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什么意思(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什么意思会判刑吗)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一
现实生活中,因为口角矛盾引发打架行为并不少见。我国 刑法 中明确规定了 寻衅滋事罪 和 故意伤害罪 。根据犯罪情形以及人员伤亡程度,参与打架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如何才能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寻衅滋事 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誉明敏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槐饥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本罪与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庆枝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文字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这一问题已经具体了解。如果发生寻衅滋事的行为,按照我国刑 法规 定,如果情节相对较轻,一般处以拘留和罚款。如果造成人员伤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什么叫寻衅滋事罪二
法律解析:
寻衅滋事罪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制造麻备银烦、制造麻烦、不合理、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猖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犯罪表现为各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仿伏宴法》第二百九十三条68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厅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涉嫌寻衅滋事案是什么意思三
一、寻衅滋事案什么意思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二、寻衅滋毁者事罪弊吵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行为和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抢劫罪看起来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际上,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这种手段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其他目的;而抢劫罪行为人一般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2、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否则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即转化犯;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则必须是以暴力、威胁等作为劫取他人财物为手段。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在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之后,要根据情节、危害判断,若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就无法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判断行为租余侍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寻衅滋事是什么罪四
法律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清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档镇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行正粗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五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一、《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历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前顷的。
二、典型案例: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
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
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
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温珂家属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诸多有利于温珂的辩护意见。
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慧烂陆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是什么罪六
寻衅滋事是刑事犯罪,纤纯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渣竖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如冲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