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寻衅滋事刑事拘留要判刑多久)
寻衅滋事在看守所羁押六个月没判,是不是超期关押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羁押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57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158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159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160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您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是超期羁押。
父亲因为寻衅滋事在看守所关了一个月,会对子女当兵或者考警校有影响吗?
被刑事拘留的人,肯定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当然,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有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决定。也有一些人虽然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最终仍然宣告无罪的。
但是,警校不可能预知学生的父亲将来会被宣告无罪。再说,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罪的概率还是非常大的。由于警校学员今后就职岗位的特殊性,所以政审把关严一点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被刑事拘留的父亲所牵涉到的案件已经结案。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那么,孩子的政审完全可以通过。
寻衅滋事拘留15天影响子女吗
因寻衅滋事被拘留15日,需要明确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15日对子女没有影响;刑事拘留15日被取保候审有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旦被判处刑罚,就有很大影响。
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属于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是一种惩戒措施,但只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处理完毕,行政案件即终结。一般违法行为对以后的生活基本没有影响,如果之后涉嫌犯罪了,之前的行政处罚属于劣迹,在判断是否符合缓刑条件,这就是一个减分项了。对子女没有影响。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寻衅滋事一般判多长时间
法律主观:
我来回答你的寻衅滋事多长时间判刑的问题,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应该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一般是10天左右,最长不得超过37天。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不论是累犯还是初犯,都是按照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判处,只是累犯是要从重处罚。举个例子就是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院对于初犯可能就判处3年就行,但是累犯的话,就比你初犯判的多,但是再多,也不能多过法律规定的刑期。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别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罪详细量刑标准: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学生拦路扇老师耳光,被刑事拘留,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毕业20年后学生拦路扇老师耳光,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学生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文 | 吴斌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界备受关注的寻衅滋事罪,又一次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了。这次被刑事拘留的是一位已毕业近20年的学生,找老师“报仇”。通过观看网络视频可知,这位学生在路边拦住了曾经教过他的老师,连续扇了多个耳光,并带有谴责的语气。
事情之所以引起这样的轰动,是由于学生打了老师,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随着视频的网络发酵以及“剧情”推进,事情似乎变了“味”。各种说法冒了出来,有人说“君子报仇,二十年不晚”,有人说“欺师灭祖,天理不容”。网络发酵数个月后,老师报警了,公安立案了,然后接下来就是这位学生在买火车票准备回家时,被浙江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至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就此诞生。
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完网络上的新闻报道以及网络视频后,认为这位学生的行为过于鲁莽,不懂得尊师重道,即使老师当年有过错,也不能如此心胸狭隘,该抓,抓的好。但是,回归理性以及作为律师的理智,我认为该学生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科予刑法可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不妥。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完全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本质区别。
这几年,法律界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从未间断过,因为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口袋罪”,可以通俗点理解“口袋罪”是一个很多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兜进去的罪名。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关于这个罪名,读者可另行查询了解,本文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3)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包括死亡威胁、诈弹威胁、以自杀做威胁等。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称为"恐吓取财"。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 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例如,行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综上,仅仅从法条的理解上,很明显,该学生的行为并没有给老师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更没有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破坏了社会秩序,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该学生扇老师耳光,是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而且有十多年没联系的十多个同学愿意作证,这位老师在事发后并未报警,也足见该学生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这种情况。
且本文我根据常识以及司法实践,做出分析以及理性的判断,得出的结论认为该学生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该学生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于行政拘留即可达到惩诫的目的,根本不应认定为犯罪,毕竟,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否则,公安机关就有滥用刑事拘留权的嫌疑。
写于2018年12月21日 广州
被定为寻衅滋事拘捕不合理怎么办?
一,被定为 寻衅滋事 拘捕不合理怎么办? 1,向市公安局法制办或平度市政府法制申请行政复议并请求 国家赔偿 ,赔偿内容为非法拘捕的天数和令堂人身伤害的赔偿如医药费 护理费 误工费等等。 2,向市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并申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的内容是一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申请人提供 证据 ,如医院的医疗证明,派出所的人打人抓人等要有证据如 证人 等。 3,向市检察院举报民警 非法拘禁 。按照现行法律足以让那些民警坐牢了。 一和二提出一项就行。也可以先用第一种办法,不行再用第二种。第二种如果败诉了,还可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上诉。这两种办法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当然路费得自己拿,如果请 律师 的话要用律师费。 二,被定为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争取 取保候审 , 刑事拘留 加审查 逮捕 最长37天,如果逮捕了,取保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现在,随着人们的文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法律意识和观念的提升,我们会发现,一旦我们收到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处罚等,我们都会先进行案件的了解,通过自身的认知或者网络等的了解,判定其中的合理性,然后在了解相关的处理办法。被定为寻衅滋事拘捕不合理如何做,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