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起诉管辖(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在建筑工程中的话其实是需要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才能进行开工的,但在实际生活中的话大家都是会因为疏忽而导致施工合同的话并没有写的那么详细,所以通常情况禅枣下只能签订补充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约定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不能再约定管辖权,只能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解释》第28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今后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能再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起诉法院;以前规定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约定不明,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现在不再受约定法院个数的限制。
解决了大量没有书面合、只有送货单的追偿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的的管辖问题,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地去起诉了。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春源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贺森拆;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营合同约定管辖协议,经营者有提醒注意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在代为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了!
网购合同由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了消费者打官司。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发包方,首先要关心两个问题:
(一)自身是否具有将工程分包的权利;
(二)乙方是否具有实施分包工程的资质。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1)第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2)第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3)第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4)第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5)第五,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6)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7)第七,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工程还未施工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桥孝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工程还未施工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这就涉及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还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即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法院与仲裁约定管辖。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和诉讼标的额。
(一)地域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管辖。
(二)级别管辖。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了各省高院和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昌银嫌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搏此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比如,如果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涉案标的额为支付工程款九千万元,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呢?考虑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又因为涉案金额不足一亿元,因此,本案只能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则应当由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耐手因为最高院于2015年调整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在基层法院。
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是最高院之前也出台了相关解释规定了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1、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2、海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二条中,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第三条,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其中特别解释了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
3、军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一条规定(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情况的建设工程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此外,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既涉及地域管辖,也涉及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枝握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争议的标的额往往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有时甚至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权限分工。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槐搭粗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案件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是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加工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体现为施工行为。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所在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本条规定“以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为管辖地。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不违磨颤敏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洞亏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瞎枝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将会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的审理是否有审理权限(即管辖权)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的进度,若受诉法院对纠纷无管辖权就只能移送审理。那么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法院的适用规定是什么?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二、民事诉讼管辖简介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磨租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唤神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
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
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269条将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合同,因瞎链兆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
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
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
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法院所要面对的各种问题,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各条的规定也在逐渐完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
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黑龙江律师!
建设工程争议民事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脊耐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附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樱漏春工程内容:_________
承包范围:_________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总日历日期:_________
质量等级:_________
合同价款:_________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语言:_________
适用法律法规:_________
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
第4条图纸。
图纸提供日期
图纸提供套数:_________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_________
第5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_________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甲方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乙方工作。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成品保护的要求: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进度计划。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搜如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延期开工。
第11条暂停施工。
第12条工期延误。
第13条工期提前。
第14条检查和返工。
第15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试车。
第18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调整的条件:
调整的方式:
第20条工程预付款。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预付时间和比例:
扣回时间和比例: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设计变更。
第26条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竣工验收。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竣工结算。
结算方式: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XX的时间: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保修。
保修内容、范围:
保修期限: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保修金利率:
第30条争议。
争议的解决程序: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违约。
违约的处理:
违约金的数额:
损失的计算方法: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索赔。
第33条安全施工。
第34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工程分包。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保险。
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合同份数:
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发包方(章):_________承包方(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XX: _________开户XX: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XX编码: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
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姿搭轿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枝启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樊*峰,建设工程专家迹肆,工学学士,法律硕士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纠纷管辖地一般为双法规所约定的管辖地,但是如果是合同中没有规定管辖地的情况,则以履行合同的地点作为管辖地。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