经济组织将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交存公司由公司托管运作,并按照一定放大比例确定担保总额,并将托管收益返还经济组织增加其收益。第三,确定风险承担比例。第四,由合作经济组织推荐客户。第五,发生代偿后,一般是按照担保融资企业保证金、全体会员连带责任保证金一定比例、最后才是负责运营的担保公司进行代偿,大大降低了担保公司的风险。 混业经营的巨无霸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担保公司最大的影响就是投资性经营收入的减少。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20%的其他投资。而行业人士说,担保公司在自有资金投资这一块,大部分都明显高于这一规定。另外,由于新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提取大幅提高,使得担保公司的资金用度受到严重制约。再加上传统的担保业务利润极薄,而委托贷款被一些省份视为对外投资,使得担保公司不得不走兼并乃至集团化的路子,以扩大收入来源。 具体的做法就是担保公司集团化,并下辖担保子公司、小额贷款子公司、典当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的方法,继续从事投资、委托贷款的业务,从而确保集团公司收益不受影响。 对此,业界认为,担保行业的发展演变,是在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等诸多外部因素与行业持续发展愿望、变革创新的能力等内因共同影响下进行的。

工程担保现状和发展趋势

鉴于我国目前工程担保公司刚刚起步、实力不足的现实状况,工程担保制度在开始阶段可以主要考虑采用银行保函的担保形式。除继续发挥银行的作用外,还应当积极培育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担当担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

据前瞻发布的《中国工程担保行业发展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认为,实施工程担保作用巨大。但我国的建设工程担保、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品种单调,交易双方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很小,地区覆盖面低,担保、保险市场竞争态势没有形成,担保、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

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执行中的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 ...
2023-12-04 15:12

工程款坏账怎么处理(在建工程坏账处理)

坏账的账务处理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应收账款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备抵 ...
工程
365热度

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具体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则应当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 ...
2023-11-22 16:52

工程款优先权和抵押权孰先孰后(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权洞链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 ...
法律
251热度

夫妻一方死亡抵押财产处置是怎样的

夫妻一方死亡,对于抵押财产,如果其担保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另一方当事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如果不能按时偿还,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 ...
2023-11-17 16:25

装修工程款如何写(装修工程合同范本通用版)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5. ...
工程
603热度

动产抵押未登记有效吗

动产抵押未登记有效,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 ...
2023-11-28 15:42

虚开普通发票报工程款无罪

虚开普通发票罪量刑标准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10万元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5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 ...
工程
327热度

担保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担保书的有效期一般是指担保的有效期限,应当由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4-01-03 15:36

工程款抵押担保创新(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但是,按《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当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即工程竣工通过质量验收,则发包人就应当支付价款,换而言之,承包人的垫资期限,最迟只能垫到工程通过质量验收时,”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先履行完成 ...
工程
525热度

抵押权灭失的情形

抵押权灭失的情形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 ...
2023-11-28 15:32

抵押合同属不属于担保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
合同
936热度

民间借贷担保的方式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如果当事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 ...
2023-11-13 16:07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银行担保抵押担保能换人吗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银行担保的抵押担保可以换人,但是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 ...
2023-11-30 15:43

湖北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湖北发布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第十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正式公布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宜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
工程
305热度

债权转让后原担保人的责任有什么变化

债权转让后原担保人的责任一般没有变化,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还是应当根据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除非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 ...
2023-11-30 15:23

有担保的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之前受偿吗

有担保的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之前受偿,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担保,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担保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 ...
2023-11-29 15:27

在建工程款怎么计算(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例题)

工程量计算方法本文将介绍工程量计算的方法,包括砖的体积、工程体积、定额计算等内容,在建工程的成本是怎么计算,设计造价计算的主要内容是设计费、监理费、工程管理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施工许可证费、环保验收费、安全评价费等,💰定额计算 ...
工程
252热度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是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包括:债务人按时偿还债务,主合同无效,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私自转让债务,超出了保证期限的,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变更了主合同内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 ...
2024-01-03 15:28

工程款尾款结清承诺书(工程尾款结清怎么写说明)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时间:给公司付款承诺书范文3宜宾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本人梁芳、杨勇,委托贵司装修紫轩洗澡中心装饰工程,工程总款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12万元整(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元整),现已支付贵司人民币61万元整(大写:陆拾壹万元整 ...
工程
522热度

债务人逃跑担保人怎么办

债务人逃跑的,则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担保承担担保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3-12-14 16:31

银行转工程款收费吗(不同银行转款收费吗)

2000元到5000元含5000元,手续费5元,5000元到10000元含10000元,手续费10元,1万元到5万元含5万元,手续费15元,一、本行转账手续费同行转账不需要手续费,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 ...
工程
458热度

执行担保是什么意思呢

执行担保的意思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执行和延期执行的期限。如果债务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不履行其义务,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 ...
2023-11-29 15:58

铁路占地补偿包括工程款(铁路占地补偿最新条例)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该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 ...
工程
542热度

民间借贷抵押手续多长时间失效

民间借贷抵押手续失效的时间应当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
2023-11-13 15:56

绿化工程款承诺书(绿化工程服务承诺书)

广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Oxx年*月*日苗木质量和服务承诺书2如我公司能中标本工程,我公司将严格遵守本标书和合同所作的各项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与责任,并结合实际情况,精心养护,保质保量完成养护管理任务,6、业主将绿化管理养 ...
工程
140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