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坏账怎么处理(在建工程坏账处理)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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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的账务处理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应收账款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收入百分比法以及账龄分析法的任何一种进行计提。

收到的工程款小于给对方开票的金额怎么处理

企业收到的工程款小于给对方开具的发票的金额的,一般分为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1、如果企业后续还是会收到对方的工程款的,则挂在应收账款科目,收到款项的时候进行冲减。

2、如果企业后续不会收到剩余的款项,则可以作为坏账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工程合同尾款会计分录怎么做?

工程尾款一般为工程预算造价的5%,是建设单位为了保证施工企业重视工程的收尾工作,能够保证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而保留的部分工程价款。对于工程合同尾款,该如何做会计分录?

工程合同尾款的账务处理

施工企业可以在建设项目完全竣工并且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收回工程尾款。

工程合同尾款收支的会计分录如下:

1、当少收尾款,应借记“管理费用--坏账损失”科目,贷记相应科目.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应收账款

2、当少付尾款,应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借记相应科目.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外收入

合同中的尾款和余款的区别

尾款是一笔分多次支付款项最后支付的款项;余款是除第一次支付后所剩余的款项。尾款不是法律语言,是通用语言。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意指盖印合约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诺或保证。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例如买卖)、物权合同(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分合同(例如结婚)等,在公法上也存在合同关系(例如行政合同).

应付账款核算内容

应付账款是会计科目的一种,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通常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

请问,公司有一笔工程余款,已过了五六年了怎么也收不回来,能作坏帐处理吗?还需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做入坏账损失的条件是你单位的败诉证明或者是对方企业破产和解散证明等,以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不具备我说的条件的,所以你暂时不能转入坏账损失,你可以一直挂账每年去收取且保留收取证明,适当的时候可以起诉的,不过你的欠款额度不高,如果起诉,你们是要考虑诉讼及诉讼结果执行的成本的。

至于别人提及的坏账损失的税务规定确实存在,规定的条件更细,并且还要审批然后才可以列支。

坏账的账务处理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

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

A 直接销账法。

B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收入百分比法以及账龄分析法的任何一种进行计提。计提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四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章 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第八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可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除听证和公示外,应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财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第十八条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中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第五章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存货盘点表;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五)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一)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二)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四)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第三十四条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六章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霉烂变质;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二)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

(三)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三)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第四十条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三)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五)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六)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三)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一)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二)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三)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四)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五)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第八章 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

第四十四条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二)不属于政府摊派。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第九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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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不准离婚的,财产保全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是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在离婚时转移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请求法院对诉讼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当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因不会存在需要执行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 ...
2023-11-06 15:05

醉酒驾驶初犯应该怎么处理

醉酒驾驶初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禁止其在五年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法院对于醉酒驾驶初犯的行为人,会按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决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 ...
2023-11-16 16:49

甲方拖欠工程款我被别人起诉(甲方拖欠工程款我被别人起诉怎么处理)

在本案中,如果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承包商或施工方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那么法院可能会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甲方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承包商或施工方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避免财务损失和信誉风险,”因此,承包商或施工方可以向法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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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检察院怎么处理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检察院会进行审查起诉并提起公诉。检察院会核实公安机关移交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也可以自己立案起诉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 ...
2023-11-29 15:58

债务人没按时还债应当如何处理

债务人没按时还债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处理,如果债权人要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 ...
2024-01-03 15:36

五分利息的高利贷法院怎么处理

看情况:其一、如果五分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则属于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属于合法的利息,法院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 ...
2023-11-06 15:46

工程款尾款结清承诺书(工程尾款结清怎么写说明)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时间:给公司付款承诺书范文3宜宾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本人梁芳、杨勇,委托贵司装修紫轩洗澡中心装饰工程,工程总款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12万元整(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元整),现已支付贵司人民币61万元整(大写:陆拾壹万元整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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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者怎么处理接收到的拆迁消息

承租者在接到拆迁消息后应当及时和出租人联系并协商有关合同的变更或履行等事项,无法与出租人取得联系或协商不成的,承租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 ...
2023-12-19 14:31

农村三资清理的土地怎么处理

农村三资清理的土地全部归还耕种。进行三资清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纠正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严格执行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各项制度,把公开公示贯彻清理全过程,发动群众参与并接受群众监督。 ...
2023-11-21 15:53

拖欠工程款工资怎么处理

公司拖欠工程款致使工人拿不到工资怎么办1、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电话投诉,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纠纷,他们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其支付拖欠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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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死人怎么赔

开车撞死人的,应向死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进行计算。若死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
2024-01-03 15:52

老板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老板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最有效)

在发现甲方存在工程款拖欠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先行通过发催款函、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要求甲方尽快履行支付义务,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甲方只按照约定的第一期工程款进行了支付,后续的工程款全部拖欠,一直未予支付,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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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起诉后还不还钱怎么处理

当事人因为欠款纠纷起诉后对方依然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权进行查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划拨等方式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 ...
2023-11-29 15:48

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综上所述,甲方延期支付工程款会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甲方通常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乙方需要按照约定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一、法律常识1. 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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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怎么进行处理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的方式: 1、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 ...
2023-11-17 15:54

工程款订单怎么配货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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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处理借款不还没借条的情况

要处理借款不还还没有借条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其他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法律依据: ...
2023-11-29 15:27

家庭装修工程款套路(家庭装修工程款怎么付)

3、防水家里装修,防水工程也是很重要的,一定要选好一点的防水涂料,不要用一些劣质没有效果的防水涂料,并且防水涂料的钱不要省,现场监督师傅要刷多几遍防水,这样效果会好一点,如果防水工程没做好的话,后期维修就太麻烦了,装修公司常用坑人套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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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怎么去处理

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的处理方式为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达成补充协议予以补充和说明。如果当事人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
2023-11-10 16:24

建筑工程款横幅怎么写

59、精心施工保质量,消除隐患保安全60、精心施工建精品,与时俱进创辉煌61、以百分之百的细致,创百分之百的优良62、加大质量管理力度,提高全员质量意识63、树品牌意识,创精品工程64、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工程质量65、百年大计质量先,安全生产记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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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坏账怎么处理(在建工程坏账处理)

坏账的账务处理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应收账款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贷: 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备抵 ...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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