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遗失物善意取得(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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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遗失物善意取得质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遗失物善意取得质权的规定是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拾得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符合一定条件的遗失物和赃物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具体如下: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埋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法律主观:

一、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是否成立

埋藏物遗失物不适用 善意取得 是成立的,在我国,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其交易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表示合法占有标的物条件。

埋藏物

(一)、一般为动产。

(二)、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

(三)、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四)、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五)、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六)、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拾得的遗失物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已有,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等)由失主偿还。

二、遗失物为什么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在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使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三、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外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该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遗失物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呢?什么样的遗失物不用去归还?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购买遗失物属于善意取得吗

法律主观:

一、购买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吗

购买遗失物不适用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遗失物的法律特征

遗失物的法律特征如下: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 。而且遗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阳光等等。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 占有 。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所谓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据记忆的意思表示而持续的虚拟占有状态。是否丧失意思占有只区别于遗忘物和非遗忘物的遗失物,而不区别于遗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比如甲丢了一只手机,如果这只手机之后被甲所找到了,在丢手机至找到手机这一段持续期间内,手机处于遗失物的状态。而这个时候被甲找到了,不用说,甲重新取得了占有权;但是,除非甲能够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找回这只手机,如果这个时候手机被乙拾得了,那么不管乙今后做何种行为,收益也好,处分也好,这只手机对于甲来说,自始至终是处于遗失状态的遗失物。

三、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遗失物不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具体来说,如果在原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后两年之内,其可以向受让人追回其所有物;如果两年之内没有行使这项权利,原权人的所有物返还权即丧失,受让人即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永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无权处分遗失物的情形中,遗失物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第三人不得援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买受人只能在特殊买卖情形下(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向原所有权人主张费用偿还请求权。

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对于遗失物来说,应当收归国有。而且,遗失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不存在以合理价格转让问题,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无论是不是善意,捡拾人是不可以将捡拾物据为己有的,那么我国《民法典》就较为系统的描述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及使用条件,总之在遗失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以及在遗失物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遗失物是不可以善意取得的。

我国新的民法典颁布,根据其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当我们不小心丢掉一些贵重物品的时候,肯定也非常着急,并且希望拾得人可以还回来。与此同时,对于拾得人来说,并无权占有遗失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占有别人的遗失物,其实也并不是主观恶意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规则

法律主观:

一、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规则

遗失物被处分的,失主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首先,要谈遗失物的 善意取得 问题必须在如下三个前提下进行:

1、遗失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上不存在遗失物自不待言。

2、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是针对遗失物的受让人而言的。遗失物的拾得人无善意取得可言。

3、遗失物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是已经符合了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的。否则,无论是否遗失物均不可能善意取得。

二、返还原物的费用问题

原则上,失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请求返还原物的,无需支付受让人取得该物所产生的费用,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向其前手追偿。

但是有以下两种例外情形:

1、受让人通过拍卖购得该遗失物;

2、受让人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遗失物。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1 、动产

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通常指动产善意取得。动产指 “ 土地及其定着物以外的一切之物,如图书、画、珠宝和无记名证券(如车票)等 ” 。对于票据,根据《票据法》第 12 条,除 “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 者,善意付出对价而取得票据的人可善意取得,其他有价证券类推适用该规则;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德国民法典》第 932 条款认可未登记船舶的善意取得 。我国学者对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存在分歧。王轶教授认为,已经登记的此类动产具有公信力,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若未登记不存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善意的受让人基于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自身效力不足即可取得动产所有权。

2 、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不动产,但不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有学者主张,我国采取严格的不动产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即可调整不动产相关问题,原则上不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空间;有学者则提出异议,称在出现登记记载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以及 物权 变动没有实时反映在登记簿上等错误时,登记权利被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有适用的可能性空间。综上所述,遗失物被处分的,失主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失物受让人之日起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是什么? 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受让人在接受转让过程中并不知道此物是无权处分的遗失物,那么很显然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受让人善意不知情的条件。再看《 民法典 》107条规定中“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者购买所得遗失物”的条件,很显然受让人也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支付合理价款的条件,加上此条款规定的暗含前提条件:遗失物的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和遗失物已经转移受让人占有,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因此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107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规定而不是例外规定,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就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其限制性体现在如果原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并且支付了善意受让人购买该物时所付的费用,则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就要回复到原权利人。 二、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综上所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拾得遗失物,应该及时上交给公安机关或者失主,不得擅自占用,否则就构成 不当得利 ,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拾得遗失物也可以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必须要符合条件,主要就是受让人善意的认为遗失物是无人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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